Re: [問卦] 大直下沉事件誰要負責

看板Gossiping作者 (凱特)時間8月前 (2023/09/08 10:46), 8月前編輯推噓1(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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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原本的規定是受損疑義戶應自現場會勘或接獲監造(拆)人書面認定報告之日起二個月內 : 檢附鑑定機構所出具鑑定報告,都發局再進行列管 : https://i.imgur.com/W4Ji4er.jpg
: https://tinyurl.com/mvvt2xr5 : 111年2月14日臺北市政府變更規定,改成建商自己認定有沒有損害鄰居,有的話都發局才 : 會列管 : https://i.imgur.com/89xxZ72.jpg
: 是那個建商會自己讓自己停工啦,這是哪個白癡推出的規定 : 111年2月14日臺北市政府是誰執政,誰就該負責 這就帶風向的 舊條文 https://tinyurl.com/24u66au4 第 四 條 領有建築執照之工程,發生施工損害鄰房疑義事件(以下簡稱損鄰疑義事件 ),經有受損疑義之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受損疑義戶)請求都發局協調 時,都發局應通知受損疑義戶與拆除執照申請人、工程起造人或承造人(以 下簡稱損鄰疑義事件雙方)及監造人或監拆人(以下簡稱監造(拆)人)擇 期會同勘查損害情形,依下列方式處理: 三監造(拆)人認定非屬施工損害,得繼續施工。如受損疑義戶不服認定 ,得自行負擔鑑定費用向鑑定機構申請鑑定。 受損疑義戶未出席、未委託他人出席或拒絕勘查者,損鄰疑義事件得不予列 管。 損鄰疑義事件會勘時,除監造(拆)人外,起造人、承造人、拆除執照申請 人或受損疑義戶得出具委任書委任代理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參加。 監造(拆)人現場無法認定是否屬施工損害或有無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應 於會勘後七日內提出書面認定報告送損鄰疑義事件雙方及都發局。 第 七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受損疑義戶應自現場會勘或接獲監造(拆 )人書面認定報告之日起二個月內檢附鑑定機構所出具鑑定報告,都發局應 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經鑑定非屬施工所致者,不予列管。 二經鑑定係屬施工損害而無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應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 款及第五條規定辦理。 三經鑑定係屬施工損害且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應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 款及第六條規定辦理。 前項鑑定認受損房屋之損害確係因施工所致者,鑑定費用應由起造人、拆除 執照申請人或承造人負擔。 ---------- 新條文 https://tinyurl.com/26j5rwyw 第五條 受損疑義戶向都發局申請協調損鄰疑義事件,應檢附申請書、建物所有權 證明文件及經都發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文件不全者,都發局應通知受損疑義戶於十四日內補正。屆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受理其申請。 第六條 都發局受理申請後,應通知建方會同監造方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方於接獲通知日起十四日內,勘查建築工程施工有無危害鄰房公共 安全,並製作初步安全認定書。 第七條 建方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後,建築工程處理方式如下: 一、初步安全認定書認定無危害鄰房公共安全者,建築工程得繼續施工。 二、初步安全認定書認定有危害鄰房公共安全者,由都發局依建築法第五十八條 規定勒令停工,並命承造人與監造人立即採行緊急措施及擬具 緊急應變計畫送都發局備查。 前項第二款之緊急應變計畫,應包括工地安全措施及鄰房安全維護等項目。 -------- 簡單說, 舊條文是受損疑義戶要自行負擔鑑定費用,受損戶要自己證明是建商的問題 新條文是受損疑義戶只要向都發局提出申請,建商就必須證明不是自己的問題 (至於受損疑義戶要不要自行鑑定,那是你家的事,你爽就好) 不過我支持柯文哲下台,都是柯文哲的鍋 但是帶風向大可不必,事實如何照實說就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159.219.2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94141168.A.2D1.html

09/08 10:47, 8月前 , 1F
都是工人的錯
09/08 10:47, 1F

09/08 10:48, 8月前 , 2F
阿北初四啦?頤,不是阿北了喔
09/08 10:48, 2F

09/08 10:49, 8月前 , 3F
其實就建商自己跳坑cc
09/08 10:49, 3F

09/08 10:55, 8月前 , 4F
補血啦幹
09/08 10:55, 4F

09/08 10:56, 8月前 , 5F
09/08 10:56, 5F

09/08 10:56, 8月前 , 6F
新條文是只依建方的安全認定書來判斷安全與
09/08 10:56, 6F

09/08 10:57, 8月前 , 7F
否,舊條文是由住戶找第三方機構來鑑定
09/08 10:57, 7F
那看蔣萬安要不要修法,修成受損戶申請後,都發局要找第三方機構鑑定阿

09/08 10:57, 8月前 , 8F
前項鑑定認受損房屋之損害確係因施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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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8 10:57, 8月前 , 9F
者,鑑定費用應由起造人、拆除執照申請人
09/08 10:57, 9F

09/08 10:57, 8月前 , 10F
或承造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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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8 10:57, 8月前 , 11F
明明舊條文就比較嚴格
09/08 10:57, 11F

09/08 10:59, 8月前 , 12F
你在帶風向都住戶要自費是???
09/08 10:59, 12F
舊條文是住戶要先自費鑑定, 鑑定之後如果確定是建商問題,則鑑定費用要建商出錢

09/08 10:59, 8月前 , 13F
2024定要全面下架dpp政客 台灣才會好
09/08 10:59, 13F

09/08 11:00, 8月前 , 14F
立委不修法 倒楣的就是一班老百姓
09/08 11:00, 14F
簡單說,如果不爽新條文,建商自己認定沒問題不好的話, 那就再修,修成要第三方鑑定就好了 ※ 編輯: devidevi (49.159.219.21 臺灣), 09/08/2023 11:04:42

09/08 11:07, 8月前 , 15F
新條文賦與都發局認定權定 是這次問題所在
09/08 11:07, 15F

09/08 11:08, 8月前 , 16F
不是出不出錢的問題 是擴權都發局的問題
09/08 11:08, 16F

09/08 11:11, 8月前 , 17F
照舊條文走的話 受損疑義戶有監造人+自鑑
09/08 11:11, 17F

09/08 11:11, 8月前 , 18F
兩道關卡 新條文的話 這次都發局誤判就沒
09/08 11:11, 18F

09/08 11:16, 8月前 , 19F
新條文若補齊原不服 自鑑的管道 就更完善
09/08 11:16, 19F

09/08 11:49, 8月前 , 20F
有扯建商安全書 這是他們市議會通過 還是立
09/08 11:49, 20F

09/08 11:49, 8月前 , 21F
法院通過 投票結果咧
09/08 11:49, 21F

09/08 20:33, 8月前 , 22F
回推 看到第四條第三款 確有保護自鑑權利
09/08 20:33, 2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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