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中選會拒收以核養綠補件 黃士修絕食抗議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夢想就在前方(♂))時間7年前 (2018/09/14 11:54), 7年前編輯推噓-1(5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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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280000002800-1070226 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第四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項所定辦理公民投票期間,由本會定之。 〔立法理由〕本法第三條第三項公民投票期間之決定機關。 公民投票法第3條(主管機關)   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 會辦理之。   地方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各級選舉委員會於辦理公民投票期間,得調用各級政府機關職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辦 理事務。受調用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無正當理 由均不得拒絕。 公投法施行細則自己寫法源就是公投法第3條第3項。 我是看不出來,第3條第3項怎樣推出來中選會可以訂截止期間不收件的。 要打臉之前請把法條看清楚。 還有行政法是用來規範行政機關的,不是用來規範人民的。 行政行為審查要先形式審查形式合法性, 是要去審查有沒有符合法律保留與授權明確性。 通過後,才去審查行政行為是否符合實質要件與一般抽象原則。 你去看他定的施行細則,和引用的授權法規,符合授權明確性嗎?若是沒有授權合法嗎? 沒有法律授權,就不是合法的法規命令,性質最多就是行政規則。 你拿一個沒有法律授權的行政規則當法源,去限制人民權利。 形式審查就違法了。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 引述《violetking (夢想就在前方(♂))》之銘言: : : 你要不要先搞清楚,施行細則是主管單位自己定的,你拿來當法源? : : 先訂個法說你能補才能補,球員兼裁判嗎? : 呃,施行細則一般來講是法律授權給主管機關訂立 : 所以還是一種法律(術語叫法規命令) : 不過我瞄了一下實施細則沒講到13條就是了 : : 還有要搞清楚,侵害人民的行為才是需要法律保留。 : : 對人民有利的行為,通常是不需要法律保留的。 : 其實公法領域上會分別過2關 : 一個是形式合法性 : 一個是實質正當性 : 先過了形式合法性才有討論實質正當性空間 : 比較不懂的人會兩個混在一起講 : 你的說法是法律沒有規定不能這樣 : 但是其實有公投法13條的規定在 : 所以現在的問題是13條能不能解釋成你的看法 : 這是法解釋學上的問題 : : 況且你拿個適用於「審查後」給人民補件機會(對人民有利)的規定。 : : 去限制「審查前」人民補件的行為。除了私心以外,你要用啥正當目的? : : 今天不給補件,可能的下場,就是事後審查未過,還是要給補件機會。 : 現在的爭點是連署書能不能分批送??? : 黃先生認為可以 : 中選會認為第二次送連署書就是13條的補提,應審查第一次送的連署書後有不足情形,經 : 通知才能補提連署書,不能主動補提 : 所以是法解釋學的問題 : 什麼是「補提」 : 需不需要領銜人主觀上認為是補提才是補提 : 還是客觀上第二次送連署書就是補提 : 這個給你們戰 : 我只是說要戰什麼而已,不想參戰XD : : 但是卻來不及綁大選,中選會還是要職權再辦一次公投。 : : 這是全國公投,到時候租場地、請人又是花上億。 : : 相對的此時給予補件,中選會只是一個收件動作,把多的3萬張計算完。 : : 再送戶政機關查驗。哪個成本較高? : : 還是中選會根本不在意成本? : 這邊是實質正當性的問題 : 現在的問題是公投法13條要怎樣解釋的問題 : 如果解釋出來就是要多花錢 : 就算不應該多花錢有正當性 : 但是法律規定要多花錢就是要多花錢 : 只有在很例外的情形下 : 法律的規定造成不好的情形,法律本身會無效(違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125.20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36897245.A.952.html

09/14 11:55, 7年前 , 1F
13條你怎麼拿第3條出來戰?
09/14 11:55, 1F
因為他拿施行細則當法源 公投法§13只規定作業時間,沒有規定收件期限,和限制補件期限。

09/14 11:58, 7年前 , 2F
…?
09/14 11:58, 2F

09/14 11:58, 7年前 , 3F
那人還有臉說別人是法盲,真有趣^_^
09/14 11:58, 3F

09/14 11:59, 7年前 , 4F
二樓,噓之無物會顯得你沒什麼料。
09/14 11:59, 4F

09/14 12:00, 7年前 , 5F
就跟智障嗆人做智力測驗是一樣的意思
09/14 12:00, 5F

09/14 12:05, 7年前 , 6F
... 我看不懂你要講什麼.. 法律用對了嗎
09/14 12:05, 6F
看不懂可以先弄懂,不同意請發一篇來反駁!!

09/14 12:07, 7年前 , 7F
基本上你要補 那就以第二次收件開始算呀
09/14 12:07, 7F
OK!這個我認為合理!但是不收件還派警察擋是啥鬼

09/14 12:08, 7年前 , 8F
正規補件有補件時間.. 送件有送件時間
09/14 12:08, 8F
正規的法源在哪?? 習慣??

