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大法官會議777解釋

看板Gossiping作者 (烤魚)時間5年前 (2019/05/31 17:33), 5年前編輯推噓38(42415)
留言61則, 41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7/17 (看更多)
以下引自大法官解釋文 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 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除因 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 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此範圍內 ,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這段的意思就是說,現在肇事的定義太不明確了,連不是你造成的車禍都算肇事。 舉例來說,你在自己車道上開,別人跨越雙黃線撞到你,然後受傷。 這種肇事責任100%在對方那邊的案子,你想說又不是我害的就直接走 但依照現行實務你還是有可能構成「肇事逃逸」, (不過大部分應該都在檢察官偵查的時候就不起訴了) 但大法官認為這部分違憲,應該修正。 另外一段 88年上開規定有關刑度部分,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尚無不符,未違反比例原則。102年修 正公布之上開規定,一律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 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 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 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這個講起來比較複雜 假設一個比較極端的例子,你開車和對方發生車禍,雙方都有肇責, 對方因此膝蓋破皮受傷,受有破皮紅腫的傷害(極度輕微) 但你沒留下聯絡方式就走了。 (可能不小心,或是緊張跑掉) 之後循線追查發現是你肇事逃逸, 偵查中,對方要求20萬元和解,你覺得太扯,不願意。 因為你有犯罪,檢察官也只能起訴到法院。 如果到了法院還是沒有和解, 你就會被判1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能易科罰金,要去坐牢。 就算你有和對方達成和解好了, 法官願意給你用59條的規定把刑期打折,還是要關6個月。 不過至少可以易科罰金(更正:應該是只能易服勞動)了,可喜可賀。 比較慘的是如果你先前有跟別人打架,或是誹謗之類的前科 以致於構成累犯的時候,那法官就算給你減刑也一定要判到7個月 (不能夠判處最輕的刑度,7個月就不能易服勞動) 這時候不管怎麼樣你都要去關了,可喜可賀 結論就是 如果遇到比較嚴重的肇事逃逸大家都沒話說, 但實務上很多這種一點點小傷的肇事逃逸, 結果進了法院至少要判6個月(或是1年),很多法官判不下去 才引發了這次的釋憲, 然後大法官確實也認為刑度過重了,應該要調整 大蓋4這樣 有錯請指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6.61.2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59295238.A.2EC.html

05/31 17:35, 5年前 , 1F
是啊 刑度過重了
05/31 17:35, 1F

05/31 17:35, 5年前 , 2F
差不多了,95分,字太多XD
05/31 17:35, 2F

05/31 17:35, 5年前 , 3F
用五十九條不能易科,只能易服社會勞動
05/31 17:35, 3F
專業,感謝指教

05/31 17:36, 5年前 , 4F
認真解釋給推
05/31 17:36, 4F

05/31 17:36, 5年前 , 5F
參照刑法第41條
05/31 17:36, 5F

05/31 17:36, 5年前 , 6F
你下面那篇講得最白話 可惜自刪惹
05/31 17:36, 6F

05/31 17:37, 5年前 , 7F
1-7年就算減到6月也不能易科罰金的
05/31 17:37, 7F
※ 編輯: Grillfish (117.56.61.24), 05/31/2019 17:38:27

05/31 17:37, 5年前 , 8F
不過我記得只要是用1-7年那條判刑的 都不能易科罰金
05/31 17:37, 8F

05/31 17:38, 5年前 , 9F
法盲:肇逃當然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判越重越好,你現在宣
05/31 17:38, 9F

05/31 17:38, 5年前 , 10F
05/31 17:38, 10F

05/31 17:38, 5年前 , 11F
布違憲是要鼓勵犯罪膩
05/31 17:38, 11F

05/31 17:38, 5年前 , 12F
聲請人一的那個例子最清楚啦
05/31 17:38, 12F

05/31 17:39, 5年前 , 13F
一般不和對方和解檢察官都會起訴
05/31 17:39, 13F

05/31 17:39, 5年前 , 14F
ㄇㄉ 是有人開始想黑大法官ㄇ
05/31 17:39, 14F

05/31 17:39, 5年前 , 15F
累犯現在還有一個大法官解釋,也不是一定七個月了
05/31 17:39, 15F
的確,不過現在實務會怎麼判還不知道 主要應該是法官每次都要用59條酌減也很幹吧(?)

05/31 17:40, 5年前 , 16F
我覺得這篇比較完整就刪了
05/31 17:40, 16F

05/31 17:40, 5年前 , 17F
印象中當初就是1個空姐律師推動修成1年以上的 唉
05/31 17:40, 17F

05/31 17:40, 5年前 , 18F
(續)有前科就給我蹲進去好嗎,法律不要只會保護壞人
05/31 17:40, 18F

05/31 17:42, 5年前 , 19F
用59條酌減到6個月以下還是可以易科罰金
05/31 17:42, 19F

05/31 17:42, 5年前 , 20F
05/31 17:42, 20F
※ 編輯: Grillfish (117.56.61.24), 05/31/2019 17:44:54

