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慘!少子化≠房價下跌 他分析:將再現「鬼島奇蹟」已回收
doraBBO在本板傳播張冠李戴的錯誤稅法資訊指鹿為馬,令人驚愕他竟敢欺騙網友,只為了
塑造他自己的立場。不涉及他實際委託利益的網友,他都敢提供錯誤資訊來欺騙,涉及他
利益的客戶案子,只要有利於他從案子本身或案子的另一方取得利益,那麼有沒有一絲可
能這名房仲會提供錯誤的資訊來騙他的客戶?大家自己評估、並看看他於本文中被解析的
下述欺騙本板讀者的張冠李戴而用以指鹿為馬的錯誤資訊。
※ 引述《doraBBO (天才小釣手)》之銘言:
: ※ 引述《CassSunstein (Pm)》之銘言:
: : 戰你剛好。
: : 豪華名車是要預購的、不是車商買來放著養蚊子賣不出去,然後上PTT自己吹口哨壯膽的。
: ?????????????????????
: 那路上的都還是在預購的喔....
: : 確實有緩跌啊。
: : 至於要大跌,真的要靠課兩間空屋以上的囤房稅(不是自住稅)
~~~~**** ^^^^^^
我已經把我文章中建議的修法方向的新囤房稅定義了:當事人手上有兩間空屋以上(三間
以至N間的空屋)。
然後大家看doraBBO怎麼「回應」(如果他有「提供『正確』『法定』資訊」打我臉的話)
我這一修法建議方向。
: 全台灣都緩跌? 數據資料不會看嗎?
: 有些地方還在漲咧,你說跌就跌喔
: 不用這麼可撥拉~
: : 吹口哨壯膽。那些跌價的Case怎麼說「賣不出去就變成對方買不起」。
: : 你跟自助餐女權如花說「老娘要嫁的開價是男方資產有2/3個比爾蓋茲等級然後先送我全套
: : LV、Chanel旗下各款包包一個--老娘是嫁給娶得起的、不是嫁給娶不起的。老娘撐了10年
: : 還嫁不掉不是老娘開價太高的問題。」一樣。
: 我們講賣得掉的例子,成交價就是行情,就是合理價
: 不用拿一些奇奇怪怪的名目出來討論
: : 更別提只要政府課囤房稅,你的房價撐得住的嘴砲就垮了。
: 你不要一直做夢拉,屯房稅你要課誰阿?
^^^^^^ ~~~~
原本我們在談如果買空房沒有自(己/家家人)住而空著,課空房稅如何、現行稅法如何等
等--所以如果某個有錢網友就是想在乎「空房」買多一點在「現行」法定稅率上到底是什
麼規定、如果長輩去世且還沒結婚也沒小孩的他自住一間,然後想買二間「放著不住--
『用』途就是堆幾件雜物,主要目的是放著等日後的購屋者上門再說」,那麼稅法是怎麼
規範的?(或許這名有錢網友依然付得起房屋稅,可是假設他在乎的就是「空著兩間」含
自住的一間共三間是否是「法定允許」說有三間額度稅率沒有比較重云云的因素來決策,
這都是他的自由,重點是他要從委託的「誠實」房仲那邊獲得正確、真實的法定資訊)
當這位有錢網友如果現實生活中去找doraBBO請教他「正確規定」來決定如果現行法定規定
可以允許他空著兩間堆雜物自住一間則他就付費委託doraBBO的話,那麼大家看看doraBBO
如下的張冠李戴:
: 一個人自住法定三間給你自用
??????????????~~~~????????
這是什麼天外飛來一筆的張冠李戴鬼?稅法內容不是doraBBO輕描淡寫去信口開河誤導的這
種張冠李戴。這是很令人錯愕的以張冠李戴資訊去欺騙聽他講話的人的行為。
真實的法定規定是:不只「一間」各位當事人需自住,「其他兩間」各位網友的「用」途
在所謂的「法定規定」中「也必須要是自家家人(包含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
居住』的情況。如果自住以外的其他房屋的「用」途是拿來例如『堆雜物』,就不是『法
定』稅賦優惠允許的情況」!
如果各位沒看我的解說,依照doraBBO原始信口開河張冠李戴的胡扯,不就被他害到了?
更往下兩段直接附上稅捐機關說明。白話文,很容易懂。然後大家再回看跟doraBBO說的:
「一個人自住法定三間給你自用」意思一不一樣、有沒有被張冠李戴(「一間自住以外的
其餘兩間」的「用」途,難道是想空著也符合房屋稅自住優惠嗎--至於如果doraBBO說不是
指法定自住優惠主題--那不就是doraBBO跳針跳走了--同樣的,客戶問東邊問題,doraBBO
難道不惜以西邊答案回答使得客戶誤解認為這就是東邊答案,好一位有益於客戶權益的仲
介人員)?
https://goo.gl/sZjrMc (財政部賦稅署網頁)
依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
房屋稅稅率為房屋現值1.2%,其他供住家用為房屋現值1.5%至3.6%,該部依同條第2項授
權規 定訂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定明本人、配偶及未
成年子女所有全國合計3戶以內之住家用房屋,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且無
出租使用者,適用1.2%稅率。
有關上開自住房屋定為全國合計3戶以內,係衡平考量個人所有住家用房屋供直系尊(卑)親
屬居住使用,符合社會家庭常態,或夫妻因工作或子女就學等因素有分住二處之需要等情,
是類房屋應認屬自住使用房屋,又為避免有心人士規避稅負及影響地方財政,爰定明本人、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屬自住之房屋,全國以3戶為限,以符合量能課稅並落實居住正義。
依照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的解說,條列得更清楚:https://goo.gl/8bha1A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自住房屋稅率為1.2%,非自住之住
家用房屋稅率為1.5%~3.6%。另依財政部訂頒之「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
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可按自住使用之房屋
稅率(1.2%)課徵房屋稅: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法定的「三間」的法定,難道是給房屋所有權人隨便怎麼「自用」(ex.空著?)都可以的
嗎?doraBBO真敢張冠李戴!
