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開車撞律師判死刑 原因公開 鄉民誤會了
幫你寫啦:
法律從業人員乃權貴精英,國之棟樑,不可以一般公民視之,故不適用法治之人人平等原
則,
傷害法律人罪加一等。
甚而致死者,罪無可赦,必將之終結生命,使其永遠脫離人類社會,以確保國家社會之長
治久安。
完畢!
簡單俐落!何必廢話一堆!
※ 引述《Tsuzichen (Zoo)》之銘言:
: 很多鄉民誤會開車撞律師判死 是因為撞到法律人
: 但其實不是 以下是當時公開的原因
: ----
: 2018年7月17日,洪先生和李小姐在台南地院進行離婚調解,在黃律師的陪同下,離婚
調?
: 成立。李小姐和黃律師從側門離開,走在法院外的車道旁。
: 洪先生看到兩人,想起過去的婚姻、剛剛調解的過程,和小孩親權行使的方式,開著小
貨
: ,開到兩人後方時,重踩油門衝撞、碾過兩人,造成死亡的結果。
: 台南地院最近判決洪先生殺人罪,處死刑,以下整理自台南地院新聞稿。
: 為什麼成立殺人罪?
: 法院認為,依照監視器內容,洪先生從車道右側開到被害人在的車道左側,並且接近被
害
: 後方後,撞擊、碾壓過程中,完全沒有踩煞車,碾過去之後,卻又能將車子停住,可以
知
: 洪先生行為時有完整的判斷力跟操控車輛能力,主觀上有殺人的直接故意,成立殺人罪
。
: 是否成立自首?
: 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
: 洪先生雖然事後有打119,有沒有構成自首,而可以減刑呢?
: 法院認為不構成,因為洪先生打119時並沒有自首報案。
: 到場的員警是因為法警先告知洪先生涉案後,洪先生才承認是自己做的,不符合自首要
件
: 死刑的原因
: (一)死刑存廢應由政治部門決定
: 法院認為,死刑存廢是人民意志、價值判斷的選擇與決定,應該由政治部分來決定,並
不
: 由法官代替人民選擇,死刑仍然是量刑選項之一。
: (二)依照公政公約,本案可以判死
:
: 依照公政公約,限於情節最重大或最嚴重之罪行,且不違反該公約第14條之保障下,才
能
: 死刑處罰。
: 但殺人罪屬於情節最重大或最嚴重之罪,而且當法院依照符合公約保障規定進行公平審
判
: ,可以處以死刑。
: (三)洪先生的情況,應該量處死刑
: 最後,法院認為洪先生心智正常,生活狀況沒有難以承受的重大變故,當被害人離開法
院
: ,也沒有對洪先生挑釁或刺激,只是因為之前累積的不滿,就用殘暴的方式殺人,惡性
十
: 重大。
: 洪先生的犯罪結果,除了造成兩人死亡外,更造成律師的恐慌與不安,對社會秩序跟有
賴
: 師共同參與的法治秩序造成嚴重危害。
: 洪先生雖然有表示愧疚,並且抄寫佛經,但始終否認有殺人的犯意,也一直認為原因是
被
: 人的陳述或黃律師案發前的手部動作、獨力照顧子女的壓力,以此卸責。
: 審酌所有情形後,法院認為應該處以死刑,並且褫奪公權終身。
: =====
: 所以主要是因為
: 1.洪先生雖然犯案後有打119時,但並沒有自首報案,不算自首
: 2.依照公政公約,本案可以判死
: 3.法院認為洪先生心智正常,惡性十分重大。
: 4.洪先生雖然有表示愧疚,並且抄寫佛經,但始終否認有殺人的犯意
: 才判死的 鄉民一直誤會原因是法律人 真的讓法官很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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