05/31 17:44, 5年前 , 21F
別人跨越雙黃線來撞不太可能100%別人吧,你有在動基本上
05/31 17:44, 21F

05/31 17:45, 5年前 , 22F
都吃應注意未注意,所以離開還是肇事逃逸,有錯歡迎指正
05/31 17:45, 22F

05/31 17:45, 5年前 , 23F
但是看了聲請人的例子,是連作為都沒有就逕自離開,有事
05/31 17:45, 23F

05/31 17:45, 5年前 , 24F
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才能易科罰金 這1-7年
05/31 17:45, 24F
是的,這就是前面a大指正的地方,感謝補充

05/31 17:45, 5年前 , 25F
故都不用看一下?就算跌倒表皮擦傷,誰知道有沒有內傷?
05/31 17:45, 25F

05/31 17:45, 5年前 , 26F
刑度過苛調整固然沒錯,但是立法欲使當事人有作為、通知
05/31 17:45, 26F

05/31 17:46, 5年前 , 27F
、救助義務還是有必要,就算很衰是被撞的,最後就是誰敢
05/31 17:46, 27F

05/31 17:46, 5年前 , 28F
當場判斷自己無過失?無預見可能?
05/31 17:46, 28F
是的,現行制度雖然很嚴苛,但至少大家都不敢跑, 將來是否會有人主張自己沒過失所以離開現場,就不得而知了, 調整刑度的部分比較像是共識

05/31 17:46, 5年前 , 29F
所以只能適用41-III規定 易服社會勞動
05/31 17:46, 29F
※ 編輯: Grillfish (117.56.61.24), 05/31/2019 17:48:49

05/31 17:49, 5年前 , 30F
如果不能易科罰金,那顯得規定更不合理
05/31 17:49, 30F

05/31 17:50, 5年前 , 31F
XDDD 都這麼白話了你還翻譯 辛苦了
05/31 17:50, 31F

05/31 17:52, 5年前 , 32F
最慘的是第三者,兩台車撞到往你這邊彈過來撞到你
05/31 17:52, 32F

05/31 17:52, 5年前 , 33F
你只有漫把凹進去一點,離開就變成肇逃
05/31 17:52, 33F

05/31 17:54, 5年前 , 34F
05/31 17:54, 34F

05/31 17:56, 5年前 , 35F
有事就處理啊,衰又怎麼樣?更凸顯保險制度的重要,花點
05/31 17:56, 35F

05/31 17:56, 5年前 , 36F
時間等警察來釐清後,後面交給保險就好,萬一兩車很嚴重
05/31 17:56, 36F

05/31 17:56, 5年前 , 37F
,你被彈到的第三者離開沒有查看,就錯過救助第一時間了
05/31 17:56, 37F

05/31 17:56, 5年前 , 38F
但有時倒楣就第三者致傷 以為沒事沒責就跑掉
05/31 17:56, 38F

05/31 17:59, 5年前 , 39F
所以刑度檢討,構成要件可能也會分更多態樣,但是在場義
05/31 17:59, 39F

05/31 17:59, 5年前 , 40F
務絕對更需要宣導深植人心
05/31 17:59, 40F

05/31 18:00, 5年前 , 41F
你看前一篇推文就知道 一堆亂帶風向的
05/31 18:00, 41F

05/31 18:00, 5年前 , 42F
推解釋
05/31 18:00, 42F

05/31 18:11, 5年前 , 43F
大概是這樣 實際還要看立法院怎麼修啦
05/31 18:11, 43F

05/31 18:15, 5年前 , 44F
推說明
05/31 18:15, 44F

05/31 18:23, 5年前 , 45F
05/31 18:23, 45F

05/31 18:24, 5年前 , 46F
立法院豬公
05/31 18:24, 46F

05/31 18:29, 5年前 , 47F
大法官是有多大啦?有我懶較大嗎?刑法全部唯一死刑
05/31 18:29, 47F

05/31 18:30, 5年前 , 48F
才是正義啦!
05/31 18:30, 48F

05/31 18:32, 5年前 , 49F
推解釋
05/31 18:32, 49F

05/31 18:42, 5年前 , 50F
05/31 18:42, 50F

05/31 18:45, 5年前 , 51F
推好心
05/31 18:45, 51F

05/31 18:48, 5年前 , 52F
推講解
05/31 18:48, 52F

05/31 18:59, 5年前 , 53F
現行實務很常出現駕駛人認為他不是肇事方的狀況
05/31 18:59, 53F

05/31 19:04, 5年前 , 54F
推推
05/31 19:04, 54F

05/31 19:37, 5年前 , 55F
肇事責任不是自己說的算……
05/31 19:37, 55F

05/31 19:40, 5年前 , 56F
05/31 19:40, 56F

05/31 19:47, 5年前 , 57F
好 這篇最清楚
05/31 19:47, 57F

05/31 23:38, 5年前 , 58F
累犯可以用釋字775解套 這倒是還好
05/31 23:38, 58F

06/01 00:45, 5年前 , 59F
推解釋
06/01 00:45, 59F

06/01 10:16, 5年前 , 60F
高調
06/01 10:16, 60F

06/01 10:16, 5年前 , 61F
高調
06/01 10:16, 61F
文章代碼(AID): #1SyFK6Bi (Gossiping)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SyFK6Bi (Gossi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