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女學生傳鹹濕照想聊18禁 嚴師拒絕反挨告性侵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貼吧13級大神)時間6年前 (2017/12/01 02:02), 編輯推噓8(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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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支援啦 卦點是 武同學於證詞中表示曾與該女同學交往過, 國一下學期到國二上學期。 然後武同學寒假幾乎每天都去學校電腦教室偷玩電腦, 超狂der 【裁判字號】 104,侵訴,216 【裁判日期】 1060605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罪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侵訴字第2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1(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徐承蔭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 字第119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1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A1原係未滿14歲之少女代號0000-00000 0(民國90年【起訴書誤載為99年】6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資 料詳卷,以下簡稱甲○)之臺中市某國中(學校名稱及地址 均詳卷,下稱B校)理化老師,2人平日均藉由電話或gmail 或WeChat通訊軟體聯繫。甲○於104年2月5日下午4點時許, 在B校辦公室向A1詢問理化問題後,A1帶甲○至校園散步, 步行至802教室內,甲○表示欲入內拿東西,被告陪同入內 ,被告明知甲○係未滿14歲之女子,竟基於對甲○為性交行 為之犯意,未違反甲○之意願,在該教室置物櫃後方,親吻 甲○臉頰、嘴巴,撫摸甲○屁股,以其手指插入甲○陰道之 方式,與之性交1次得逞,約莫至下午5點,甲○需返家,被 告乃開車載甲○返家,快到甲○住處時,被告乃開車載甲○ 折返至學校附近停車場,停車後,與甲○至汽車後座坐,接 續上開性交犯意,撫摸甲○胸部,並以手指插入甲○陰道之 方式,與之性交1次得逞後,要求甲○以嘴含住其生殖器, 經甲○拒絕後,乃載甲○返家,嗣因甲○姊姊發覺甲○與被 告於WeChat上聊天,甲○家人發覺有異,通知警方,始悉上 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 性交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被告有 罪之事實,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 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且 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 人均不致有懷疑,而得確信其為事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 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 時,尚難為有罪之認定基礎;另苟積極證據不足以為不利於 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 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 、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6 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 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 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 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 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 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 參照)。再被害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 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或 不免渲染、誇大。是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指證、 陳述,其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仍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 人之陳述為薄弱。從而,被害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 瑕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 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 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非謂被害人已踐行人證之調查程序,即得恝置其他補強證 據不論,逕以其指證、陳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最高 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017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所謂補強證 據,則指除該陳述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確具有 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且該必要之補強證據,係指與 構成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之證據,非僅增強被害人指訴內容 之憑信性。