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王秉華律師:這是傷害致死罪。合理嗎?

看板Gossiping作者 (s h p)時間4年前 (2020/03/15 22:34), 編輯推噓14(1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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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md1201 ()》之銘言: : 基本上鄉民是沒有傷害致死和重傷致死的概念的 : 只要是故意而造成死亡的結果 鄉民一律都會認為是故意殺人罪 : 有沒有殺人故意和舉證問題鄉民才不管咧 : 而且還一定要法官判死刑 : 還好不是鄉民當法官 不然只會造成更多的冤案而已 很多人是沒有關於死刑的概念,但是沒有傷害致死跟殺人的概念是什麼意思? 從司法院大法官歷年以來對於法律明確性的解釋中都會提到要“使受規範者可得而知”,也就是是說如果鄉民不知道殺人跟傷害致死,那這兩條法律就會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而受到憲法原則的挑戰了(挑戰他的合憲性)。 再來,什麼叫做故意造成死亡結果不一定是殺人罪?(這邊是推敲原po的語氣) 當有殺人行為(這裡是簡單的講法)+殺人故意又沒有阻卻違法是由以及具有責任能力,不是殺人罪是什麼? 第三,所謂的結果加重犯,例如:傷害致死,要是基於傷害故意+過失致死罪的過失,而且是傷害結果引起的死亡。 在這次的事件中,除非有特殊情況,不然恐怕很難說行為人這樣捅人的行為會不具有殺人故意,因此說行為人的行為被評價為殺人罪應該是適當的評價。 最後,如果要討論傷害致死跟殺人罪請看完我們的法院對於這兩條罪名使用的邏輯是什麼,不用無故在這邊裝懂,謝謝。 ----- Sent from JPTT on my Google Pixel 3a.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100.9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84282879.A.675.html

03/15 22:37, 4年前 , 1F
幫你整理:本案你認為是殺人罪
03/15 22:37, 1F

03/15 22:37, 4年前 , 2F
完了 要被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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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2:39, 4年前 , 3F
法律流氓等等就來了 會嗆你要多讀書
03/15 22:39, 3F

03/15 22:41, 4年前 , 4F
既然你是法律人,那殺人跟傷害致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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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2:41, 4年前 , 5F
爭點就在於主觀犯意是不是要致死及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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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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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幫你補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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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2:43, 4年前 , 8F
這個王秉華當然要判石頭砸死, 我是認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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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2:43, 4年前 , 9F
原原PO有語病 故意致死那當然是殺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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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擊要害本來就很容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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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2:44, 4年前 , 11F
故意致傷最終導致死亡結果才是傷害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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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2:44, 4年前 , 12F
20公分刺入並拔出還沒預見死亡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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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要來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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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2:45, 4年前 , 14F
助跑刺入並爬出沒有預見死亡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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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2:46, 4年前 , 15F
法氓又要來唬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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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2:46, 4年前 , 16F
爭點當然在故意的範圍,老實說這也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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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2:46, 4年前 , 17F
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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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2:53, 4年前 , 18F
影片那一擊只差沒有跳出critical了 這種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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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2:53, 4年前 , 19F
不叫殺人那以後也不必有殺人罪了 一律叫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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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2:55, 4年前 , 20F
吃藥很簡單却不吃,想死刑成全他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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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2:59, 4年前 , 21F
就故意自招啊
03/15 22:59, 21F

03/15 23:02, 4年前 , 22F
好吧,那判一個執行槍刑者只想在他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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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3:02, 4年前 , 23F
太陽穴造成一個槍傷的槍刑好了,這樣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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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3:03, 4年前 , 24F
該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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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23:35, 4年前 , 25F
......
03/15 23:35, 25F

03/16 00:21, 4年前 , 26F
你可以不停的傷害他
03/16 00:21, 26F

03/16 01:48, 4年前 , 27F
一樓整理得好
03/16 01:48, 27F

03/18 23:39, 4年前 , 28F
講人話
03/18 23:39, 2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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