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遲到2分鐘罰300元還被酸 「台灣人奴性堅強」已回收
才遲到2分鐘..就被老闆罰款300元,還..該月2次遲到總共被罰了800元
※ 引述《chNhk (純情高中生)》之銘言:
: 爆料公社很多都是智障中年
: 特徵是
: 老是拿農場文章津津樂道
: 喜歡凌駕法律 他認為怎樣就怎樣一定要踢到鐵板才認錯
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
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
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
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2分鐘還在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的一小時範圍內..頂多還老闆2分鐘晚下班..
可見嘿..會被妖魔化資方不是沒原因的
: 台灣人的通病
: 無聊當有趣 很喜歡唬爛 被打臉了才來說搞錯
: 自以為的正義
: 不尊重專業 易騙難教
: 簡單來說
: 就是最直白台灣的樣子
: 人情味
: 冰友啊 金排球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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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ife/realtime/20180101/1269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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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公孫丑上》:
「射者正己而後發,發而不中,不怨勝己者,反求諸己而已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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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181.134.16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14775262.A.3E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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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呀..所以會被妖魔化資方不是沒原因的
勞基法明文也是最低標準..不是嗎?所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此前提頂多是最低標準
有彈性的資方就會給勞工彈性(可優於勞基法規定.其實也就不論是否是照顧家庭成員需要)
其次的不偏不倚居中線的資方就唸一唸勞工
妖魔化的資方就直接扣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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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勞基法上是明文:雇主得視勞工
也就是判斷權在於雇主..也不是任由勞工隨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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