: 加上子女要買超過額度來到屯房稅??
子女如果有完全行為能力,去買房屋來「實際居住」,當然可以啊--重點在doraBBO何以用
這種張冠李戴的煙幕彈來護航很多網友原本討論的焦點:若某不良投資客哄抬房價囤了兩
間(所以總計仍在三間以內)房「不住、放著養蚊子也爽」的情況是怎麼連結到「現行法
定規定」會配合doraBBO的論點立場「三間法定給你自用」-->
亦即doraBBO彷彿意謂「就算你們主張課囤空房稅,也課不到現行法律保障的這種空了兩間
不住養蚊子的情形、你們想對這情形課囤空房稅也會牴觸現行『法定』規定」云云的見鬼
了的被doraBBO亂講一通對「法定」規定內容張冠李戴來誤導讀者而言。
法定規定明明在講東邊~doraBBO卻能公然在本板撒謊扯到西邊。他對本版網友都能撒謊以
求達帶風向「不課囤空房稅」更助doraBBO在房仲業獲利的目的,那麼他的客戶如果一旦因
為聽doraBBO說正確資訊而做的決策會讓doraBBO無利可圖、且一旦如果doraBBO提供客戶張
冠李戴的資訊來誤導客戶、卻反而會讓doraBBO有利可圖的話--
依照現在明晃晃的doraBBO張冠李戴講的「一個人自住法定三間給你自用」的「法定」例子
,doraBBO會提供正確或錯誤資訊給他客戶?各位網友自己評估評估那個可能性的高低、
有沒有幾許可能性?不能排除。
(doraBBO的諸多行為可受適當公評、我質疑他的用語也就是這類程度:從他在版上的行為
,合理評估他現實世界中「有若干(我可沒說絕對)說謊的可能性(我可沒說是必然性)
」,結果此人還不爽,他自認為命令我道歉不然他提告很厲害讓我不再駁斥他是不是?他
想告就告--
提告是doraBBO的權利(如同我也有告他的權利),他濫告結果會是被地檢署駁回而已。倒
是doraBBO提告以後,就是輪到他被我反告他、讓他為他涉嫌違法--他不只涉嫌誣告、他某
文還侮辱我母親--的行為同樣必須跑好幾次法院當嫌犯為他的行為負責的時候了。)
餘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7.95.20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51964256.A.C8B.html
噓
03/07 21:16,
6年前
, 1F
03/07 21:16, 1F
我以「囤空房稅」立論,是關於空置的「房屋」。doraBBO自以為的駁斥我也是在談房屋。
你在講「地」(房屋下的那塊地)價稅關於自住用「地」的定義(例如設戶籍而不強調居
住事實)。(況且我不是在談「囤空『地』」的炒作。就算要談那也是另一件議題了)
而且doraBBO原文講到「三」間。地價稅依據的土地稅法關於(房屋下的)自住用地「法定
」規定,可沒有任何什麼「三間」地叭啦的。所以你莫名其妙提供的資訊根本也是張冠李
戴!
土地是土地、房屋是房屋。你光會出一張嘴連看別人句子都看不懂就跳出來同樣混淆視聽
,你敢講你立場的關於法定「對於房屋的課稅」(不需所有權人或其家人自住)「只要戶
籍」即可申請自住云云的法源的你的自創見解是來自哪部法(行政規則也行)的哪一條嗎
?
你講得出哪一條條號,我就幫你貼條文內容,然後大家公鑒看你被打臉或我被打臉。
推
03/07 21:45,
6年前
, 2F
03/07 21:45, 2F
推
03/07 21:48,
6年前
, 3F
03/07 21:48, 3F
我都已經把我立場所依據的法源(而且還是從財政部網頁)貼出來了(還用彩色標明重點
幫助讀者們閱讀),某些人還能自說自話認為我講的是錯的、想混淆視聽。真是奇葩。
推
03/07 22:13,
6年前
, 4F
03/07 22:13, 4F
→
03/07 22:18,
6年前
, 5F
03/07 22:18, 5F
※ 編輯: CassSunstein (101.137.95.203), 03/07/2019 23:11:43
推
03/07 23:24,
6年前
, 6F
03/07 23:24, 6F
推
03/07 23:38,
6年前
, 7F
03/07 23:38, 7F
→
03/07 23:39,
6年前
, 8F
03/07 23:39, 8F
→
03/07 23:49,
6年前
, 9F
03/07 23:49, 9F
推
03/08 00:00,
6年前
, 10F
03/08 00:00, 10F
推
03/08 12:25,
6年前
, 11F
03/08 12:25, 11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7 之 30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