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大法官會議777解釋
簡單說明我個人理解一下
就是現在的肇事逃逸
常常會發生
被撞的人沒有提出控訴
而是撞人的人提出控訴
然後因為肇事逃逸
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同條規定,提高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構成要件均相同)
是屬於刑法部分
在法院實務上
會有人撞人後
用這條刑法逼對方民事賠償
所以這次釋憲
主要是將肇事責任的歸屬
也納入肇事逃逸的構成要件之中
解釋文中
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
理解或預見,於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
日起失其效力。
所以就不會出現上述實務上不合理之情形。
算是對於一般守法且慷慨的用路人的給予一定的保障
並且將
肇事逃逸刑度坐在檢討
以符合比例原則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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