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抓包老公外遇!法官罕認「配偶權不存在」正宮提告求償吞敗

看板Gossiping作者 (小玉)時間4年前 (2021/12/27 16:21), 編輯推噓9(9019)
留言28則, 18人參與, 4年前最新討論串6/8 (看更多)
讚啦,早該是這樣,釋字出來的時候我就這樣講。 結果一堆法盲配合側翼在那邊說修刑事不影響民事, 懂法律的側翼就說法官不敢改過去實務, 法官是依法審判,為什麼不敢改過去實務? 配偶權是什麼? 你是哪一隻眼睛看到法條上有配偶權? 配偶權是法官變出來的,解釋出來的,法官造法! 為什麼法官要這樣解釋? 因為以前我們有通姦罪阿! 你在刑事上是被害人,但是民事沒有規定,所以不能向加害人請求賠償。 豈有此理!! 所以法官變出一個配偶權給被害人求償,合情合理。 但是,現在沒有通姦罪了, 為了補償通姦罪被害人而掰出來的配偶權,當然就沒拉! 以前你是被害人,讓你求償; 現在你不是被害人,求償三小。 其實婚姻原來根本就不是這樣的, 舊法已婚跟未婚通姦,法律上是已婚那一邊比較有利, 為什麼? 因為要保障婚姻。 有結婚的,就是比沒結婚的,更加尊貴。 結婚是你們兩個的事,我又沒同意,為什麼我不能上你老婆? 因為要保障婚姻。 法律沒有辦法讓夫妻感情變好,但是可以懲罰介入婚姻的人, 當所有人因為懲罰而不去介入婚姻,就不會有外遇, 沒有外遇的社會,離婚率能有多高? 這就是保障婚姻。 但是很多人為了一己之私扭曲法律,到處宣傳。 比如我大學的刑法老師,年輕帥氣又有錢, 他在課堂上就說"處罰可以讓感情變好嗎?",這種鬼話, 完全跳過了上面那一堆過程,斷章取義, 如果我也年輕帥氣有錢又在大學教書,我也會支持通姦除罪化。 還有那些同同,整天喊"別人結婚,關你什麼事?", 我上你女朋友沒事,上你老婆就有事,別人結婚怎麼會不關我的事? 為什麼結婚率會越來越低? 其中一個,就是因為政府不再帶動結婚生子尊爵不凡的風氣, 政府一邊說少子女化是國安危機,一邊貶低婚姻價值, 科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6.248.16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40593286.A.619.html

12/27 16:24, 4年前 , 1F
沒有外遇的社會離婚率能有多高?這麼高
12/27 16:24, 1F

12/27 16:24, 4年前 , 2F
大綠帽時代
12/27 16:24, 2F

12/27 16:24, 4年前 , 3F
通姦沒刑事,但可以告民事耶,沒有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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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16:24, 4年前 , 4F
民法廢一廢開放洗門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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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16:24, 4年前 , 5F
權,那是憑什麽告民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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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16:24, 4年前 , 6F
就只是將婚姻是為民事契約 違約的是出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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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16:24, 4年前 , 7F
的夫妻 不是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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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16:25, 4年前 , 8F
難不成外遇初音能告初音嗎
12/27 16:25, 8F

12/27 16:26, 4年前 , 9F
我好像被你說服了
12/27 16:26, 9F

12/27 16:26, 4年前 , 10F
看來只好提倡未婚生子了,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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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16:31, 4年前 , 11F
廢除婚姻 改訂性交雙務契約還比較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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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16:31, 4年前 , 12F
不意外啊,法綠人跟甲甲最愛硬凹,
12/27 16:31, 12F

12/27 16:31, 4年前 , 13F
玩文字遊戲扭曲價值觀還會嗆你不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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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16:31, 4年前 , 14F
書、公投不看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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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16:35, 4年前 , 15F
邏輯正確、優質給推
12/27 16:35, 15F

12/27 16:42, 4年前 , 16F
沒有配偶權誰需要結婚生子,大亂搞時代開啟
12/27 16:42, 16F

12/27 16:45, 4年前 , 17F
傻孩子,沒人結婚的話哪來的離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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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16:47, 4年前 , 18F
宏宏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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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17:05, 4年前 , 19F
彼此交換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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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17:15, 4年前 , 20F
民法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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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17:21, 4年前 , 21F
論破! 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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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17:49, 4年前 , 22F
開始信你了
12/27 17:49, 22F

12/27 18:28, 4年前 , 23F
感謝政府感謝黨 通姦無罪化 結婚成了枷鎖
12/27 18:28, 23F

12/27 18:28, 4年前 , 24F
還不如當小三小王幹好幹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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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21:59, 4年前 , 25F
老英政績
12/27 21:59, 25F

12/29 17:25, 4年前 , 26F
195條3項、18條2項
12/29 17:25, 26F

12/29 17:25, 4年前 , 27F

12/29 18:26, 4年前 , 2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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