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法律系是文組 邏輯卻很強?
※ 引述《slimlight (...)》之銘言:
: 法律人的邏輯就是個笑話而已
: 整個法條裡充滿了一堆根本無法定義的東西,
: 然後自己憑主觀去認定符不符合,還常常違反社會多數人的認定,難怪被叫恐龍
: 隨便都可以舉幾個例子:
: 1.「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 什麼叫嚴重減損,視力降到0.3、0.2、0.1?還是完全瞎了才算。
: 你的嚴重和我的嚴重和他的嚴重,有一樣嗎?
: 2.「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義憤兩個字怎麼定義,你的正義和我的正義有一樣嗎?
: 3. 殺人罪、傷害致死怎麼認定
: 你怎麼知道犯人有沒有殺人犯意
: 淩虐人,只打手腳,然後丟包在醫院,最後死了,這樣就算是沒有殺人犯意嗎?
: 黑道都會用了
: ---
: 這種情況下你討論法律的邏輯,有意義嗎?
: 所以說是法治,其實都是人治,都是法官自由心證的主觀認定而已,
: 這個權利實在應該交出來
: 法律人就只是一群玩文字遊戲的貨色,沒什麼專業,他們自己大概也知道吧
: 但為了不讓自己顯得太沒有價值,所以拼命地強調邏輯、推理、論證
: 有時間去強調那些,不如去想想法條怎麼訂、怎麼判,能讓這個社會更好
首先,人治跟法治的最重要區別在於政府權力是否受到限制。你以為法律概念不明確就是叫「人治」,這點整個就大錯特錯。
法律中為什麼要存在不確定法律概念?我舉個例子,像是刑法中對於性交的定義包含以性器以外之物進入他人肛門,今天有個黑道老大為了運毒塞幾包海洛因到小弟屁眼,你用強制性交解不是很可笑嗎??
你覺得這有性的意涵嗎?還是這成立強制性交很符合大眾認知?但他就是符合10條性交定義啊
按照你們說的那套:法官用法應該要以說文解字的方式做成判決的道理,最好是一個問題都不會出錯
什麼法律論述都沒有,賣弄幾個法條,這就是鍵盤法學專家
法條怎麼訂叫你選區的立委去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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