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法務部長坦承:「37刀弒母無罪」判決有誤詳列刑法19條揭原因

看板Gossiping作者 (宇宙護衛隊)時間5年前 (2020/08/22 06:13), 編輯推噓11(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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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ourmand (一念之間)》之銘言: : 高院似乎認為刑法19條第3項就是原因自由行為 : 還列出了三種原因自由行為的態樣 : 只是這次吸毒仔的爭議 : 高院認為不適用原因自由行為=19條第3項處罰而已 : 我想高院應該不是法盲 : https://news.ltn.com.tw/amp/news/society/breakingnews/3267519 : 施用毒品或飲酒後,陷於不能辨識行為違法而殺人,是否就會判無罪? : 高院指出,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精神障礙 : 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 : 力,仍應負責。 : 高院舉例指出,此法條適用3種情況,一是「在精神、心智正常時,已 : 有犯罪故意,故意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狀態,實行犯罪行為」,例如: : 某甲想殺乙,但又不敢,故意喝酒,使自己變成精神障礙後,把乙殺死。 : 二是「已有犯罪的故意後,偶然因過失陷入精神障礙狀態而犯罪」, : 例如:丙想殺丁,但一直沒有勇氣去做,後來因為與戊、己聚餐飲酒, : 酒醉變成精神障礙,將身旁的戊誤認為丁,動手殺死戊。 : 第三種是「原本沒有犯罪故意,但客觀上可以注意自己喝酒或施用毒品 : 後,會有動手打人的習慣,但自己主觀上卻不在意」,後來與朋友聚餐 : 飲酒,陷於精神障礙,而將在旁的人打死。 : 高院認為,只有符合這3種情形,才是屬於「原因自由行為」,此案的 : 合議庭認為,梁男事前並沒有殺人犯意,也沒有預見施用毒品後會產生 : 嚴重的精神病症狀,以及此病狀會對他的行為產生影響,因此不符刑法 首先我想說故意搬出一堆法律術語的人很令人討厭, (不是引用的上文,是上上文) 例如「三階論」,就是想讓不懂術語的人閉嘴的爛把戲。 「三階論」法條在哪裡?秀出來呀! 根本就沒有! 我就認為二階論才對。 台灣法律人常法匠化的原因之一, 就是先把教授的翻譯法學當聖經(母國德國如何如何...), 三階論就是典型,明明只是思考方法、只是一個方法, 法匠們就是只會+規定別人只能三階論思考, 國考是很残害人生、殘害正常思維, 但考完後,該努力恢復正常人ok ? 然後這個原因自由行為似乎也要變成另一個典型。 引用的上文判決書內容,一看就知法官是唸很多書的人, 但也一定是引用翻譯法學、那個學派的學說, 問題是,台灣法律根本不是這樣立法: https://i.imgur.com/fU21f7C.jpg
就這樣而已! 這判決說的三種情形限定,根本是自己生出來的! (現代用語就是腦補) 台灣的法匠法學一個大問題,就是從根本否定「後果考量」, 立法解釋、目的性解釋、合憲解釋等等一大堆, 就是否定後果考量解釋, 所以根本不在乎鄉民們在講的:「吸毒有罪、殺人有罪、為何吸毒後殺人無罪」這件事。 但事實上大家看上面那個條文,明顯就是「後果考量」的立法, 從根本上處理德國母法、理論無法解決的責任能力問題, 你自己故意吸毒,就是要對後面的所有法益侵害負故意罪責, 中文有那麼難懂嗎? 為什麼都21世紀了還要用德文解釋中文? 後果考量本來就是價值(觀)的一部分, 我看美國法院判決書,就常是滿滿的後果考量, 而這個「後果」更常常是美國憲法、公平交易、市場競爭、科技發展。 回到最初的問題: 你法院說的三種情形限定,怎麼來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92.40.248.41 (英國)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98048006.A.156.html

08/22 06:18, 5年前 , 1F
看起來台灣法界和中醫界差不多,都把百年前的東西當聖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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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2 06:20, 5年前 , 2F
文組的啊 就是喜歡創造一些名詞讓自己覺得很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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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2 06:22, 5年前 , 3F
那些我看不懂 我只知道吸毒有罪 殺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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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2 06:23, 5年前 , 4F

08/22 06:30, 5年前 , 5F
法匠最愛的大招 我只是照法條判啊 我不能立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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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2 06:36, 5年前 , 6F
問題是不論你愛的是美國法或德國法二階論都沒有不討論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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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2 06:36, 5年前 , 7F
任能力啊。差別只是把責任能力的議題放在整體法律系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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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2 06:36, 5年前 , 8F
哪一個部分處理而已。三階論的問題在於他有明確區分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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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2 06:36, 5年前 , 9F
操作上比較缺乏彈性才會導致這種漏洞。你確定美國法就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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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2 06:36, 5年前 , 10F
有這種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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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2 06:42, 5年前 , 11F
既然都在處理法律問題那說老實話也是殊途同歸。我舉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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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2 06:42, 5年前 , 12F
子啦。台灣公法上在討論的法律明確性原則在美國法上叫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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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2 06:42, 5年前 , 13F
冰原則the thin ice principle。結果還不是在講一樣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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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2 06:42, 5年前 , 14F
情。叫他薄冰原則就有比較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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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2 06:46, 5年前 , 15F
super830827這麼愛說別人法盲,想必一定是刑法大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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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2 06:46, 5年前 , 16F
學宗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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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2 07:07, 5年前 , 17F
以為貼個圖就想以偏概全,明明這個案爭議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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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2 07:12, 5年前 , 18F
無罪推定不是嗎
08/22 07:12, 18F

08/22 07:16, 5年前 , 1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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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2 07:55, 5年前 , 20F
所以酒駕為什麼要罰?
08/22 07:55, 20F

08/22 12:10, 5年前 , 21F
08/22 12:10, 21F

08/22 12:19, 5年前 , 22F
法律人不是最愛思考和辯護了,遇到這種自己桶出來的馬
08/22 12:19, 22F

08/22 12:19, 5年前 , 23F
蜂窩,丟個圖就跑?
08/22 12:19, 23F

08/22 12:25, 5年前 , 24F
沒錯 中肯到爆
08/22 12:25, 2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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