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獨家】AIT致函關切Uber條款爭議質疑蔡政府對外資不友善

看板Gossiping作者 (The 羊男)時間5年前 (2019/04/25 15:14), 5年前編輯推噓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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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suma (傷心難過覺得冷)》之銘言: : APP運輸服務公司商業模式 : APP運輸服務公司商業模式 : APP運輸服務公司商業模式 : 阿幹你娘Uber就不願意登記為運輸業阿 : 你AIT自己也講明這個根本就是運輸服務公司商業模式 : 人家Uber台灣可不是這樣想 : 今天只要Uber台灣登記為運輸業 林北從此不搭小黃計程車 : 良幣驅逐劣幣阿 : 費用高我也認了 Uber台灣你敢不敢???? Uber 登記成運輸業好像是違法的?... 有沒有法律高手可以說說看得?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01 公路法 第 35 條 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投資經營汽車運輸業。但經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申請投資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 、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 -- Money can't buy happiness but it can buy performanc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6.226.6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56176481.A.3F4.html

04/25 15:15, 5年前 , 1F
設一個公司不就好了
04/25 15:15, 1F
好像不是那麼簡單 http://motclaw.motc.gov.tw/s.aspx?soid=8239 交通部 106.05.25. 交路字第1060403848號函 具有外資之中華民國法人得否投資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 計程車客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 主旨:有關具有外資之中華民國法人得否投資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 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依公路法第35條立法意旨係為維護國家內陸運輸主權與國內業者權 益,避免外資影響本國汽車運輸業經營市場,俾保障國內內陸運輸 穩定性及基本民行,爰明定非中華民國法人不得投資經營旨揭類別 汽車運輸業。 二、另參據外國人投資條例第 5條規定,外國投資人持股或出資額合計 超過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之國內投資事業,其轉投資應經 主管機關核准,其立法目的即在於避免外國人經由所投資事業轉投 資於該條例禁止或限制之事業項目,持股未超過三分之一則無須依 該條規定事先申請核准。 三、綜上,考量具有外資之中華民國法人,其轉投資行為已有外國人投 資條例規定之申請及審核機制,在兼顧公路法第35條之文義及立法 意旨,爰中華民國法人其外資持股總數或出資總額未超過該事業股 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者,得投資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 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本部 103年11月21日 交路字第1030033926號函釋說明併予修正。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部公路總局 副本:本部法規委員會 ※ 編輯: ASKA (122.116.226.63), 04/25/2019 15:20:31

04/25 15:22, 5年前 , 2F
就是早就想好要怎麼卡了 實在搞不懂某些人到底在想啥
04/25 15:22, 2F

04/25 15:23, 5年前 , 3F
中國一條龍都辦的到了 你堂堂大公司跟我說辦不到?
04/25 15:23, 3F

04/25 15:24, 5年前 , 4F
看完感想就是交通部講幹話啊... 不愧是天下第一爽部
04/25 15:24, 4F

04/25 15:25, 5年前 , 5F
中國的應對都正常多了 他們可沒有想辦法卡住外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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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5:25, 5年前 , 6F
最多爭取一些時間 培養本地的競爭者 這才是上策
04/25 15:25, 6F

04/25 15:27, 5年前 , 7F
中國也沒叫業者轉計程車 基本上很少地方爛到這種程度
04/25 15:27, 7F

04/25 15:48, 5年前 , 8F
資訊業要車行幹嘛? 本土車行一堆了
04/25 15:48,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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