是被害人前後供述是否相符、指述是否堅決、平 素曾否說謊,有無攀誣他人之可能,其與被告間之交往背景 、有無重大恩怨糾葛等情,僅足作為判斷被害人供述是否有 瑕疵之參考,因仍屬被害人陳述之範疇,尚不足資為其所述 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80號、 第350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對未滿14歲之女子 為性交嫌,無非係以被害人甲○之指述、衛生福利部臺中醫 院(下稱臺中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李錦 明儀測服務有限公司之測謊鑑定書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 被告固坦承甲○有於104年2月5日下午至學校詢問其理化問 題,其於同日下午4時30分許,曾與甲○一同走至該校802教 室,又於同日下午5時許,駕車載送甲○返家,原已快抵達 甲○住處,然又折返至學校附近停車場後,始又駕車將甲○ 載到甲○住處等情,惟堅決否認有何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 交之犯行,辯稱:其僅陪同甲○前往802教室,但其站在教 室門口並未進入,甲○進入教室幾分鐘而已,之後便一起離 開;其駕車載送甲○返家,經過甲○住處路口,甲○表示不 想那麼快回家,其就駕車往學校方向折返,之後就進入學校 附近之停車場停車,先下車看看,一下子就回到車上,甲○ 坐上後座後,其應甲○要求也坐到後座與甲○聊一下,車子 4個車窗都放下來,之後就回到駕駛座駕車載送甲○返家, 其並未對甲○為公訴意旨所指之性交行為等語。 四、本院查: (一)被告自甲○國中二年級上學期起,擔任甲○於B校就讀班 級之理化老師,甲○國中二年級下學期轉至他校前之寒假 期間,與被告相約而於104年2月5日下午2時許至學校辦公 室詢問被告課業問題,被告於同日下午4時30分許,曾與 甲○一同走至該校802教室,又於同日下午5時許,駕車載 送甲○返家,原已快抵達甲○住處,然又折返至學校附近 停車場,嗣再駕車將甲○載到甲○住處等情,為被告所不 否認(見偵卷第7頁背面至第9頁;本院卷一第57頁、第58 頁背面),並經證人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 在卷(見偵卷第14頁至第15頁;他卷第19頁至第20頁;本 院卷一第109頁至第111頁背面),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二)被告被訴於上開時、地對甲○性交,固據證人即甲○於警 詢、偵查中均一致證述被告有於104年2月5日下午4點時許 ,在B校802教室內,親吻甲○額頭、嘴巴及撫摸甲○屁股 ,並以手指插入甲○陰道;另被告於同日下午5點駕車載 送甲○返家快到甲○住處時,又折返至學校附近停車場, 而在被告車輛後座,親吻甲○、撫摸甲○胸部,並以手指 插入甲○陰道,且拉甲○之手撫摸被告之生殖器等語(見 偵卷第14頁至第15頁;他卷第19頁背面至第20頁),且甲 ○於本院審理時,經以證人之身分接受交互詰問(甲○未 滿16歲,不令具結),亦明確指證上情(見本院卷一第10 9頁背面至第111頁背面),然甲○既屬本案之被害人,揆 諸前揭說明,其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且 應有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 ,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 之依據,至甲○前後供述是否相符、指述是否堅決、其與 被告間之交往背景、有無重大恩怨糾葛等情,僅足作為判 斷其供述是否有瑕疵之參考,因仍屬被害人陳述之範疇, 尚不足資為其所述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先予敘明。 (三)查依甲○於警詢時證稱:伊於104年2月5日下午4時至5時 左右,在前揭教室看到伊以前的書櫃,伊就蹲下來,被告 就靠過來親伊之額頭和嘴巴,有伸舌頭,然後被告將伊帶 到旁邊較高的櫃子,撫摸伊之屁股,過程中持續親吻伊, 然後被告第1次將手伸到伊之褲子裡伊有將被告之手移開 ,之後未再反抗,被告用手指插入伊之陰道,以中指及無 名指,持續約10分鐘,被告有將伊之褲子和內褲脫下來, 親伊之腹部,當時快下午5時,被告就說要載伊回家,伊 就把褲子穿起來等語(見偵卷第14頁),及於本院審理時 證述:「(辯護人問:妳從辦公室離開去802教室,再回 到辦公室,大約多久?)差不多1個小時」等語(見本院 卷一第114頁),則被告偕同甲○離開辦公室前往802教室 後至返回辦公室之時間,應非短暫,然觀諸本案B校校園 性別平等事件調查小組之訪談紀錄,該校許老師(真實姓 名詳卷)於訪談時陳述:整個寒假甲○僅來過學校1次, 故其對104年2月5日發生的事有點印象,甲○當天下午坐 在被告之辦公室座位上,被告在旁邊教甲○功課,下午4 點多時,甲○有表示要去看一下教室,並要求被告陪同, 所以被告就與甲○一同離開辦公室,沒有很久就回來了, 大約5至10分鐘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14頁背面、第115頁 至第117頁),參以卷附被告提出其於104年2月5日與其配 偶(暱稱「寶咖咖」)以Line對話紀錄顯示:「被告:我 現在帶學生去看教室,回來再聊(16:27)」、「回來了 ,繼續造口業(16:38)」等語(見本院卷一第69頁), 足見自被告向其配偶傳送訊息稱要與學生一起去看教室至 其表示已返回,時間僅相距約10分鐘,而衡情被告當時應 無日後作為訴訟證據之預見,該對話內容當無刻意造假之 可能,綜核上情,益徵被告所辯:甲○僅進入教室約幾分 鐘,之後便與伊一起回辦公室等語,尚非全然無稽,故甲 ○所述被告在上開教室內對其為性交行為之情節,時間上 是否足夠而有發生之可能,實非無疑,且甲○所證之經過 時間,又與前開事證不符,則甲○所為不利於被告之指證 ,難謂毫無瑕疵,已難遽採。 (四)又被告與其配偶於案發當日之前揭Line對話內容另顯示: 「被告:我現在要載學生回家,回宿舍再聊(17:04)」 、「被告:我在宿舍了(18:03)」等語(見本院卷一第 69頁),堪認被告於案發當日應係於下午5時4分許離開學 校辦公室,且於下午6時3分許已回到學校宿舍,核與甲○ 於本院審理時指證稱:「(檢察官問:妳的住處離學校多 遠?)車程約20幾分鐘。」、「(檢察官問:被告幾點開 車載妳回家?)下午5點左右。」、「(檢察官問:妳幾 點到家?)下午6點多一點點。」、「(檢察官問:妳方 才說車程只有20幾分鐘,為何需要1個小時?)本來快到 家,被告有折返到學校附近的停車場。」等語顯有未合( 見本院卷一第109頁、第111頁及背面),蓋依甲○所述其 於案發當日下午6時許到家、學校至其住處之車程時間約 20幾分鐘等節觀之,被告不可能於案發當日下午6時3分許 即已回到學校宿舍;且依被告、甲○一致供證之內容,可 知被告於案發當日下午5時許駕車載送甲○返家,快抵達 甲○住處又折返至學校附近停車場,之後又駕車將甲○送 到甲○住處,則依甲○所稱學校至其住處車程約20幾分鐘 計算,以前揭Line對話內容顯示被告駕車載送甲○返家至 回到學校宿舍約1小時之時間,扣除前揭車行時間,所餘 時間是否足以完成甲○於警詢、偵訊時所指述「到後座坐 、被告對其親嘴巴、舌吻、脫褲子、以手指插入其陰道、 解開其衣服、撫摸胸部、壓頭要求其為被告口交、被告抓 其手撫摸被告生殖器」等行為,著實啟人疑竇,是證人甲 ○之證述既有前揭可疑之處,自難逕採為不利被告認定之 依據。 (五)又本案告訴人雖提出甲○與被告間之WeChat對話資料(見 偵卷第70頁密封資料袋內),然甲○於本院審理已證稱其 係於案發後始開始使用WeChat等語(見本院卷第120頁) ,則該內容已難謂與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於104年2月5日對 未滿14歲之甲○性交之罪嫌有相當關聯性;且經檢視、比 對如附表所示本案告訴人提出及被告所提出之WeChat對話 內容資料(見偵卷第51頁至第58頁),顯見多有出入,而 由告訴人提出之WeChat對話影印資料觀之,其中關於「被 告:北鼻?不是爸比嗎?妳又亂叫」、「甲○:誰叫你不 理我」、「甲○:昨天傳給你的看了嗎?」、「被告:怎 麼妳傳那種東西?別害我」、「被告:別聽網友亂講,你 是想做甚麼?」、「被告:???干我啥事?我又沒對妳 做甚麼?」、「被告:好好讀書,就不會有萬一」、「被 告:認識妳還真衰」、「被告:拜託,別再聽網友的」、 「被告:但是不干我的事就別扯我下水」、「被告:但是 妳今天真的很奇怪,問一些18禁的東西」、「被告:?? 妳說甚麼?是對我說嗎?」、「甲○:傳錯了沒事」、「 被告:有病」、「甲○:啊又傳錯了,刪掉刪掉~你什麼 都沒看到」、「被告:??昨天說的那個人?傳給他的嗎 ?認識多久了?你們想幹嘛?」、「被告:妳今天淨傳一 些奇怪的訊息給我,怎麼回事?」、「甲○:我只是想問 問你的意見」、「(被告:妳這樣是小三,我恨小三」、 「甲○:我這樣對他說會很噁心嗎?」、「(被告:我受 不了了,妳再和網友胡來我要告訴媽媽了!」等可資為有 利被告判斷之對話內容均付之闕如,是以告訴人提出之前 開對話資料是否未經刪改而屬真實,已非無疑;參以甲○ 就上開WeChat對話何以提到避孕藥一事,於警詢時證稱: 「因為後來提到要性行為,所以才會有避孕藥這些內容, 不過我沒有吃,也沒有和老師發生性行為」等語(見偵卷 第17頁),於偵訊時又稱:「因為他後來有約我出去要玩 性暴力的遊戲、強暴遊戲、還要一起看A片,A片演什麼就 做什麼,說避孕是因為這問題才說的」等語(見他卷第20 頁),前後所述未盡相符,且根據被告提出之WeChat對話 內容,可見被告就甲○提及避孕藥之事係回應「別聽網友 亂講,妳是想做甚麼?」,而經甲○要求被告於其不舒服 時予以照顧,被告則回應「干我啥事?我又沒對妳做甚麼 ?」、「當然會關心你,但是不干我的事就別扯我下水」 等語,亦與甲○前開證述內容大相逕庭,堪認甲○之證述 似有誇大、渲染之情,已難採信;況本院請告訴人、被告 提供上開WeChat對話原始檔案後,告訴人僅表示檔案已刪 除而無法提供,並主張被告可以一款APP更改WeChat對話 (見本院卷一第136頁至第137頁),惟經本院將被告提出 存有上開WeChat對話原始檔案之平板電腦送請內政部刑事 警察局就被告提出之WeChat對話檔案內容是否為原始內容 、有無經過事後增加、刪除、能否以告訴人主張之APP增 、改等事項鑑定,業據該局函覆稱:送鑑平板電腦使用AD B及資料庫軟體SQLCipher解析並匯出通訊軟體Wechat對話 紀錄(含與甲○對話內容),與被告所提出之附表所示We Chat對話內容一致,且告訴人所舉:之該款APP應為修圖 工具,無法更改WeChat資料庫內容等語明確,此有該局10 6年1月25日刑研字第1058024011號函檢送之鑑識報告1份 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250頁至第254頁),從而,本案 告訴人提出之WeChat對話資料,非僅無從資為甲○指訴之 佐證,反適足以彈劾甲○證詞之可信性。 (六)再者,證人武○○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審判長問 :以前有無讀過B校)?)有。」、「(審判長問:你是 從幾年級到幾年級就讀B校?)國小一年級到國三。」、 「(審判長問:哪一年畢業的?)105年6月。」、「(審 判長問:是否認識在庭被告?)認識。」、「(審判長問 :被告在B校為何職務?)老師。」、「(審判長問:有 無擔任過你的任課老師?)有。」、「(審判長問:教你 哪一個科目?)理化。」、「(審判長問:是否認識被害 人甲○?)認識。」、「(審判長問:哪裡認識的?)學 校。」、「(審判長問:同班同學?)(點頭)。」、「 (審判長問:你們有無交往過?)有。」、「(審判長問 :何時開始交往?)國一下學期」、「(審判長問:何時 分開?)國二快要下學期。」、「(審判長問:是否103 年下半年,104年年初放寒假之前?)對。」、「(審判 長問:是否國二上就分開?)對。」、「(審判長問:被 害人甲○後來是否有轉學?)有。」、「(審判長問:被 害人甲○轉學之後你們還有無再聯絡?)沒有。」、「( 審判長問:你放寒假時會去學校嗎?)