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司改要陪審制還參審制? 民調結果一面倒
參審制基本上是拿來唬嚨大家的,
就跟公投法一樣, 讓你人民無法創制法律,
就跟金管會一樣, 立專法後整個失去金融監督的功能.
大家要去想想問題的源頭, 為什麼我們需要人民進審判?
其實就是台灣法官的權力太大,甚至於濫權, 卻又無能。
怎麼說呢?
例如經驗法則,奶嘴法官異於常人的事理判斷,造成突襲性裁判,
例如價值觀,光是個人的感情經驗, 就會影響家事案件的結果.
更不用說生活經驗,被告在庭上裝可憐沒效? 錯了, 超有效!
整個來說,法官在拿到卷時,心證就已經定了,接下來大家只是耍猴戲,
現在的公開、審理其實都是虛的,
法官差不多就是負責把整部戲演好。
至於司法院一直在講的參審制才能寫判決理由、才能就事實部分上訴,
嘿嘿, 其實這就是整個司法最邪惡的地方:判決書!!
說判決書是這一切萬惡的淵源、應該是整個改革的重點都不為過。
怎麼說呢?
舉個例子: 鑑定。
前陣子有個新聞,大意是某個兵在退伍前死掉了,法院以非新證據駁回再審,
律師怎麼說?他們以前就聲請另送鑑定,但法官就是不淮,他們後來才自費自己送。
呵呵... 一點都不意外,但這些律師真的不懂。
這些事在法官、檢察官上任前的受訓, 就被這樣教了。
教什麼?
「千萬不要送第二次鑑定, 否則結論不同的話,你的判決書就寫不出來!」
這句話還真印象深刻呢, 在法庭上個人還真沒成功聲請再送鑑定成功過。
再舉個現在惡搞的例子:一審重判、二審輕判、更審豬腳麵線的傳奇。
嘿, 這不是傳說, 而是真的, 而且主要就在權貴犯罪, 例如貪污。
某一年高檢還是高高檢的下了一個條子, 要求檢討為何定罪率那麼低。
(記得低於四成, 遠低於庶民犯罪的九成X 以上)
我這個菜鳥就開始一一看判決了 (理論上應該調原卷出來看),
結果發現其中一個作法是這樣:
關鍵證人的證詞做為一審重判的根據, 二審、更審整個推翻不用,
為何不用? 因為二審跟一審講的細節不完全一致!!
幹恁祖媽咧!!
我問你三年前某天晚上水餃吃幾顆、配什麼湯, 你也不會記得,
結果你現在要求證人記得三年前甚至十年前的一切細節?
另一個作法類似:
問一審沒問過的細節, 然後說因為二審、更審問更多細節,
所以比一審講的更可信, 所以二審更審講的可信, 一審講的不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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啦哩啦雜講一堆, 要講的重點就是:
現行二個事實審根本是問題的根源之一,廢除二審事實審更早已是90年代的司改共識,
司法院說「不能就事實部分上訴」, 是腦袋裝豆腐or裝瘋子?
解決奶嘴法官不會認定事實的方法, 是保留事實部分的上訴, 有沒有搞錯啊?
直接剝奪奶嘴法官的事實認定權力才是正辦吧!
再說法律的解釋與適用,這是司法院反對陪審的理由之一: 庶民不懂法律條文。
說實在, 這也是假的, 我們就試過專利案件陪審,
你懂專利嗎? 我懂專利嗎? 法官懂專利嗎? 大家都一知半解,
但實際測試結果是: 只要有足夠的說明, 其實庶民判得比法律背景的人還要好。
(這也是人家美國自己的實證結果)
反倒是現在台灣的職業法官制,匠氣十足地解釋法律後,大家反而沒方法推翻,
例如大家都會遇到的車禍:
怪了, 自殺式左轉被自己撞到, 明明對方是主要過失, 為何我要負擔全部責任?
交通規則是假的嗎?
跟大家報告, 我自己在加州考駕照、上路、跟警察周旋的經驗是:
台灣的交通規則非常先進, 尤其是路權的觀念,該立的條文都有,完全沒有違和感,
台灣會完全無法建立路權、馬路跟叢林一樣,是台灣的司法搞出來的!!
這種現狀, 你不用陪審制, 要怎麼去翻轉??
參審? 屁啦!
多的是那種看到「路權」二個字就跳起來的白痴,參審根本改變不了。
(按:路權就是Right of Way,不論是航天、航海、航陸,他國的法律永遠在講這個)
司法獨立只能讓司法不受政治干涉, 沒辦法讓人變聰明,
更何況處在一切講期別、把寫判決書當作一生職志的愚蠢環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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