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開車撞律師判死刑 原因公開 鄉民誤會了
: (一)死刑存廢應由政治部門決定
: 法院認為,死刑存廢是人民意志、價值判斷的選擇與決定,應該由政治部分來決定,並
不
: 由法官代替人民選擇,死刑仍然是量刑選項之一。
問題就是出在很多惡性重大的不判死
不然誰那麼閒去管你法官愛怎麼判
: (二)依照公政公約,本案可以判死
:
: 依照公政公約,限於情節最重大或最嚴重之罪行,且不違反該公約第14條之保障下,才
能
: 死刑處罰。
: 但殺人罪屬於情節最重大或最嚴重之罪,而且當法院依照符合公約保障規定進行公平審
判
: ,可以處以死刑。
其他案如王景玉殺人
就不符合最重大最嚴重之罪了嗎?
一樣都是殺人,難道有的人在法律面前就比較特殊比較高貴?
不然如何解釋一樣都是殺人
開車撞人的就重大
用刀直接當對方親人面前殺的就不重大?
: (三)洪先生的情況,應該量處死刑
: 最後,法院認為洪先生心智正常,生活狀況沒有難以承受的重大變故,當被害人離開法
院
: ,也沒有對洪先生挑釁或刺激,只是因為之前累積的不滿,就用殘暴的方式殺人,惡性
十
: 重大。
開車撞人殘暴,用刀殺人的不殘暴?
有些被殺的根本就不認識加害者
就路上倒楣遇到加害者
別說挑釁了,根本連眼神都沒對到
結果加害者一直裝瘋賣傻就逃死了
納稅人還要花錢養這種垃圾一輩子,憑什麼?
: 洪先生的犯罪結果,除了造成兩人死亡外,更造成律師的恐慌與不安,對社會秩序跟有
賴
: 師共同參與的法治秩序造成嚴重危害。
王先生的犯罪結果,造成人死亡外,無差別拿刀殺沒反抗能力的人,造成的不只是律師的
不安,是所有行人跟用路人的不安,這對社會的危害絕對更重好嗎?
怎麼,撞死律師不可原諒,殺死小孩就可教化?
雙重標準就雙重標準
雙重標準還怕人罵怕人質疑,不是矯情是什麼?
: 洪先生雖然有表示愧疚,並且抄寫佛經,但始終否認有殺人的犯意,也一直認為原因是
被
: 人的陳述或黃律師案發前的手部動作、獨力照顧子女的壓力,以此卸責。
: 審酌所有情形後,法院認為應該處以死刑,並且褫奪公權終身。
有表示愧疚的判死
裝瘋賣傻假借神佛鬼怪之說的可教化
法律會不被一般平民老百性信服,真的不是沒原因的!
: =====
: 所以主要是因為
: 1.洪先生雖然犯案後有打119時,但並沒有自首報案,不算自首
: 2.依照公政公約,本案可以判死
: 3.法院認為洪先生心智正常,惡性十分重大。
: 4.洪先生雖然有表示愧疚,並且抄寫佛經,但始終否認有殺人的犯意
: 才判死的 鄉民一直誤會原因是法律人 真的讓法官很困擾…………
你講的那幾點,除了沒有自首以外
那些逃死的加害者完全符合啊
啊就他們都逃死,這個撞死律師的死刑
現在不是說都不能判死或是都不能判不用死耶
現在問題就是出在一樣是殺人
一樣罪性重大
結果很明顯殺的人不同
判決結果天差地別
還想出來洗地?
不過我知道最原po你應該是故意反串的
高級黑啦我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2.7.25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86944843.A.CE6.html
推
04/15 18:01,
5年前
, 1F
04/15 18:01, 1F
推
04/15 18:02,
5年前
, 2F
04/15 18:02, 2F
推
04/15 18:03,
5年前
, 3F
04/15 18:03, 3F
→
04/15 18:05,
5年前
, 4F
04/15 18:05, 4F
→
04/15 18:05,
5年前
, 5F
04/15 18:05, 5F
→
04/15 18:06,
5年前
, 6F
04/15 18:06, 6F
→
04/15 18:06,
5年前
, 7F
04/15 18:06, 7F
→
04/15 18:08,
5年前
, 8F
04/15 18:08, 8F
→
04/15 18:09,
5年前
, 9F
04/15 18:09, 9F
推
04/15 18:12,
5年前
, 10F
04/15 18:12, 10F
推
04/15 18:33,
5年前
, 11F
04/15 18:33, 11F
→
04/15 18:34,
5年前
, 12F
04/15 18:34, 12F
推
04/15 18:55,
5年前
, 13F
04/15 18:55, 13F
→
04/15 19:05,
5年前
, 14F
04/15 19:05, 14F
→
04/15 19:35,
5年前
, 15F
04/15 19:35, 15F
推
04/15 20:07,
5年前
, 16F
04/15 20:07, 16F
推
04/16 04:03,
5年前
, 17F
04/16 04:03, 17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5 之 7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