會。」、「(審判 長問:去做什麼?)去電腦教室裡面玩電腦。」、「(審 判長問:是否記得104年2月初時,是放寒假時,有一次你 去學校,曾經遇過在庭的被告跟一個女孩子去802教室, 有無此印象?)有。」、「(審判長問:過程能否請你稍 微描述一下,當天的情形是怎麼樣?)剛開始是我和另外 一個朋友,我們在電腦教室裡面玩電腦時,聽到樓下鐵門 開的聲音,我們想說有人要上來,我們就先躲起來,躲起 來時就看見被告還有一個女同學走過去802教室,然後因 為我們一直在看老師會不會看到我們,一開始是在窗戶那 邊看,老師就一直站在802教室的門口,我們在想說他何 時會走。」、「(審判長問:所以你們在電腦教室一直在 注意802教室的人的動態?)對。」、「(審判長問:他 前後經過多久?)大概不到5分鐘的時間,老師就從802教 室離開。」、「(審判長問:你們電腦教室的窗戶是否可 以直接看到802教室?)可以。」、「(審判長問:你有 看到確定是被告?)確定。」、「(審判長問:被告站在 802教室門口有無進去?)沒有。」、「(審判長問:被 告當時的衣著是否記得?)穿短袖跟一件小背心。」、「 (審判長問:你有無看到與被告同行的女生?)沒有太注 意。」、「(審判長問:是否知道那個女生是誰?)不知 道。」、「(審判長問:你沒有辦法認出女生,那你怎麼 認出被告的?)因為他一年四季的衣服都是同一件。」、 「(審判長問:所以你沒有看到正面?)有。」、「(審 判長問:你有看到被告的正面,為何沒有看到女生的正面 ?)是老師站在門口時才有看到他正面。」、「(審判長 問:是否記得那一天是哪一天?)2月5日左右。」、「( 審判長問:為何你能夠確定時間?)因為阿嬤那個時候要 拜拜。」、「(審判長問:哪裡拜拜?)我們家前面。」 、「(審判長問:什麼節日?)我忘記了,阿嬤說神明生 日她要拜拜、要請客。」、「(審判長問:那一天你們家 有請客嗎?)有。」、「(審判長問:辦幾桌?)20桌左 右。」、「(審判長問:是你們家自己辦20桌,還是你們 家那個區域,是否整個村落辦20桌?)對。」、「(審判 長問:你說後來過了5分鐘老師離開了,女生有無一起出 來?)有。」、「(審判長問:他們往哪邊走?)他們往 原來的路回去。」、「(審判長問:是否往教師辦公室的 方向走?)對。」、「(審判長問:你跟你朋友呢?)我 跟我朋友看到老師他們走之後,我們確定他走之後,我們 才跑出學校。」、「(審判長問:怎麼出學校的?)爬牆 出學校。」、「(審判長問:之後你就直接回家了嗎?) 沒有直接回家。」、「(審判長問:爬牆離開學校之後去 哪邊?)我們就去街上買酒。」、「(審判長問:買酒之 後去哪邊?)然後去停車場。」、「(審判長問:後來在 停車場有再遇到其他人嗎?)有。」、「(審判長問:遇 到誰?)很多,有拍婚紗的,還有一些路人在拍照。」、 「(審判長問:在停車場有無看到老師?)有。」、「( 審判長問:什麼時候?天黑了沒有?)天快黑了。」、「 (審判長問:被告有去停車場,他自己嗎?)跟那個女同 學。」、「(審判長問:你這時候有無認出來那個女同學 是誰?)還是沒有,因為我們想說被告來這裡要幹嘛,我 們也是一樣就一直看著被告。」、「(審判長問:你們在 喝酒的地方離老師多遠?)大概10多公尺。」、「(審判 長問:你看到他們在那邊做什麼?)女的是坐的,也是在 那邊看風景,老師也是站著看風景,之後他們就回到車上 。」、「(審判長問:回到車上怎麼坐的,誰上哪個位置 ,誰上哪個位置,2個人是怎麼坐上車的?)一開始是女 生跟老師都坐後面,坐一下子之後老師就下車了,然後去 駕駛座就把車開走。」、「(審判長問:這個時間大概有 多久,你說沒多久是多久,你記不記得?)上後座的時間 不到1分鐘吧。」、「(審判長問:時間很短暫就對了? )對。」、「(審判長問:可否看得清楚他們在車內做何 事?)可以。」、「(審判長問:他們在那邊做什麼?) 講話吧。」、「(審判長問:當時車窗是關起來的還是搖 下來的?)都搖下來。」、「(審判長問:全部的車窗都 搖下來?)對。」、「(審判長問:這時候你還是沒有認 出來女生是誰嗎?)看過去就看到被告而已,因為那時候 是長頭髮擋住她的臉。」、「(審判長問:在停車場,你 有無看到後座的被告跟那位女生有無親密的動作?比如說 接吻、擁抱、頭靠著頭或身體靠得比較近的親密的動作, 你有無看到?)沒有。」、「(審判長問:後來你有被老 師找去訪談?)有。」、「(審判長問:老師為何要找你 去訪談?)因為我寒假進去電腦教室,然後被抓到,老師 就問我說寒假時有無看到什麼。」、「(審判長問:你才 主動把此事講出來?)對。」、「(審判長問:在這過程 中有沒有老師希望或者建議你怎麼陳述、怎麼講?)沒有 。」、「(檢察官問:學校在放寒假時有開放讓學生可以 進入學校嗎?)有,進去打球。」、「(檢察官問:有限 定區域是不是?)對。」、「(檢察官問:可以進教室嗎 ?)要先跟老師講。」、「(檢察官問:通往教室的樓梯 有無閘門或鐵門上鎖?你們教室在樓上,要上樓那個樓梯 口會不會設管制門?)會。」、「(檢察官問:電腦教室 在幾樓?)2樓。」、「(檢察官問:802教室在幾樓?) 2樓。」、「(檢察官問:你剛剛說104年要升國三的那個 寒假,應該講你國二要進入下學期的那個寒假,你常會去 學校嗎?)幾乎每天都在電腦教室。」、「(檢察官問: 每天都會去學校?)有時候會睡在電腦教室。」、「(檢 察官問:有管制門你是怎麼跑到教室裡?)爬圍牆上去之 後,因為我們有分上下窗,上窗的鎖已經壞掉,我們爬上 窗進去,把裡面有一個開門會叫的東西用壞。」、「(檢 察官問:這樣子電腦教室的電腦可以使用嗎?)老師跟我 們講不行。」、「(檢察官問:應該網路都關或是電源也 關了?)沒有,網路跟電源都正常可以使用。」、「(檢 察官問:所以你幾乎是每天去,甚至有時候會在那邊過夜 就對了?)對。」、「(檢察官問:從放寒假的第一天到 放寒假的最後一天,每天都有到教室?)差不多都待在電 腦教室。」、「(檢察官問:你寒假常常跟朋友待在電腦 教室時,是常常看到被告在學校出沒,還是只有剛剛你跟 法官講的那一次,所以你印象深刻?)一次。」、「(檢 察官問:你看到被告那次是大概幾點?)下午左右。」、 「(檢察官問:下午大概幾點?)4點半左右。」、「( 檢察官問:你為何可以確定是4點半?)因為我們電腦教 室牆上有時鐘,有看一下。」、「(檢察官問:以你當時 蹲在那邊偷看,你是802教室的2個門都看得到嗎?)不行 ,比較靠近801教室那個門是被牆壁擋住的。」、「(檢 察官問:被什麼擋住?)牆壁。」、「(檢察官問:那時 候你看到被告站在沒有被擋住的那個門的門前?)對。」 、「(檢察官問:從被告上樓到802教室,站在802教室的 門前,你所有的過程都有躲在那邊偷看?還是有先躲起來 ?)有先躲起來,看他往802教室的時候,我就跟著往前 門那裡走。」