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網爆「小英送海地45億」警察急逮人 法官:不罰
※ 引述《capsspac (上鎖的房間)》之銘言:
https://tinyurl.com/y5elzzdc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店秩字第7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被移送人 潘OO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8年8月8
日新北警店刑社字第1083754547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OO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潘OO於民國108年7月16日18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
^^^^^^^^^^^^^^^^^^^^^^
○路000○0號7樓住處,以家用電腦在社群網站(www.facebook.com,下稱臉書)以
其暱稱「潘為家」刊登內容為「偉大的蔡英文到海地才四小時、就送了四拾五億、
高雄要滅登革熱五千萬才給二千多萬!什麼政府。」之貼文,認被移送人有散佈謠言
,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之情形,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等
語。
(中略)
四、經查,被移送人坦承於上開時、地在臉書社群網站刊載上開文字內容,並有上開網站
貼文之翻拍照片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惟被移送人辯稱:留言不是我創
作的,純粹是轉貼別人在網上的留言,刪除不雅字句後再張貼上去,且經過看新聞報
導查證後,根據事實才轉貼,張貼時,總統府還沒澄清,所以張貼內容才沒有加入借
^^^^^^^^^^^^^^^^^^^^^^^^
貸等語,並提出轉貼來源之翻拍照片為證,足認被移送人所辯其係轉貼他人之留言內
容乙節,堪以採信,是故被移送人所為,尚非屬明知為不實事實而捏造謠言散發傳佈
於公眾。
(下略)
-------------------以上稱第一案---------------
-------------------以下稱第二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重秩字第10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被移送人 趙吳OO
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年7月22日新北警蘆刑字第
108397252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吳OO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 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自民國108年7月18日12時19分。
^^^^^^^^^^^^^^^^^^^^^^^^^^
(二)地點: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3樓。
(三)行為:使用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辣媽」名稱,在「蘆洲雲林同鄉會」群組,
轉貼散佈『偉大的蔡英文到海地才四小時,就送45億。高雄滅登革熱要五千萬才給
二千多萬!媽的!什麼蔡政府。』 等不實謠言。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之翻拍畫面附卷可憑。
(中略)
四、經查,被移送人使用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辣媽」名稱,在「蘆洲雲林同鄉會」
群組,轉貼之『偉大的蔡英文到海地才四小時,就送45億。高雄滅登革熱要五千萬才
給二千多萬!媽的!什麼蔡政府。』等文字,其於張貼上開文字內容時並未查證,已
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陳明在卷,且上開文字內容並非事實,亦有總統府於108年7月18
^^^^^^^^^^^^^^^^^^^^^
日所發聲明可參,則被移送人明知所轉貼者乃係未經查證無根據之不實事實,當已構
^^^^^^^^^^^^^^
成謠言之要件,又被移送人使用Line通訊軟體轉發該則謠言,亦該當於散佈謠言之要
件,且亦引起社會公眾關注與不安,上開非行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Line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之翻拍畫面附卷可稽,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條第1項第5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之非行。
(下略)
看的出來為什麼會有不同結果了嗎?
第一案行為人發布的時候,總統府還沒有澄清
第二案行為人發布的時候,總統府已經澄清了
不同事實當然就不同結果
原PO認為第二案被處罰,是因為臺灣女孩比較倒楣的結論可能不盡正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157.11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69581234.A.CD5.html
推
09/27 18:48,
4年前
, 1F
09/27 18:48, 1F
→
09/27 18:49,
4年前
, 2F
09/27 18:49, 2F
→
09/27 18:51,
4年前
, 3F
09/27 18:51, 3F
→
09/27 18:54,
4年前
, 4F
09/27 18:54, 4F
→
09/27 18:55,
4年前
, 5F
09/27 18:55, 5F
→
09/27 18:55,
4年前
, 6F
09/27 18:55, 6F
→
09/27 18:55,
4年前
, 7F
09/27 18:55, 7F
推
09/27 18:55,
4年前
, 8F
09/27 18:55, 8F
→
09/27 18:56,
4年前
, 9F
09/27 18:56, 9F
→
09/27 18:56,
4年前
, 10F
09/27 18:56, 10F
→
09/27 18:57,
4年前
, 11F
09/27 18:57, 11F
推
09/27 19:03,
4年前
, 12F
09/27 19:03, 12F
→
09/27 19:03,
4年前
, 13F
09/27 19:03, 13F
推
09/27 20:23,
4年前
, 14F
09/27 20:23, 14F
→
09/27 20:23,
4年前
, 15F
09/27 20:23, 15F
→
09/27 20:24,
4年前
, 16F
09/27 20:24, 16F
→
09/27 20:25,
4年前
, 17F
09/27 20:25, 17F
→
09/27 20:25,
4年前
, 18F
09/27 20:25, 18F
推
09/27 20:31,
4年前
, 19F
09/27 20:31, 19F
→
09/27 20:32,
4年前
, 20F
09/27 20:32, 20F
→
09/27 21:04,
4年前
, 21F
09/27 21:04, 21F
噓
09/27 21:27,
4年前
, 22F
09/27 21:27, 22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9 之 11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