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社宅嗆中央 柯文哲:去年該依法訂租金公式至今沒答案已回收
※ 引述《ILALY (2u42u7)》之銘言:
: 看似寫得很長很完整,但有張飛打岳飛的問題。(部分原文恕刪)
: ※ 引述《sunchen0201 (天道酬勤)》之銘言:
: : 自己打完都覺得太長了...
: : 先說結論:
: : #法律不能形同具文,內政部應依法律授權訂定計算公式。
: 不是形同具文,而是願不願意擔負行政責任的問題。
: 「法律授權」是個蠻嚴謹的用詞,尤其在法律保留的層次上,可否請教哪部法律已「授權」內政部應訂定自償性公式?若有,那內政部有行政怠惰的問題,也才有所謂「形同具文」之情事;若無,那就是一個「行政裁量」的範圍。
: 在行政法規的領域,本來就有預留「行政裁量」的空間,法律只會設定一個範圍、或指南、或標準,只要符合範圍,都屬合法;但「合不合理」,就屬於決策者應負政治責任的範疇。
: 您底下也引用了實施方案第六點,明顯就是授權機關「行政裁量」的事項,只要決策有考慮到那幾點,就合法。行政裁量並不是壞事情,行政機關有其保留彈性、因事制宜的需要。像柯文哲昨天說不罰艋舺鞭炮,比較適合的概念應該從行政裁量去論述,而不是法不朔及既往。
: 目前並沒有人質疑明倫社宅自償率有違法,都在問合不合理,台北市政府應該出來解釋其「裁量」時的理由,「合不合理」交給市民判斷,而不是嚷著要中央修法把自己的裁量權綁死。這是逃避政治責任的說法。當決策者不需要「決策」,只需要按公式當計算機時,就沒有「政治責任」的問題了。全部躲到「依法行政」的背後。
: 這種逃避政治責任的心態好不好。見人見智,我不否認有些人就是喜歡任何事都有規則,但也有些人喜歡裁量空間越大越好,畢竟這可以展現政治人物的「魄力」。至於作了以後不敢承擔,反而怪別人沒有訂公式,是不是務實、有魄力,就各自判斷吧。
: : #苗博雅議員對自償性的理解應有誤,說明見下文。
: 從結論三可以理解您會這樣理解的理由,但苗博雅的類比並沒有錯誤,這樣去理解苗博雅的話,除了出發點不同,也有點像法匠了。
: 苗博雅是從「社福政策」的角度出發,去闡述自償性在社宅上的應用,是否是應追求的項目。這是個可以討論的題目,當被期待屬於「社會福利」的社宅,同時具有公共建設的性質時,怎麼去平衡、取捨?這也是要擔負政治責任的問題,因為都合法。
: 首先是否要「自償」,就是一個政策選擇了。法律「沒有規定」公共建設「全部」都要自償,但這直接關係到預算怎麼編,所以柯文哲解釋都發局跟社會局分開時,我認為是合理的;現在的民意應該也不支持沒有自償的社宅。再來就是自償率設定多少,前面說過這是裁量範圍了,那從社福的角度出發,自償率可不可以不要這麼高?
: 我解讀這才是苗博雅要問的,到底社宅被當作是一個「社福政策」,還是一個單純的公共建設?理想上應該是一個混合體。所以苗博雅在社福觀點的天秤上比較兩者,並沒有搞混命題;只是跟您純從公共建設出發點不同罷了。
: : #支持公共建設高自償性,非營利基金自負盈虧,永續經營。
: 這是個人價值觀選擇,看起來是稍偏右派的觀點,基本上都尊重,這樣人民討論才有意義。僅再提醒一下,目前公共建設並沒有法律規定全部需要自償(例如市區道路也是公共建設,過路費收起乃!?),只是關係到預算編列,還有人民感受。
: 餘請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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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第11條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擬定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額度與戶數,應斟酌居住地區住宅行情、
人口數量及負擔能力等因素決定之。
主管機關預定每一年度之住宅租金補貼之額度與戶數,應斟酌居住地區租金水準、受補貼家
戶之所得、戶口數與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狀況及負擔能力等因素決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二年內,完成
相關租金資料或價格蒐集、負擔基準及補貼金額計算方式之建立。
https://tinyurl.com/y2brjdt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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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修法至今已逾3年,但相關住宅補貼機制卻未依法完成住宅補貼的可負擔計算標
準。社會住宅推動聯盟等多個民間團體與跨黨派立委今天(27日)舉行記者會,批評內政部行
政怠惰,要求盡速完成住宅補貼可負擔計算基準,才能真正照顧到弱勢租屋族。
根據「住宅法」第11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須於修法後兩年內,也就是2019年1月11
日前完成「相關租金資料或價格蒐集、負擔基準及補貼金額計算方式之建立」,但直到目前
為止,內政部仍未完成,已逾期超過一年。
社會住宅推動聯盟等民間團體與民進黨立委吳玉琴、江永昌和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等人27日
共同舉行記者會表示,因為欠缺「可負擔計算基準」,導致住宅補貼制度混亂不公,一般租
補、單身租補與包租代管租捕的所得限制、財產限制都不同,欠缺一致標準邏輯,不同地區
的補貼金額級距也沒有明確的計算方式依據。
※ 編輯: wenge321 (180.218.173.194 臺灣), 12/08/2020 09: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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