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爆卦] 大法官會議777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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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 一、立即失效:「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這部分如果將來立法院修法將「駕駛人無故意或無過失所致事故」明確認定也是肇事的話,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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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鍵盤大法獅. 我來說說一個身旁的案例. 某日一個孝順的兒子家中老母破病. 要載老母上醫館. 騎著老舊小機車行經某一地下道. 好巧不巧行經一個騎著鐵馬下課的中二生. 機車碰鐵馬只是擦肩而過. 中二生跌下車. 孝子連忙下車查看關心. 中二生呼呼沒事沒事各自離開. 過了數日孝子收到一張起訴書大大幾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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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說. 有肇事 但當事人不知道(如靠近車輛之機車 因不明原因摔車 但兩車無接觸). 或者是誤以為無責(例如違規停車 導致有事故發生). 應該不適用刑法185-4. 第 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這次解釋. 排除兩種態樣. 如果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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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185條之4之構成要件. 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其刑度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中華民國88年4月21日增訂公布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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