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私菸案就是「走私」關務署:涉及刑法

看板Gossiping作者 (lalalalali)時間4年前 (2019/07/27 12:04), 編輯推噓6(8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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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lybow (yyyyyyyy不會再度被喚起)》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中時 : 2.記者署名 : 黃有容 : 3.完整新聞標題: : 打臉小英 ! 私菸案就是「走私」關務署:涉及刑法 : 4.完整新聞內文: : 總統府今(26)日再針對私菸案說明,仍用「超量」、「超買」字眼描述,外界痛批就是 : 「走私」,總統府卻用文字遊戲逃避國安特勤人員觸犯刑法的事實。財政部關務署官員表 : 示,本案即使使用「超量」描述,仍屬於《菸酒管理法》中的「私菸」範疇,且破萬條太大量、利用特殊管道,都不適用於「一般旅客」條文,確實涉及刑法。 菸酒管理法第六條 第 6 條 本法所稱私菸、私酒,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而產製之菸酒。 二、未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菸酒。 三、菸酒製造業者於許可執照所載工廠所在地以外場所產製之菸酒。 四、已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未向海關申報,或匿報、短報達一定數 量之菸酒。 五、中華民國漁船載運非屬自用或超過一定數量之菸酒。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一款之菸酒,不包括備有研究或試製紀錄,且無商品化包裝之非 供販賣菸酒樣品。 好奇這次事件到底符合哪一款私菸定義 有沒有鍵盤律師可以幫忙解惑 其中第二款應是針對無許可執照的輸入業者? 後面提到的到管道跟數量,有相關條文嗎? : 如果逃漏關稅的貨品為菸、酒,則以《菸酒管理法》為優先法,在法律條文中的用詞就是 : 「超量」,前關務署官員認為,即使只用「超量」、「超帶」等字眼,很明顯仍是違法行 : 為。 第 45 條第三項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 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 前段說是私菸 這段又說以法律條文來看是超量 (??) 如果不符合第六條的私菸定義, 現在狀況的確就只剩第45條的第三項裡的超量 而且怎麼受訪人變成「前」官員了 又是一個不具名人士? 再來關於是否違法、違反什麼法 還是由司法來認定吧... 偵查結果都還沒出來,也沒說查無不法 這位(前)官員怎麼這麼急著發表高見? 想想這種報導也可以有這麼多推 真的是只要標題夠聳動就好了誒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192.23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64200298.A.698.html

07/27 12:06, 4年前 , 1F
親支媒體BBC認證 smuggle英 smuggle馬
07/27 12:06, 1F

07/27 12:06, 4年前 , 2F
難道你是監察院長?
07/27 12:06, 2F

07/27 12:09, 4年前 , 3F
中屎啊
07/27 12:09, 3F

07/27 12:11, 4年前 , 4F
無許可執照跟業者什麼關係
07/27 12:11, 4F

07/27 12:12, 4年前 , 5F
業者沒許可執照叫私菸 平民沒許可執照叫?
07/27 12:12, 5F

07/27 12:13, 4年前 , 6F
業者也是民眾阿 曲解法令就別來鬧了
07/27 12:13, 6F

07/27 12:14, 4年前 , 7F
有台灣價值:超買 無台灣價值:走私 這樣?
07/27 12:14, 7F

07/27 12:16, 4年前 , 8F
新聞內容也講了本案件是公務人員
07/27 12:16, 8F

07/27 12:16, 4年前 , 9F
你經過海關算不算輸入?
07/27 12:16, 9F

07/27 12:16, 4年前 , 10F
第45條2項,只貼3項是想帶什麼風向
07/27 12:16, 10F

07/27 12:16, 4年前 , 11F
不適用一般旅客條款 跟45條不一樣
07/27 12:16, 11F

07/27 12:17, 4年前 , 12F
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輸入私菸、私酒者
07/27 12:17, 12F

07/27 12:18, 4年前 , 13F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
07/27 12:18, 13F

07/27 12:18, 4年前 , 14F
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07/27 12:18, 14F

07/27 12:18, 4年前 , 15F
私菸洗那麼久不知總統禮遇入關不用走海關
07/27 12:18, 15F

07/27 12:19, 4年前 , 16F
真他媽可悲 跟著一群吃屎的洗風向ㄏㄏ
07/27 12:19, 16F

07/27 12:19, 4年前 , 17F
第45條第2項可沒有限定主體是不是業者還
07/27 12:19, 17F

07/27 12:21, 4年前 , 18F
如果這事件要用這個法條 不就只能用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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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7 12:21, 4年前 , 19F
境未申報XD
07/27 12:21, 19F

07/27 12:21, 4年前 , 20F
是公務員或是一般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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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7 12:21, 4年前 , 21F
那就要先定義這批貨算不算私菸
07/27 12:21, 21F

07/27 12:22, 4年前 , 22F
國安局利用外訪走禮遇通道輸入私菸,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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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7 12:22, 4年前 , 23F
可能要用刑法134條加重
07/27 12:22, 23F

07/27 12:23, 4年前 , 24F
國安局人員有取得任何輸入許可執照嗎
07/27 12:23, 24F

07/27 12:24, 4年前 , 25F
沒有許可執照輸入大量的菸不叫私菸?
07/27 12:24, 25F

07/27 12:28, 4年前 , 26F
問題就在 走私對量沒有明確定義
07/27 12:28, 26F

07/27 14:04, 4年前 , 27F
你可以研究這個! https://i.imgur.com/1r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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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7 14:04, 4年前 , 28F
y2P0.jpg
07/27 14:04, 28F

07/27 14:04, 4年前 , 2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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