、「(檢察官問:那時候被告已經到802教 室時,你就開始一直偷看嗎?)對。」、「(檢察官問: 所以你看出去很清楚?)對。」、「(檢察官問:被告到 底有無進入802教室內?)沒有。」、「(檢察官問:另 外一個女孩子呢?)她有進去。」、「(檢察官問:你有 無跟被害人甲○交往過?)有。」、「(檢察官問:那個 時候你還認不出那個是你女朋友?)因為我們都一直在注 意老師,因為之前有被抓過1次,老師跟我們講過,如果 再進去被抓到的話就要嚴懲,我那時候很害怕,就一直看 老師在幹什麼。」、「(檢察官問:你不會視線只放在老 師身上,我剛剛問你,你還是有看到另外一個人的動向, 所以應該你還是有看到另外一個人的樣子,或者是大概身 高多少穿什麼衣服,大概知道可以猜得出來是誰?)那個 時候真的沒想太多,真的就一直在看老師而已。」等語翔 實(見本院卷第282頁至第297頁),而細繹證人武○○之 證述內容,其證稱係於104年2月5日左右約下午4點半在學 校2樓電腦教室內目擊被告與一名女生前往802教室,嗣又 於同日傍晚見到被告與一名女生出現在學校附近停車場, 且該2人有一同坐在被告所駕車輛後座等語,核與被告、 甲○所述其2人於104年2月5日下午曾一同先後前往802教 室及學校附近停車場等情相符,參以證人武○○已敘明其 於寒假期間幾乎每天都在電腦教室,僅有一次見到被告與 一名女生至802教室等語無訛(見本院卷第293頁),是證 人武○○固無法明確指證與被告一同前往802教室與停車 場之女生即為甲○,然本院綜合上情,堪認證人武○○所 目擊者即為本案相關經過,而證人武○○雖曾為被告任職 之B校學生,然於本院審理時已自該校畢業,參以證人即 甲○之母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甲○在B校就讀期間有與同 班同學武○○交往,武○○是甲○之父好友之小孩,其也 會教武○○功課等語(見本院卷第123頁背面),堪認武 ○○與甲○間應無何怨隙,衡情武○○當無甘冒偽證罪之 處罰,故為不實陳述以偏頗、迴護被告之必要,且證人武 ○○若係因本案故為有利被告之陳述,大可直指其前述所 見與被告同行之女生是甲○,是證人武○○之上開證述, 堪以憑採,而由證人武○○證述被告於案發當日僅站在80 2教室門口並未進入,不到5分鐘就離開,且在停放於學校 附近停車場之被告所駕車輛內,被告與同坐在後座之女子 間無何親密舉動,當時被告所駕車輛之4個車窗均開啟等 語以觀,核與被告所為前揭辯稱相符,此外,並有證人武 ○○於本院審理時當庭繪製之位置圖1份、B校電腦教室與 802教室現場照片6張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12頁至第315 頁),足徵被告上開所辯,尚非子虛。準此,證人甲○前 揭指述之真實性,要屬可疑。 (七)又按證人以聞自被害人本人在審判外之陳述作為內容所為 之轉述,屬於傳聞供詞,縱然具備任意性,因仍屬被害人 陳述之範疇,尚不足作為其所述加害人犯罪事實(即被害 人於事後對證人所透露之被害事實)之補強證據(最高法 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06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依證人 甲○之母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見本院卷一第125頁), 有關被告曾對甲○為性交行為一事,證人甲○之母係聽聞 自甲○,並未親眼目睹,此與甲○本人之陳述無異,自無 從資為甲○陳述之補強證據。 (八)至公訴人所舉臺中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 見偵卷第71頁密封證物袋內),雖記載甲○之陰部處女膜 於4點鐘方向有輕微陳舊性裂傷,惟甲○係於104年4月9日 始至上開醫院驗傷,距離甲○指訴被告於104年2月5日對 其為性交行為之時間已相隔2個月,且造成處女膜撕裂傷 之成因有多種可能,無從認定確為被告以其手指進入甲○ 之陰部所致,故前揭驗傷診斷書亦難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 (九)公訴人雖另舉李錦明儀測服務有限公司之測謊鑑定書(見 他卷第22頁不公開卷資料袋內)顯示甲○答稱被告有於10 4年2月5日將手指放進甲○陰道之陳述均無不實反應為據 ,惟按「鑑定」者,乃由具有特別知識經驗者,對於受託 鑑定之事項,予以鑑識、測驗及斷定;鑑定人出具之鑑定 報告書面,與其言詞陳述性質相同。又現行刑事訴訟法關 於「鑑定」之規定,除選任自然人充當鑑定人外,另設有 囑託機關鑑定制度。依同法第198條、第208條之規定,不 論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固均應由法院、審判長、受 命法官或檢察官視具體個案之需要而為選任、囑託,並依 第206條之規定,提出言詞或書面報告。另依同法第158條 之3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 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用以擔保該證言或鑑定 意見,係據實陳述或公正誠實之可信性,始符合同法第15 9條第1項所定得作為證據之「法律有規定」之情形,乃認 鑑定報告,不受傳聞法則之限制(參見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修正理由)。至由告訴人自行委託製作之鑑定報告,係 未經法院、檢察官囑託或非由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檢 察官所概括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所為之鑑 定,則屬傳聞證據,得否容許為證據使用,應有傳聞法則 之適用,即其所為之鑑定仍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 詞或書面陳述,除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5所規定者外 ,並不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837號、1 03年度台上字第51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甲○於審 判外自行委託李錦明進行測謊鑑定,並由李錦明出具之測 謊鑑定報告,非由本院或檢察官選任或囑託鑑定,且李錦 明亦未具結擔保其鑑定意見,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該測謊 鑑定報告自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而有傳 聞法則之適用,又因該測謊鑑定報告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至之4規定情形,且辯護人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爭執該測謊鑑定報告之證據能力,是該測謊鑑定報告自無 證據能力,而不具補強證據之適格,無從擔保甲○之證述 之真實性。