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基隆法拍賤賣民屋案逆轉…關鍵證據曝
※ 引述《q347 (q347)》之銘言:
: 他們不只這個事情拉
: 還有偽造簽名的嫌疑
指控別人有偽造簽名的嫌疑前
建議要多看幾次文件的種類、格式和內容
再做出指控
: https://imgur.com/edvm3Mc
: 1.陳清旭的老母陳郭金英 拒絕受領 執行署的文件
: 結果陳郭金英還簽名收到文件?? 下面都說拒絕受領了阿
他簽名是簽在同居人簽收欄,不是簽在拒絕受領欄
右邊這張圖叫送達證書,俗稱回證,
是一張制式的表格,每張都長得87%像
是依訴訟法所規範的送達情形,所製作的統一表格
在郵差送法院/執行署的文件給當事人時
讓郵差依送達時的實際情形勾選和簽名
這類回證最後會由郵差交回給法院/執行署
並附在案件卷宗裡
這種制式化表格的好處是
它是按照訴訟法所規定或實際可能發生的各種送達情形所設計
只要看它勾選哪一格,
就能一目了然判斷當次的送達,
究竟屬於訴訟法所規定的何種送達方法
也就是
只要看到表格就能判斷當次送達的合法性
馬上能判斷若該次送達有疑慮
是否要重新做送達
若判斷為合法送達,就開始依送達日期計算法律上的時效
時效開始進行之後接著判斷法律效果
然而
無法期待郵差
能在送信時能熟背各種訴訟法所列的送達情形
一個要件不差通通都寫清楚
所以會事先印製好這種簽收單,
供郵差勾選記錄、讓受送達人親簽
最重要的是這種制式簽收單
有利送達合法性的判斷
所以
除非陰謀論愛好者們想得出更好的送達方法
貢獻社會
不然如果只是打打搞笑嘴砲
還不如轉joke板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方式
以及行政執行未規定的部分
都是準用強制執行法
而行政執行的送達
雖然是行政程序適用行政程序法
但民刑行政三種程序,
在送達這件事情上,內容和方式幾乎沒有差別
因此先以民事訴訟的送達規定為例討論
https://imgur.com/edvm3Mc
再看一次這張圖
第一列:應受送達人的基本資料(姓名、住址)
第二列:案號
第三列:應受送達的文書種類
第四列:送達人(郵差或書記官)應注意的注意事項
第五列開始,可以填寫當次送達的情形
依當次實際送達情形勾選和填寫
每一格就是一種狀態
實際上是哪一種,就勾哪一格
第一格:已將文書交與應受送達人
就是如果陳先生本人親自簽收時,就會簽在第一格
但陳先生本人不在,所以當然空白
這屬於民事訴訟法136條的直接送達
第二格:也就是陳先生的母親,陳郭女士簽名所在的那一格,
未獲會晤本人,已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
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這屬於民事訴訟法137條的補充送達,
亦為訴訟法上合法送達的一種狀態
很常見,也是有效送達
第三格:東西收了卻不簽名的情況
應受送達之本人、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收領後,拒絕或不能不能簽名或蓋章者,由送達人記名其事由
→這情形很容易理解,文件拿了之後拒絕簽名,
會有這格表示這狀況以前一定發生過
由送達人記明事由的意思就是給郵差填的
問題是如果之後該次送達出問題,很可能變成郵差要負責,
現在大部分的郵差都很聰明,
會先要你簽名才把東西給你,因此幾乎不會發生第三格這種狀況
除非遇到鯛中之鯛,拿出慶記搶了包裹直接走人
ok,顯然也不是這種狀況
第四格:不收也不簽名
應受送達之本人、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無法律上之理由拒絕收領,經送達人將文書留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這就是一般理解上的拒領,不收文件也不簽名
但在被拒領後直接放在家門口,
這種方式也是訴訟法上合法且有效的送達,
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139條,叫留置送達
那到底是誰表示要拒收的,後面就勾哪一格然後簽名
若本人拒收,就是本人:OOO 拒絕受領
若同居人拒收,就是同居人:XXX 拒絕受領
若公司員工拒收,就是受僱人:OOO 拒絕受領
若管理室或收發室保全拒收,
就是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XXX拒絕受領
他那「拒絕受領」四個字之所以打那麼大字,就是不想打四次而已...
沒有什麼意思
但是,留置送達這種方式
可想見會有姓皮的當事人抗辯說
根本沒看到留置的文書
容易有爭議
目前看起來
大概會避免採取這種方式
比較可能讓郵差留下通知
把文書再帶回郵局
交給警察局或派出所
裝死不領沒關係,反正放在警察那邊,放得夠久時間到了
一樣產生法律擬制的送達效果
這叫寄存送達
依這張照片,表示依送達人(通常是郵差)的記錄
郭女士的簽名在第二格,
表示依該次送達,陳郭女士是以訴訟法上的同居人地位受領文書
並親自簽名
且該次送達,沒有拒絕受領的情況
拒絕受領那格是空白的
我是不知道這麼明顯有簽收是要怎麼看成拒絕受領啦
: 2.陳郭金英簽收的簽名和她自己申請異議的簽名差很多(這個不予置評)
其實這張照片的構圖本身就容易產生誤導
第一、
就算左邊那張的陳郭金英四字不是本人所寫,也沒有影響
因為
左邊那張所寫的姓名,根本不是簽名欄啊!!!!
