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快訊/5歲男童遭蘇花公路重機撞擊!倒地無生命徵象 送醫搶救中
※ 引述《wuyiulin (機掰客家人)》之銘言:
: 其實齁
: 八卦板逛久了,看到板眾噓低能卡
: 心中真的是不甚唏噓,至少低能卡還會標校系。
: 在上面發言還要怕會不會被噴:OO大學都這樣?
: 在八卦板就不是了,
: 隨便一個不知道什麼大學畢業的路人都可以拿出公式亂套,想試圖誤導你這是煞得住的。
: 我覺得這真的不行
: 至少對自己的普物學分沒辦法負責,
: 對整個邏輯的推導批判也有待加強。
: 影片我看過了
: 今天這臺踢媽,
: 原本是騎在內車道,到底關那葛路邊的小孩屁事。
: 根本就不會撞到的事情,
: 就一臺四輪在跨雙黃違規切你車道。
: 所以減速跑去外側車道,問題在哪?
: :四輪違規
: 誰他媽沒事想騎快撞路人啊?
: 又不是神經病
: 那葛小孩,
: 老實說家長這次的反應算好的了。
: 沒有在那邊哭么重機黑白騎,
: 又不是大埔阿嬤雜貨店被撞,
: 根本就是你家小孩跑進馬路。
: 大家也不要太過苛責辣
: 反正這葛小孩下次不會再犯了
:
: 問題在哪?
: :小孩沒管好
: 不要鬼扯什麼住宅區速限、歐美郊區速限。
: 臺灣跟歐美人口密度有一樣?
: 頭殼壞去
: 臺九速限就那樣 不爽來修法不要只好幹幹叫
: 真的要你來連署的時候,又會說:
: 不好意思,我上班很忙:)
: 所以齁
: 我覺得仇重機的風氣應該是集體智商不足所導致的,
: 2019年的 一臺踢媽 53萬、一臺 Altis 最便宜也要 69.8萬
: 既然大家都買得起神A,沒道理買不起重機。
: 整理一下
: 今天這件事情的風向在八卦板會吹成這樣
: 1.四輪違規
: 2.小孩亂闖
: 3.大家的數學不好 69.8 > 53 這麼簡單還不懂
: 結論:民智未開,慘輸低能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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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qwe93582 () 看板 Gossiping
: 標題 [問卦] 高雄的街道怎麼特別寬?
: 時間 Sun Feb 11 03:38:05 2018
: 推 willy891017: 陳菊要過 02/11 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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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69192345.A.738.html
: 推 talk5566: 簽名黨 XDDDDDDDDDDDD 125.224.139.146 09/23 06:47
: 噓 forgiveus: 嗯 42.77.140.14 09/23 06:47
: 噓 bassmaster: 説ㄉ對 我也覺得低能卡比較聰明 39.12.227.152 09/23 06:48
: 噓 data1728: 你的論述果然很像在低能卡待很久的 42.75.103.69 09/23 06:48
: 噓 bassmaster: 欸欸欸欸你什麼時候生日啦 39.12.227.152 09/23 06:51
: 我現在在討論嚴肅的事情,
: 你在問什麼東西辣?
: ※ 編輯: wuyiulin (1.165.177.112 臺灣), 09/23/2019 06:53:03
: 噓 bassmaster: 我很怕你自殺阿 39.12.227.152 09/23 06:53
: …:)
: 關你屁事
: ※ 編輯: wuyiulin (1.165.177.112 臺灣), 09/23/2019 06:54:57
: 推 bassmaster: HEHEHEHHEHHEEHEE 39.12.227.152 09/23 06:56
為了你我犧牲我一個發文額度
你如果肯定我的話,麻煩發個P幣過來
爭點:駕駛行駛內車道,是否會影響到行人?如會有無刑責?
一、
(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同法第3條規定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八、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二)按法律解釋之方法,包括文義解釋、系統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等,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及刑法最後手段性(刑法謙抑性),對於犯罪之法律要件、法律效果及犯罪追訴條件之範圍,不但不得超過文義解釋之最大範疇,更應於文義範圍內,綜合立法目的、歷史及體系等解釋方法,作出最適當解釋。又法律解釋固須探究立法者於制訂法律時所作價值判斷及其所欲實踐之目的,以推知立法之原意,惟如文義解釋已極為明確,仍應以文義解釋為先。(最高法院 97 年度 台非 字第 285 號刑事判決意旨、最高法院 99 年度 台上 字第 6306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之立法理由為:「建立人行道與快車道之權威」(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756號、政府提案第1402之1第113頁、立法院公報第64卷第51期院會紀錄第30、93頁)
(四)汽車駕駛人雖可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然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即不得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之責任。(最高法院 74 年度台上字第 4219 號 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五)換言之,如果行人之違規在極為明顯之條件下,則縱然發生交通事故仍須負但原本二分之一刑責,如果違規非屬明顯,則依信賴保護原則難以對駕駛人苛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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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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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非魚,安非魚之樂?
※ 編輯: twin1949tw (60.248.112.249 臺灣), 09/23/2019 07: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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