再者,檢察官於偵查中經被告同意囑託法務部 調查局對被告進行測謊鑑定結果,認被告經數字(熟悉) 測試未能獲致明確生理反應圖譜,不宜進行實案測試;而 本院審理時依檢察官之聲請及經被告、甲○同意,再次囑 託法務部調查局對被告及甲○進行測謊鑑定結果,仍均因 認2人經數字(熟悉)測試均未能獲致明確生理反應圖譜 ,不宜進行實案測試,此有法務部調查局104年8月28日調 科參字第10403280890號、105年3月9日調科參字第104035 39870號函文各1份在卷可憑(見偵卷第29頁;本院卷第91 頁),是此部分業經調查,仍不能取得對被告不利之事證 ,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案甲○所為之指訴非無瑕疵可指,復無何補強 證據足以擔保其指證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自無從採為認定被 告有罪之積極證據,從而,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或所指出之 證明方法,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說服本院形成被 告有罪之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 何公訴人所指犯行,本案被告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揆諸首開 法條規定及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第 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源森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附表: ┌───────────────────┬───────────────────┐ │ 告訴人提出之WeChat對話內容 │ 被告提出之WeChat對話內容 │ ├───────────────────┼───────────────────┤ │(甲○、被告使用之暱稱均詳卷) │(甲○、被告使用之暱稱均詳卷) │ │甲○:北鼻 │(15/3/1上午11:38) │ │ 北鼻 │甲○:北鼻 │ │ 北鼻 │ 北鼻 │ │ 北鼻 │(15/3/1上午11:38) │ │ 北鼻 │甲○:北鼻 │ │ 北鼻 │ 北鼻 │ │ 北鼻 │ 北鼻 │ │ 北鼻 │ 北鼻 │ │被告:剛才有老師在我旁邊 │ 北鼻 │ │ 會避開那個地方,我也要靜下來 │(15/3/1上午11:45) │ │甲○:好... │被告:北鼻?不是爸比嗎?妳又亂叫! │ │ 跟我說一下麻... │甲○:誰叫你不理我 │ │ 你剛剛沒回我啊 │被告:剛剛有老師在我旁邊 │ │ 緊張了一下 │ 討論事情,我在上班ㄟ │ │被告:剛才有老師在我旁邊 │ 討論事情 我沒空 │ │甲○:好~ │ 影印機旁人多很吵 │ │ 啊 │ 會避開那個地方,我也要靜下來 │ │ 對了 │甲○:好 │ │被告:我不能給其他老師看到 │ 跟我說一下麻... │ │甲○:好 │ 你剛剛沒回我啊 │ │ 我昨天晚上跟你講的那個避孕藥 │ 緊張了一下 │ │ 有看到嗎? │被告:剛才有老師在我旁邊 │ │被告:幹嘛 │(15/3/1上午11:47) │ │ 我很清楚 │被告:交資料 │ │甲○:清楚什麼?? │甲○:好~ │ │被告:吃了會不舒服兩三天 │ 啊 │ │甲○:我覺得我會不舒服很多天.. │ 對了 │ │被告:避孕的事我很了解 │ 昨天傳給你的看了嗎? │ │甲○:好 │被告:怎麼妳傳那種東西?別害我 │ │ 不舒服的那幾天你要照顧我喔 │ 我不能給其他老師看到 │ │被告:妳別擔心那些事 │甲○:好 │ │ 我也不想給自己惹麻煩 │ 我昨天晚上跟你講的那個避孕藥 │ │ 更不能給妳造成危險 │ 有看到嗎? │ │甲○:好 │被告:幹嘛 │ │ 害我昨天查到快12點... │ 我很清楚 │ │被告:再幾分鐘下課 我會去看班級 │甲○:清楚什麼?? │ │甲○:好 │被告:清楚妳為何問 │ │ 你還沒回答我 │ 吃了會不舒服兩三天 │ │被告:回答什麼? │甲○:我覺得我會不舒服很多天.. │ │ 照顧妳的事嗎? │被告:避孕的事我很了解 │ │甲○:恩恩 │ 別聽網友亂講,妳是想做甚麼? │ │被告:當然會關心妳 │(15/3/1上午11:49) │ │ 我先下線 要回班級了 │甲○:好 │ │甲○:不打算照顧我?? │ 不舒服的那幾天你要照顧我喔 │ │ 好啦... │被告:???干我啥事?我又沒對妳做甚麼│ │被告:有啊 │ ? │ │甲○:好啦... │甲○:我只是想,萬一我怎麼了.. │ │被告:怎麼會不理妳呢 │被告:妳別擔心那些事 │ │甲○:好啦 │ 好好讀書,就不會有萬一 │ │ 先這樣 │ 認識妳還真衰 │ │ 你忙你的 │ 我也不想給自己惹麻煩 │ │被告:下線了 │ 還有一堆學生要照顧 │ │甲○:可以跟我聊 │ 更不能給妳造成危險 │ │ 再叫我 │ 拜託,別再聽網友的 │ │ (對方沒回應) │甲○:好 │ │ 可講話不?? │ 害我昨天查到快12點... │ │ 000000000是什麼意思?? │被告:12點???我想罵人了 │ │ │ 再幾分鐘下課 我會去看班級 │ │甲○:嘿嘿嘿嘿嘿嘿 │甲○:好 │ │ 我想問你幾個問題 │ 你還沒回答我 │ │ 為什麼你和我之前交過的男朋友都不│被告:回答什麼? │ │ 一樣 │(15/3/1上午11:53) │ │ 你不會想要無時無刻都跟我膩在一起│被告:照顧妳的事嗎? │ │ 反而會叫我把課業顧好 │甲○:恩恩 │ │ 為什麼你都不會對我不耐煩或敷衍我│被告:當然會關心你 │ │ 在我說會痛的時候,你會在乎 │ 當然會關心妳 │ │ 在我真正做錯的時候你會嚴厲的跟我│ 但是不干我的事就別扯我下水 │ │ 說 │(15/3/1上午11:57) │ │ 為?