本來就可以不用本人寫啊!!!
左邊就是一張聲請狀的例稿,內建格式,
案號、聲請人姓名,這些基本資料甚至旁人都可以幫忙填上
用打字的也可以
就是今天「某某某」要聲請什麼事情
左邊那種聲請狀
如果有本人的簽名
應該會在整張聲請書的右下角
並且下面會緊接著寫日期是民國OO年O月O日
這是常見的文書格式
所以,左邊那張的陳郭金英四字本來就可以不用是本人親寫
第二
https://imgur.com/edvm3Mc
兩邊看起來像不像見仁見智
但如上所述
即使左右陳郭金英兩邊字跡不符
也不可能用左邊那張
去證明右邊那張簽名的真偽
: 看樣子有人要被告了
這個結論下得有點快吧
我建議閣下仔細再看看圖
https://imgur.com/edvm3Mc
第三欄
應受送達文書的內容是
B-19-13囑託測量兼查封登記函
看名稱就知道,
這文書的內容大概是在通知有人要來測量和查封了
明顯是已經進入執行程序非常後面的階段
可想見早就合法送達,經過了好幾個月
準備要查封了
之前新聞提到拒收11次通知
這張很可能根本不在那11次裡面
所以再回一次閣下的問題
: 1.陳清旭的老母陳郭金英 拒絕受領 執行署的文件
: 結果陳郭金英還簽名收到文件?? 下面都說拒絕受領了阿
啊奇怪了拒收這件事是新聞報導的
而做出報導的媒體很可能根本沒看過卷宗內所有資料
只知道片面事實
所以到底拒收幾次、簽收幾次目前都還算是待證事實
而
先假設新聞一定是正確的
再說郵差的記錄怎麼和新聞不一樣
問題是
此時新聞本身竟是個待證事實
這種推論方法,未免荒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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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覺得程序不好,那用感覺會比較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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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台灣的識字率應該要提高才不會有冤案,從國小做起
此外
課程設計最好要加上公文格式和文書的教學
和基本的訴訟法送達常識
提高多數民眾的認知水準
才不會有些人
誤以為只要拒領就能一拖天下無難事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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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您和您家的代書有過什麼糾紛
不過
現在討論的是本案這張送達證書有沒有問題
我看起來這張送達
完全符合民事訴訟法137條補充送達的要件啊
完全就是合法送達
此外
用左邊那張本來就可以不是本人親填的表格
去證明右邊那張送達證書的簽名是假的
都不覺得哪裡怪怪的嗎!?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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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說這張照片的構圖實在很....
把左邊一張,未必要本人親填的表格
和右邊一張需要本人親填的簽收記錄
並列拍成一張照片
結果就是導致沒有仔細看的人,會有右邊簽名是偽造的印象
而根本不去思考
左邊的字很可能並非本人親寫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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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講了
有時候開門簽收包裹,旁邊沒有可以寫字的平台
是有可能寫歪的
其次,左邊那張本來就不用本人親寫,左邊姓名那四個字甚至可以用打字的
就算兩者不相似,也不能說明右邊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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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但我只純粹對質疑這張證書的內容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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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動產需要鄰居簽名的依據
應該是強制執行法48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10004
強制執行法
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第 二 節 對於動產之執行
第 48 條
查封時,得檢查、啟視債務人居住所、事務所、倉庫、箱櫃及其他藏置物
品之處所。
查封時,如債務人不在場,應命其家屬或鄰右之有辨別事理能力者到場,
於必要時,得請警察到場。
不查封動產的原因也很容易理解啊
1.動產所有權歸誰通常難以證明
以現在的鄰里關係,你家冰箱電視烤箱是誰買的,
是阿公阿罵姑姑阿姨叔叔伯伯姪子誰出錢的
這個你家鄰居會知道嗎?鄰居怎麼證明?
鄰居是夢到的?聽對面歐巴桑講的?還是腦補的?
2.強制執行法有規定,生活必需品不可以查封
而除了生活必需品外,其他動產幾乎不可能拍到一萬八阿
強制執行法
第 53 條
左列之物不得查封:
一、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之衣服、寢具及其他物品。
二、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
三、債務人所受或繼承之勳章及其他表彰榮譽之物品。
四、遺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禮拜所用之物。
五、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
六、尚未發表之發明或著作。
七、附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為防止災害或確保安全,依法令規定應
設備之機械或器具、避難器具及其他物品。
前項規定斟酌債權人及債務人狀況,有顯失公平情形,仍以查封為適當者
,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查封其全部或一部。其經債務人同意者,亦同。
這樣看起來
他家裡的動產,例如冰箱、電視、冷氣、電腦、除濕機、羊毛被、沙發
大概都不能執行
如果家裡剛好擺一個,用來拜拜的千年檀木觀音佛像
也是不能執行阿
所以
除非他家裏有首飾、金條、鑽石之類的其他東西
否則其他動產拍賣後有辦法拍到一萬八嗎?