09/14 12:09, 7年前 , 9F
問題你OK 法源又在哪?? 是不是又要吵??
09/14 12:09, 9F
今天是行政機關要侵害人民權利,舉出法源的義務在行政機關

09/14 12:10, 7年前 , 10F
現在都用補件... 當然不給補
09/14 12:10, 10F
好當然,不用法源 ※ 編輯: violetking (140.112.125.206), 09/14/2018 12:11:14

09/14 12:11, 7年前 , 11F
你土條站出來 說我要重送 大門就會開了
09/14 12:11, 11F

09/14 12:12, 7年前 , 12F
行政機關想開就開,想不開就不開,好
09/14 12:12, 12F

09/14 12:12, 7年前 , 13F
可怕。
09/14 12:12, 13F

09/14 12:12, 7年前 , 14F
這次做的再送件就不是審查後的補提,到底
09/14 12:12, 14F

09/14 12:13, 7年前 , 15F
在不懂什麼?
09/14 12:13, 15F

09/14 12:13, 7年前 , 16F
還當然勒,法條看完沒啊?公投法哪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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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12:13, 7年前 , 17F
補件」?
09/14 12:13, 17F

09/14 12:17, 7年前 , 18F
受調用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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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12:17, 7年前 , 19F
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無正當理
09/14 12:17, 19F

09/14 12:17, 7年前 , 20F
由均不得拒絕。指的是協助辦理的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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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12:17, 7年前 , 21F
職員,而不是是公投委員會。再者,今天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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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12:17, 7年前 , 22F
不是政府機關積極作為侵害人民權利,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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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12:17, 7年前 , 23F
消極的不作為,若欲課予政府作為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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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12:17, 7年前 , 24F
要以政府應作為而不作為致權利受損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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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12:17, 7年前 , 25F
,姑且不論以政府應作為的法源依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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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12:18, 7年前 , 26F
你今天要主張的是什麼權利受損,不能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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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12:18, 7年前 , 27F
舉辦公投的權利?今天公投都還在審查的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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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12:18, 7年前 , 28F
段,就迫不及待的跳出來認為自己審查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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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12:18, 7年前 , 29F
不會過,一定會因為政府有意拖延所以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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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12:18, 7年前 , 30F
要立即補件,我個人是認為這種充滿假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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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12:18, 7年前 , 31F
立論,應該是沒有達到需為權利保護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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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12:18, 7年前 , 32F
09/14 12:18, 32F

09/14 12:21, 7年前 , 33F

09/14 12:23, 7年前 , 34F
中選會都說了,補件來不及,還說沒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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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12:23, 7年前 , 35F
利受害。還是說主委說話也是練肖話。
09/14 12:23, 35F

09/14 12:33, 7年前 , 36F
好,退步言之,今天已經確定補件時間上來
09/14 12:33, 36F
^^^^^^^^^^^^

09/14 12:33, 7年前 , 37F
不及了,可是問題是現在就還在審查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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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12:33, 7年前 , 38F
而且補件來不及,也不是只有以核養綠,而
09/14 12:33, 38F

09/14 12:33, 7年前 , 39F
是其他公投都一樣 ,今天找程序跑,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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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12:33, 7年前 , 40F
真的因為要件不符而無法公投,這樣也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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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12:33, 7年前 , 41F
權利受到侵害嗎?換言之,憲法保障人民舉
09/14 12:33, 41F

09/14 12:33, 7年前 , 42F
辦公投的權利,但可沒有保障人民得在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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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12:34, 7年前 , 43F
期間舉行公投的權利
09/14 12:34, 43F
你都說有權利侵害了!! 行政行為不用法規授權嗎? 會想補件不就是中選會一直放話,讓人家擔心奧步。 ※ 編輯: violetking (140.112.125.206), 09/14/2018 12:35:39

09/14 12:40, 7年前 , 44F
不用啊,你以為每個行政行為的密度都高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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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12:40, 7年前 , 45F
要法律保留嗎,你先證明你有什麼權利受到
09/14 12:40, 45F

09/14 12:41, 7年前 , 46F
侵害我們再來討論有沒有法律授權吧
09/14 12:41, 46F
侵益行政就是要法律保留。 剛剛你也承認權利侵害了。主委也出來講話了!!根本沒有補件時間。 台灣不綁大選的後果,對行政機關就是龐大支出,對提案人就是公投通過機會大為減低。

09/14 12:56, 7年前 , 47F
我什麼時候講過有權利侵害了,不要瞎掰好
09/14 12:56, 47F

09/14 12:56, 7年前 , 48F
09/14 12:56, 48F

09/14 12:57, 7年前 , 49F
不管有幾個公投 時限內就是該收件
09/14 12:57, 49F
時限外也要收件,因為設定時限根本沒理由。 就是收完件後照法規跑程序,來得及就綁大選,來不及就獨立舉辦。 我猜中選會是想拖過這幾天,明天周末,下周再收就可以拖4天,然後裝死來不及。 如果是9/13就來的及。

09/14 12:59, 7年前 , 50F
補個噓,在跟別人討論法律問題前,記得先
09/14 12:59, 50F

09/14 12:59, 7年前 , 51F
學會看字
09/14 12:59, 51F
退步言,就是在承認我的論點下的後續討論。

09/14 13:18, 7年前 , 52F
就算中選會說過補繳會趕不上,但即使趕不
09/14 13:18, 52F

09/14 13:18, 7年前 , 53F
上也沒有不一定會有權利侵害
09/14 13:18, 53F

09/14 13:19, 7年前 , 54F
我這樣講得夠白話了嗎
09/14 13:19, 54F
2016年前,權利是廣義解釋。 2016以後,權利就變成狹義解釋了。 ※ 編輯: violetking (140.112.125.206), 09/14/2018 13:41:08

09/14 13:41, 7年前 , 55F
推 垃圾dpp
09/14 13:41, 5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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