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大直下沉事件誰要負責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原本的規定是受損疑義戶應自現場會勘或接獲監造(拆)人書面認定報告之日起二個月內
: 檢附鑑定機構所出具鑑定報告,都發局再進行列管
: https://i.imgur.com/W4Ji4er.jpg
: https://tinyurl.com/mvvt2xr5
: 111年2月14日臺北市政府變更規定,改成建商自己認定有沒有損害鄰居,有的話都發局才
: 會列管
: https://i.imgur.com/89xxZ72.jpg
: 是那個建商會自己讓自己停工啦,這是哪個白癡推出的規定
: 111年2月14日臺北市政府是誰執政,誰就該負責
這就帶風向的
舊條文
https://tinyurl.com/24u66au4
第 四 條
領有建築執照之工程,發生施工損害鄰房疑義事件(以下簡稱損鄰疑義事件
),經有受損疑義之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受損疑義戶)請求都發局協調
時,都發局應通知受損疑義戶與拆除執照申請人、工程起造人或承造人(以
下簡稱損鄰疑義事件雙方)及監造人或監拆人(以下簡稱監造(拆)人)擇
期會同勘查損害情形,依下列方式處理:
三監造(拆)人認定非屬施工損害,得繼續施工。如受損疑義戶不服認定
,得自行負擔鑑定費用向鑑定機構申請鑑定。
受損疑義戶未出席、未委託他人出席或拒絕勘查者,損鄰疑義事件得不予列
管。
損鄰疑義事件會勘時,除監造(拆)人外,起造人、承造人、拆除執照申請
人或受損疑義戶得出具委任書委任代理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參加。
監造(拆)人現場無法認定是否屬施工損害或有無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應
於會勘後七日內提出書面認定報告送損鄰疑義事件雙方及都發局。
第 七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受損疑義戶應自現場會勘或接獲監造(拆
)人書面認定報告之日起二個月內檢附鑑定機構所出具鑑定報告,都發局應
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經鑑定非屬施工所致者,不予列管。
二經鑑定係屬施工損害而無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應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
款及第五條規定辦理。
三經鑑定係屬施工損害且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應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
款及第六條規定辦理。
前項鑑定認受損房屋之損害確係因施工所致者,鑑定費用應由起造人、拆除
執照申請人或承造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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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文
https://tinyurl.com/26j5rwyw
第五條
受損疑義戶向都發局申請協調損鄰疑義事件,應檢附申請書、建物所有權
證明文件及經都發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文件不全者,都發局應通知受損疑義戶於十四日內補正。屆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受理其申請。
第六條
都發局受理申請後,應通知建方會同監造方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方於接獲通知日起十四日內,勘查建築工程施工有無危害鄰房公共
安全,並製作初步安全認定書。
第七條
建方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後,建築工程處理方式如下:
一、初步安全認定書認定無危害鄰房公共安全者,建築工程得繼續施工。
二、初步安全認定書認定有危害鄰房公共安全者,由都發局依建築法第五十八條
規定勒令停工,並命承造人與監造人立即採行緊急措施及擬具
緊急應變計畫送都發局備查。
前項第二款之緊急應變計畫,應包括工地安全措施及鄰房安全維護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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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
舊條文是受損疑義戶要自行負擔鑑定費用,受損戶要自己證明是建商的問題
新條文是受損疑義戶只要向都發局提出申請,建商就必須證明不是自己的問題
(至於受損疑義戶要不要自行鑑定,那是你家的事,你爽就好)
不過我支持柯文哲下台,都是柯文哲的鍋
但是帶風向大可不必,事實如何照實說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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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看蔣萬安要不要修法,修成受損戶申請後,都發局要找第三方機構鑑定阿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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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條文是住戶要先自費鑑定,
鑑定之後如果確定是建商問題,則鑑定費用要建商出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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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如果不爽新條文,建商自己認定沒問題不好的話,
那就再修,修成要第三方鑑定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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