剩下的,想來想去可能可以執行什麼,
maybe可能有幾本二手旅遊書或食譜,不算必需品,
一本10元,你買嗎?
不動產就不一樣了,地政事務所那邊登記誰的名字就是誰的
清楚簡單明瞭
而且依照強制執行法,不動產本來就是可以執行的標的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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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抓出來電是指什麼我不太懂?媒體帶風向嗎?
暫緩執行是因為債務人提出異議
如沒錯的話大概也不叫暫緩執行
而叫停止執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23
行政執行法
第 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
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
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
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
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行政執行法的設計就是他有權提出異議
但他的異議有沒有道理
那是另外一回事
憲法規定人民有訴訟權
但並不是只要提告就會贏
也不是先告的人就一定比較有理
也不是異議了就一定是他有理由
執行署因為債務人聲明異議這種法定原因停止執行
還被質疑如果不是你自己有問題為什麼要先縮
這....什麼道理?
我看以後應該修法
直接剝奪義務人的異議權
也不要有什麼停止執行了
不然討一萬八討了四年
依照程序做事還要被質疑如果不是心虛幹嘛先縮
太沒尊嚴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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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麼知道執行署拿不出來?
只是媒體還沒有提供照片,怎麼就立刻變成執行署拿不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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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程序哪裡有欠缺你要不要講一下?
如果沒有欠缺,到底為什麼會是執行署的問題?
依法當事人就是有異議權
當事人一異議
難道上面不用查清楚?
難道誰先縮一定就是誰不對?
態度最硬的最會吵的最有道理?
停下來聽聽別人怎麼說就是心虛?
作為一個人民,我對執行署很不滿意阿,
我不滿意的點是執行署分明應該依法處理
但怎麼一遇到公審帶風向
態度就可以放這麼軟?
這樣對那些以前其他乖乖被執行的人公平嗎
難道會吵的人有糖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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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就還沒有媒體刊登照片而已啊
到底怎麼就立馬變成是執行署拿不出照片了XD
我都幫網路上某些喜歡陰謀論的鄉民們想好後續劇情了
拿出回證就指控回證上的簽名是偽造的
到時拿出照片也可以再質疑執行署的照片是假照片
一定是P上去的
不管啦,一定是違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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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232 則推文
還有 21 段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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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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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條的內容就是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
但是這種法律概念的內容是很抽象的需要解釋
什麼叫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
什麼叫適當之方法,什麼叫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都是需要解釋
針對一個屢次交通違規的民眾
執行署討一萬八討了四年還討不到一毛錢
你覺得這種事情很符合公益嗎
對其他摸摸鼻子乖乖繳罰單的民眾公平嗎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既然扣款扣不到任何一毛
那麼只好針對他房屋做拍賣
又不是對他人身自由做執行
如果今天討債的方法是欠一萬八就把債務人抓起來關十年
才叫不符比例原則
好嗎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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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人刪文,請不要做這種莫須有的指控,很無聊。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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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哪裡有違法執行,一直宣稱違法執行到底哪裡有違法?
是違哪一條法你到現在還沒告訴大家。
在那邊一直筆錄筆錄筆錄,請問筆錄有規定不能兩份寫在一起否則無效?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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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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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基本權這些東西都是ABC了
若閣下這麼在意人民的權益
那請問陳先生無照駕駛、超速、酒駕是人民的權益嗎?我怎麼不知道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136162
柯玉倫今則提出卷宗,釐清執行過程。她指出,陳男從2006年起違規多次,如無照駕駛、
超速,甚至酒駕等,其中部分違規還是由警方攔停,地點還有幾次在住家附近,明顯知道
違規事實,但經監理站多次催繳,陳始終未出面繳交罰單。
柯玉倫指出,宜蘭分署2015年12月收案,扣除執行期屆滿案件,還有1.8萬罰單欠繳,因
此收案迄今,以2次平信、11次雙掛號,通知其繳款,每次公文書信均由陳母簽收,但直
到查封前,違規部分仍未繳款。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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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怎不問通知幾次
又拍賣幾次
而陳先生若真的關心那怎麼不第一次拍賣就到場自己把房子買回去繳清欠款?
拍到幾拍了終於拍出才在那邊上新聞
依新聞至少十一次雙掛號做相關通知你怎不講?
按照右邊這張送達通知
都還是陳先生的母親親簽
這樣還算沒通知到?
該通知都通知了難道不到場還要算在執行署的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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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gourmand (125.230.73.145 臺灣), 04/24/2020 22: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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