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獨家】AIT致函關切Uber條款爭議質疑蔡政府對外資不友善
※ 引述《Osuma (傷心難過覺得冷)》之銘言:
: APP運輸服務公司商業模式
: APP運輸服務公司商業模式
: APP運輸服務公司商業模式
: 阿幹你娘Uber就不願意登記為運輸業阿
: 你AIT自己也講明這個根本就是運輸服務公司商業模式
: 人家Uber台灣可不是這樣想
: 今天只要Uber台灣登記為運輸業 林北從此不搭小黃計程車
: 良幣驅逐劣幣阿
: 費用高我也認了 Uber台灣你敢不敢????
Uber 登記成運輸業好像是違法的?...
有沒有法律高手可以說說看得?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01
公路法 第 35 條
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投資經營汽車運輸業。但經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申請投資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
、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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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ey can't buy happiness but it can buy perform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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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不是那麼簡單
http://motclaw.motc.gov.tw/s.aspx?soid=8239
交通部 106.05.25. 交路字第1060403848號函
具有外資之中華民國法人得否投資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
計程車客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
主旨:有關具有外資之中華民國法人得否投資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
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依公路法第35條立法意旨係為維護國家內陸運輸主權與國內業者權
益,避免外資影響本國汽車運輸業經營市場,俾保障國內內陸運輸
穩定性及基本民行,爰明定非中華民國法人不得投資經營旨揭類別
汽車運輸業。
二、另參據外國人投資條例第 5條規定,外國投資人持股或出資額合計
超過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之國內投資事業,其轉投資應經
主管機關核准,其立法目的即在於避免外國人經由所投資事業轉投
資於該條例禁止或限制之事業項目,持股未超過三分之一則無須依
該條規定事先申請核准。
三、綜上,考量具有外資之中華民國法人,其轉投資行為已有外國人投
資條例規定之申請及審核機制,在兼顧公路法第35條之文義及立法
意旨,爰中華民國法人其外資持股總數或出資總額未超過該事業股
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者,得投資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
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本部 103年11月21日
交路字第1030033926號函釋說明併予修正。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部公路總局
副本:本部法規委員會
※ 編輯: ASKA (122.116.226.63), 04/25/2019 15: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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