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法官為什麼可以不理民意民情自己判?已刪文
※ 引述《ApAzusa126 (沖矢昴)》之銘言:
: 原文43
: 你好,是我,我沖矢昴啦
: 刑法也是我的專長之一,目前法碩班刑法組學生啦
: 在我們深入探討司法人員是否應該順應民意前,我們先看一部影片
: 因為我知道大家不太喜歡看文字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Mk_bP6gx1o
: 就我個人的理解,司法人員,尤其法官,當然應該順應民意,但是那個順應民意的方式,
: 在於「法官依法判決」
: 這邊的法,所指的為法律,法律的產生,是來自於由人民授意的立法委員,民意代表所制
: 定的
: 雖然在台灣立委搞得好像是黨意代表,不過這跟這個議題沒什麼關係,所以先跳過
: 換句話說
: 民意產生立委
: 立委產生法律
: 法官遵守法律
: 這樣的過程,法官也某種程度的順應了民意
: 但法官不應該是當牆頭草一般的存在,當民意皆曰殺,法官就必須殺,這樣的想法非常錯
: 誤,而且原始
: 蘇格拉底當初就是被雅典城邦的人們給判死的,現在來看,依然可笑
: 我們要理解的是,法官受到的訓練時間可不亞於一位醫師,通過四年到五年的學校訓練,
: 進入司法官訓練所後,要真的能審案、斷案,也是七、八年後的事了
: 結果被一堆沒看過案件經過、起訴書、法條,對案件的瞭解僅止於新聞媒體的報導,用最
: 最基本的感覺理論去「覺得」應該怎麼下判決的人質疑
: 簡直就像因為你家隔壁的阿婆說肚子痛就是應該喝符水,懷疑醫生開給你的藥根本沒用一
: 樣可笑
: 如果你稍微去理解案由,理解條文內容,那也就算了
: 法官們真的沒有「順應民意」的時候嗎
: 其實是有的,而且還挺多次的
: 其中最有名的就是傳說中的99年第七次刑事庭決議,這個做成當下一般大眾覺得很棒,然
: 後幾乎被所有刑法學者幹過一輪的,遺臭萬年的決議
: 案子是這樣的
: 有人對於6歲的小孩性交,但小孩並沒有表現出違反的意思
: 於是原審法官認為本案應該是與未成年性交罪,而不是強制性交罪
: 然後就被炎上了,理由可想而知,主要的主張是說「6歲的小孩根本不懂性的概念,怎麼
: 會知道要反對呢」等等,聽起來很有道理,但是主要是要包裝「這個人很可惡,與未成年
: 人性交罪那麼輕根本不夠罰」這樣的想法
反過來說 搞六歲的小孩,她沒反對所以不算強制性交,這樣也不合理阿
這樣的話,以後只要讓被害人無法反抗不就都沒事了
法官搞不好也很想炎上
: 而我們的司法實務還真的吞了下去,說,沒錯,對未滿7歲的小孩性交一律當作違反意願
: ,全部構成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而且百分百加重成222,因為未滿7歲也一定未滿14歲
: 這樣的處罰方式一定不行嗎,倒也不是
: 日本刑法第177條規定,對未滿13歲的人性交,刑度一律比照強制性交
: 問題是,你翻破我國刑法第221條,完全找不到這個要件,這種擴張又擴張,只為了在個
: 案中處罰這個很過分的人,但是卻破壞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刑法基礎
: 罪刑法定原則,簡單來說
: 如果我要用刑法處罰一個人的行為,那一定要他的行為是明確以法律規定禁止的
: 這可不是什麼刑法學家突然變出的一條條文,而是貨真價實寫在我國刑法第1條的明文
: 於是,這個99年第七次刑庭決議就成了傳說中遺臭萬年的實務決議,幾乎可以說是每個刑
: 法老師講到性犯罪罪章,就會拿出來幹一次,跟97年第五次刑庭決議拿出來一起幹
刑法老師講到性犯罪罪章,就會拿出來幹一次
以現在的推文模式,這些刑法老師都是法盲,都不尊重法官XD)
: 先不論這一點
: 刑法所訂的殺人罪,也就是第271條,寫得明明就也不是「殺人者,處死刑」
: 那為什麼殺人沒有被判死刑,就要被一堆鄉民講的好像是違法瀆職判決一樣,我到現在還
: 是不明白
: 除去其他已經被不斷嘗試的政體外,民主就是最糟的政體,這句話是邱吉爾所說的
: 民主不是完美,民主是存在一定的界線的,尤其在處理需要專業的問題時,民主就顯得很
: 愚蠢
: 但是最愚蠢的是,覺得用民主就能解決這些問題
: 民意想影響法官,可以
: 請去找自己家那邊的立委要求修法,最好把殺人罪修成唯一死刑,這樣如果法官不判死刑
: ,那你各位就可以開始嗆法官瀆職了
: 但是當真的坐在法庭上時,除了寫在法律條文上的文字,沒有人
: 我再強調一次,沒有人,就算是上級審法官等等,理論上都不能對法官下指導棋
: 民意就更不用說了
: 民意很強調個案正義,換句話說,這個人很可惡,所以一定要怎麼樣怎麼樣的處罰他
: 但是法律不應該是個案正義,法安定性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點
: 如果個案正義能夠強到動搖罪刑法定原則
: 那在座的各位最好注意一下,搞不好哪一天我們就會被一個根本不是法律的「法律」判決
: 有罪了
其實,鄉民也該注意一下
搞不好;曾經的那麼多天,
某些人,早就被一個根本不是法律的法律判決,輕判甚至無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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