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在台灣戴帽子戴口罩可以被合理懷疑為犯罪
: 文字如下
: 您於108年5月14日致新北市政府人民陳情案件(案號:XXX)電子郵件,市長非常重視,已轉交本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查處說明如下
: 一、您陳指員警疑似有不當盤查一節,經查108年5月12日17時許本局中和分局巡邏員警
: 行經中和區南勢角捷運站附近,見民眾○○○顯有可疑,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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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重點在於應給出說明why?
: 其身分,並無不當。
其實這回函內容就是標準官腔。對於根本被敷衍的官腔,除非檢調機關願意介入查辦員警
侵犯人權的犯罪行為,不然聽官腔就飽了。比如說韓國瑜就是發公開信說「某議員的質詢
不合乎規定,所以本市長依據規定不必給予回覆」。
掌權者可以叩議員一個「質詢不合乎規定」的帽子。有沒有合乎規定,韓國瑜說了算。
同樣的,新北市政府的官腔就是警察說了算,完全是連「說明都不敢說明」的噁爛作風。
相比而言,版上的警察網友就算知識程度差,至少「有勇氣」講說「戴著口罩就是可疑」
然後拗半天的警界超越法律的自訂標準。
話說回來,針對當事人「戴著口罩」是否符合警職法所謂的合理懷疑,符合法理的「依法
」的標準是比如說:
1.依照司法實務,例如回函中指出
a.「依照最高法院OO年台上字XX號判決,指出只要當事人戴著口罩,不必其他事證,即屬
鬼祟情況,警察自可基於合理懷疑而臨檢」、或例如
b.「依照法務部OO年XX號函釋所指示,人民只要戴著口罩,不必其他事證,即屬可疑刁民
,警察自可基於合理懷疑而臨檢」、或甚至例如
c.「依照最高行政法院OO年XX號庭長聯席會議決議,指出合理懷疑就是警察自己覺得怎樣
就可以了」云云的「依據」。
警方連「任何一個」司法實務都找不出來「戴著口罩」可以被合理懷疑的例子,只會靠自
己嘴砲自彈自唱自欺欺人,講白了就是老子公安部門吃定你無權無勢的民眾了。至於如果
臨檢到戴著口罩散步的警政署長小舅子,那時候員警事後認栽去狗腿下跪也來得及,畢竟
很小機會會臨檢到權貴集團。通常臨檢到草民的情況,警察都可以濫權侵犯民眾隱私。
2.依照學理,例如哪位法律教授的教科書以僅需「戴著口罩」而不必有其他事證,即可作
為「合理懷疑有犯罪之虞」的值勤標準。
目前已知完全沒有教授認同基層員警的侵權低能慣例。連「警校」中教法律的教授都找不
到「任何一位」認同!所以我說版上警察背景的網友「有夠有勇氣」胡說八道的。
: 二、感謝您對警政工作的支持與鼓勵,倘對本案查處情形有其他疑義,尚請不吝來電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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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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