什?麼? │被告:我先下線 要回班級了 │ │ 你之前會不會因為如果我跟你走太近│甲○:不打算照顧我?? │ │ 他們會用怪怪的眼神看你你就不太接│被告:??什麼東西? │ │ 近我?? │甲○:好啦... │ │ │被告:有啊 │ │被告:光速每秒跑000000000公尺 │ 不是在教妳功課? │ │ 如果想要長長久久在一起,就不能將│甲○:好啦... │ │ 感覺集中於現在或是情慾上。很快就│ 你都不理我 │ │ 膩了。而且愛情要有麵包支持,只有│被告:怎麼會不理妳呢 │ │ 愛情是撐不住的。 │ 但是妳今天真的很奇怪,問一些18禁│ │ 我先去開會 │ 的東西 │ │ │甲○:好啦 │ │甲○:對我不是只有性而已,而是想要好好│ 先這樣 │ │ 的照顧我好多事情你都替我想好了,│ 你忙你的 │ │ 就只是怕我受傷 │(15/3/1上午11:59) │ │ 麵包?????? │被告:下線了 │ │ 為什麼是用光速?? │甲○:可以跟我聊 │ │ (對方沒回應) │ 再叫我 │ │ │(15/3/1下午12:41) │ │ │甲○:(對方已取消) │ │ │ 可講話不?? │ │ │甲○:000000000是什麼意思?? │ │ │(15/3/1下午12:48) │ │ │甲○:嘿嘿嘿嘿嘿嘿 │ │ │(15/3/1下午1:03) │ │ │甲○:我想問你幾個問題 │ │ │ 你要誠實回答我 │ │ │ 為什麼你和我之前交過的男朋友都不│ │ │ 一樣 │ │ │ 你不會想要無時無刻都跟我膩在一起│ │ │ 反而會叫我把課業顧好 │ │ │被告:??妳說甚麼?是對我說嗎? │ │ │甲○:傳錯了 沒事 │ │ │被告:有病 │ │ │(15/3/1下午1:11) │ │ │甲○:為什麼你都不會對我不耐煩或敷衍我│ │ │ 在我說會痛的時候,你會在乎 │ │ │(15/3/1下午1:19) │ │ │甲○:在我真正做錯的時候你會嚴厲的跟我│ │ │ 說 │ │ │(15/3/1下午4:03) │ │ │甲○:為?什?麼? │ │ │ 你之前會不會因為如果我跟你走太近│ │ │ 他們會用怪怪的眼神看你你就不太接│ │ │ 近我?? │ │ │ 啊 又傳錯 │ │ │ 刪掉刪掉~你什麼都沒看到 │ │ │被告:??是昨天說的那個人?傳給他的嗎│ │ │ ?認識多久了?你們想幹嘛? │ │ │ 先回應妳中午的問題 │ │ │ 光速每秒跑000000000公尺 │ │ │(15/3/1下午4:24) │ │ │被告:妳今天淨傳一些奇怪的訊息給我,怎│ │ │ 麼回事? │ │ │甲○:我只是想問問你的意見 │ │ │被告:妳這樣是小三,我恨小三 │ │ │ 如果想要長長久久在一起,就不能將│ │ │ 感覺集中於現在或情慾上。很快就膩│ │ │ 了。而且愛情要有麵包支持,只有愛│ │ │ 情是撐不住的。 │ │ │ 妳給我正常一點 │ │ │ 我先去開會 │ │ │ (甲○已回收一則訊息) │ │ │甲○:對我不是只有性而已,而是想要好好│ │ │ 的照顧我 │ │ │ 好多事情你都替我想好了,就只是怕│ │ │ 我受傷 │ │ │ 我這樣對他說會很噁心嗎? │ │ │(15/3/1下午4:29) │ │ │被告:我受不了了,妳再跟網友胡來我要告│ │ │ 訴媽媽了! │ │ │(15/3/1下午5:14) │ │ │甲○:麵包?????? │ │ │(15/3/1下午5:27) │ │ │甲○:為什麼是用光速?? │ │ │(15/3/1下午5:29) │ │ │甲○:(對方已取消) │ │ │ 在嗎? │ │ │ 不理我?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201.3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12064936.A.8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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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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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在哪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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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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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母豬 妳是不是想跳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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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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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排版看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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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生是不想去網咖膩 不過電腦教室是都沒在鎖喔 還是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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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鑰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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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錄重點不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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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武同學偷溜去電腦教室打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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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晚了你貼這麼長也沒人有那個腦袋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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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長,欠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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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推,看得好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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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七樓,判決書內武生有提到他是從上窗爬到電腦教室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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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教室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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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終於看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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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標一下重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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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也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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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民是憑感覺裁定的 你po個判決書這邊沒人會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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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長了 懶得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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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07:59, 6年前 , 21F
武同學:幹 溜進學校打個LOL結果全世界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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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武同學為了打電動還真是勤奮阿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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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打lol救老師,這老師運氣好有證人,不然屎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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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12:50, 6年前 , 24F
問得好細喔....要是說謊很難不拆穿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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