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中選會拒收以核養綠補件 黃士修絕食抗議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我愛花媽花媽愛我)時間7年前 (2018/09/14 10:37),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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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法明訂:提案領銜人於領取名冊後六月內「提出連署人名冊」。 ========================================= https://goo.gl/Ls5c5Q 公民投票法 第 12 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 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 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逾期未提出者 ,視為放棄連署。 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 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 、市、區)別裝訂成冊,以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公民投票案依第二項或第十條第八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 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 公投法明訂:主管機關「審查剔除後」人數不足,應通知「補提」。 ========================================= https://goo.gl/MmDCnn 公民投票法 第 13 條 主管機關收到連署人名冊後,經審查連署人數不足前條第一項之規定、經 刪除未簽名或蓋章之連署人致連署人數不足或未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格式提 出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符規 定者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 三十日內完成查對。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 刪除: 一、連署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連署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 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 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其連署人數合於前條第一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於 十日內為公民投票案成立之公告,該公民投票案並予編號;連署人數不合 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足 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主管機關應為公民投票案不成立之公告。 ========================================= 結論: 一、有限制提出時間,但無限制提出次數。 二、審查完畢後才進入補提階段。 三、無論是否為補提階段,只要在領取名冊後六個月內皆可提出連署人名冊。 四、以上三點與投票日無關。 答案就是公投法沒寫好。 --

02/20 10:29,
m7才可憐 剛發表說是機皇 馬上退位又變新htc one登基
02/20 10:29

02/20 10:29,
說真的htc粉甘願被這樣耍 本身也有點病態
02/20 10:29

12/03 18:37,
營業稅就是營業所得稅啦 應該是5% 那個17%只是另外算法
12/03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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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10:38, 7年前 , 1F
什麼沒寫好 國民兩黨就故意留漏洞阿
09/14 10:38, 1F

09/14 10:39, 7年前 , 2F

09/14 10:40, 7年前 , 3F
公投法被dpp修過 有事找dpp
09/14 10:40, 3F

09/14 12:32, 7年前 , 4F
去找陳文茜啊
09/14 12:32,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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