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通姦除罪?大法官將破例宣示釋憲文 下午4點揭曉

看板Gossiping作者 (靜夜聖林彼岸花)時間3年前 (2020/05/29 09:04), 編輯推噓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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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不從伊斯蘭法的角度來看吧 爰以一般世俗概念而論,就算將「通姦」除罪化(不視作犯罪),難道就不會受到良心的 譴責、道德上的異樣目光嗎? 而且承上,因「通姦」定性而生的「相姦」,要如何解釋呢? 妨害了他人家庭、致使婚姻破裂,這位「小三」(婚外第三者)不須負責任嗎? 觀諸部分過往法院審理案例:(節錄)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上易字第 119 號民事判決 (一)被上訴人間有無侵害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 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 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 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 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此種利益即民法第195 條第3 項所稱之「基於配 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 與他人間存有逾越普通朋友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非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 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若其情節重大,行為人即應依 上開規定對被害人負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責任。 (中略) 4.被上訴人雖抗辯:上訴人以登入乙○○之密碼、帳號方式,積極入侵乙○○私密系爭通 訊軟體,再予以截圖方式進行取證,監視期間長達1 年半,此證據應禁止使用云云。惟按 「證據排除原則」係指將具有證據價值或真實之證據,因取得程序之違法,而予以排除之 法則。而私人之錄音、錄影之行為所取得之證據,應受刑法第315 條之1 與通訊保障及監 察法之規範,私人違反此規範所取得之證據,固應予排除。惟通訊之一方非出於不法目的 之錄音,所取得之證據,即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16 號刑事 判決參照)。同理,倘非基於不法目的,而侵入他人通訊軟體觀看並截取其內容,即不具 違法性,亦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是以,婚姻關係中,夫妻應負有維持圓滿安全幸福之 義務,任何違反婚姻純潔義務之行為,依一般經驗法則,其行為均採取秘密方式為之,其 證據之取得極為困難,是苟夫妻一方之行為,在客觀上已足以導致他方對婚姻之純潔產生 合理之懷疑時,不論他方係本於「去除婚姻純潔之疑慮」或「證實他方有違反婚姻純潔義 務事實」之動機,而對另一方私人領域有所侵犯時(例如以竊看、竊聽或竊錄其私人秘密 通訊),應認為係他方為維護婚姻純潔所作出之必要努力,而非「無故」妨害他人秘密之 行為。本件乙○○於離婚事件自承上訴人自104 年間即知悉伊與甲○○有所聯繫,並因此 心存芥蒂,曾向伊母親訴苦,業如前述,是上訴人縱有登入乙○○系爭通訊軟體查看並截 取其內容,其目的在於維繫婚姻及家庭之圓滿所為,且其取得之資料,僅用於本件及離婚 事件,未作為其他不法之用,不生非由法定程序取得證據之適法性問題,揆諸前揭說明, 自得為證據之用。被上訴人所辯此證據應禁止使用云云,洵無足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950 號民事判決 1.被告有無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份法益行為而情節重大? (3)被告雖抗辯盧XX與原告間之婚姻已生破綻,原告已無與盧XX同居及維持婚姻關係 之意,縱使原告配偶權受侵害,與被告間之行為無因果關係,或原告所受之損害亦極輕微 等語。惟查,婚姻本係兩獨立個體之結合,各有其家庭環境、成長背景或不同之思考及行 為模式,婚姻雙方在想法、生活、或價值觀本即有所差距,夫妻間因細故吵架,甚至發生 重大爭執,實所難免,縱生破綻,未若初時和睦,於兩人之婚姻關係存續中,仍不容他人 藉詞關懷或慰問,對婚姻本質加以破壞,倘有予以干擾或侵害者,即屬破壞基於婚姻配偶 權關係之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法益,該等破壞干擾行為與婚姻配偶權益所受之損害間自 有相當因果關係。本件被告前揭行為,均發生於原告與盧XX婚姻關係存續中,渠上開行 為必致使原告與盧政杰間之婚姻關係更形惡化。證諸盧XX於簡訊中亦對原告表示:我之 前說的,都是真的,我已經愛上了她,相信她是我的真愛,我已經傷害了妳,也傷了我的 真愛,這都已經是事實了…,你如果願意放下我,我們再談,我說的放下,是讓我恢復單 身,妳做的到嗎等語。足證盧XX確係因婚外情而欲與原告離婚,故被告間不正常之交往 ,已致原告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橫遭侵害,且二者間自有相當因果關係。再觀 諸原告於107 年12月10日與盧XX間之簡訊內容:「我跟小孩可以等你」、「只要你不離 開我們,我可以等」、「沒有關係,我可以等你,你現在好好思考,我願意等你,加油」 、「你先去做想做的事,我不吵也不鬧,靜靜的等你」、「我不會離開這個家,也不會吵 你了」等語,原告上開簡訊內容表達挽留盧政杰而與盧XX繼續維持婚姻關係之強烈意圖 ,益徵被告辯稱原告已無與盧XX同居及維持婚姻關係之意等情,顯屬無據。 (4)本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結果,雖以不能證明被告有通姦、相姦行為而為不起訴 處分,然盧XX為有配偶之人,陳XX明知盧XX為有配偶之人,雙方於公開場合或手指 互相緊扣或勾攬手臂,又於同一屋內全身赤裸或僅著短褲,益徵彼此間有相當程度之親密 感情互動,已明顯逾越一般社會通念之男女正常社交來往之程度,非僅止於普通友人之互 動關係而已,顯已侵害原告之配偶權,對於婚姻共同生活應享有圓滿安全及幸福之人格身 分法益情節重大,原告精神上受有痛苦堪以認定。 因此更可確定,就算真的沒有「通姦」情事,也難保被傷害的一方不會因而受到精神上的 損傷。 故不管怎樣,還是希望下午的公開判決聆訊,可以讓各方均得以滿意。 以上。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143.59.24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90714298.A.0D2.html

05/29 09:05, 3年前 , 1F
還有民事責任啦 誰說除罪化之後就沒有責任了
05/29 09:05, 1F

05/29 09:06, 3年前 , 2F
都是簡訊內容啊
05/29 09:06, 2F

05/29 09:06, 3年前 , 3F
只要沒有拍到老二插進陰道的畫面,就不能告通姦罪
05/29 09:06, 3F

05/29 09:07, 3年前 , 4F
把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混在一起談,真是好天才
05/29 09:07, 4F

05/29 09:14, 3年前 , 5F
人妻夠勁免調教,最高!
05/29 09:14, 5F

05/29 11:30, 3年前 , 6F
國家管到婚姻關係 不如立法提高贍養費
05/29 11:30, 6F

05/29 12:14, 3年前 , 7F
管到人家的私生活感情, 不覺得怪怪的嗎?
05/29 12:14, 7F

05/29 14:17, 3年前 , 8F
配偶權是民事而來 所以只需要民事訴訟賠償
05/29 14:17, 8F

05/29 14:24, 3年前 , 9F
那怎麼不廢除民事責任?一堆左膠欸
05/29 14:24,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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