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法律系是文組 邏輯卻很強?

看板Gossiping作者 (kind person)時間3年前 (2021/04/23 03:38), 編輯推噓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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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limlight (...)》之銘言: : 法律人的邏輯就是個笑話而已 : 整個法條裡充滿了一堆根本無法定義的東西, : 然後自己憑主觀去認定符不符合,還常常違反社會多數人的認定,難怪被叫恐龍 : 隨便都可以舉幾個例子: : 1.「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 什麼叫嚴重減損,視力降到0.3、0.2、0.1?還是完全瞎了才算。 : 你的嚴重和我的嚴重和他的嚴重,有一樣嗎? : 2.「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義憤兩個字怎麼定義,你的正義和我的正義有一樣嗎? : 3. 殺人罪、傷害致死怎麼認定 : 你怎麼知道犯人有沒有殺人犯意 : 淩虐人,只打手腳,然後丟包在醫院,最後死了,這樣就算是沒有殺人犯意嗎? : 黑道都會用了 : --- : 這種情況下你討論法律的邏輯,有意義嗎? : 所以說是法治,其實都是人治,都是法官自由心證的主觀認定而已, : 這個權利實在應該交出來 : 法律人就只是一群玩文字遊戲的貨色,沒什麼專業,他們自己大概也知道吧 : 但為了不讓自己顯得太沒有價值,所以拼命地強調邏輯、推理、論證 : 有時間去強調那些,不如去想想法條怎麼訂、怎麼判,能讓這個社會更好 首先,人治跟法治的最重要區別在於政府權力是否受到限制。你以為法律概念不明確就是叫「人治」,這點整個就大錯特錯。 法律中為什麼要存在不確定法律概念?我舉個例子,像是刑法中對於性交的定義包含以性器以外之物進入他人肛門,今天有個黑道老大為了運毒塞幾包海洛因到小弟屁眼,你用強制性交解不是很可笑嗎?? 你覺得這有性的意涵嗎?還是這成立強制性交很符合大眾認知?但他就是符合10條性交定義啊 按照你們說的那套:法官用法應該要以說文解字的方式做成判決的道理,最好是一個問題都不會出錯 什麼法律論述都沒有,賣弄幾個法條,這就是鍵盤法學專家 法條怎麼訂叫你選區的立委去弄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9.20.12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19120322.A.76E.html

04/23 03:40, 3年前 , 1F
沒人要陪我聊天囉 我睡不著
04/23 03:40, 1F

04/23 03:42, 3年前 , 2F
法律文字定義太清楚,就是會出現掛一漏萬的可能。可是定
04/23 03:42, 2F

04/23 03:43, 3年前 , 3F
義太模糊,又有判決預見性太低的問題。
04/23 03:43, 3F

04/23 03:48, 3年前 , 4F
成文法就這樣 你不可能期待社會現象能用一條法律完美涵
04/23 03:48, 4F

04/23 03:48, 3年前 , 5F
蓋 所以英美法還是有優點的
04/23 03:48, 5F

04/23 03:50, 3年前 , 6F
但最主要還是立法者素質太差
04/23 03:50, 6F

04/23 03:52, 3年前 , 7F
一堆法越修越爛 282條也是
04/23 03:52, 7F

04/23 10:14, 3年前 , 8F
環首吊刑 不是環首死刑
04/23 10:14,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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