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聽說影響UBER合法營運的草案快通過了 已回收
※ 引述《butt1106 (憑你智商我很難跟你解釋)》之銘言:
: 想到以前的故事
: 大學的時候打球認識了一個台中縣的刑警長官
: 他會帶著我們到處跑,有時候甚至是跟海線的大哥喝酒
: 後面站一堆8+9小弟幫我們倒酒,有點驚嚇
: 有一次我們去喝酒從西屯下山做了一台計程車
: 本來有說有笑,一上車沒幾秒他就完全不講話一直到下車
: 下車以後他才跟我們講
: 剛那台開車的是他抓過的煙毒犯,應該是放出來沒多久
: 然後他還有說過在台中黑色米拎裡面幾乎都有槍
: 叫我們路上碰到不要太白目,不過過了這麼多年還是不是就不知道惹
有下面紀錄的不能申請計程車., 所以你的長官有沒有可能看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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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
八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
第二十七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
刑確定者,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
曾犯傷害、妨害自由、公共危險,或除強姦以外之妨害風化等罪之一,經判決有期徒刑以
上之刑確定者。
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經赦免後,未滿五年者。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或行刑權時效消滅後未滿五年者。
受刑人在假釋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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