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女學生傳鹹濕照想聊18禁 嚴師拒絕反挨告性侵已回收
判決書支援啦
卦點是
武同學於證詞中表示曾與該女同學交往過,
國一下學期到國二上學期。
然後武同學寒假幾乎每天都去學校電腦教室偷玩電腦,
超狂der
【裁判字號】 104,侵訴,216
【裁判日期】 1060605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罪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侵訴字第2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1(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徐承蔭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
字第119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1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A1原係未滿14歲之少女代號0000-00000
0(民國90年【起訴書誤載為99年】6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資
料詳卷,以下簡稱甲○)之臺中市某國中(學校名稱及地址
均詳卷,下稱B校)理化老師,2人平日均藉由電話或gmail
或WeChat通訊軟體聯繫。甲○於104年2月5日下午4點時許,
在B校辦公室向A1詢問理化問題後,A1帶甲○至校園散步,
步行至802教室內,甲○表示欲入內拿東西,被告陪同入內
,被告明知甲○係未滿14歲之女子,竟基於對甲○為性交行
為之犯意,未違反甲○之意願,在該教室置物櫃後方,親吻
甲○臉頰、嘴巴,撫摸甲○屁股,以其手指插入甲○陰道之
方式,與之性交1次得逞,約莫至下午5點,甲○需返家,被
告乃開車載甲○返家,快到甲○住處時,被告乃開車載甲○
折返至學校附近停車場,停車後,與甲○至汽車後座坐,接
續上開性交犯意,撫摸甲○胸部,並以手指插入甲○陰道之
方式,與之性交1次得逞後,要求甲○以嘴含住其生殖器,
經甲○拒絕後,乃載甲○返家,嗣因甲○姊姊發覺甲○與被
告於WeChat上聊天,甲○家人發覺有異,通知警方,始悉上
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
性交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被告有
罪之事實,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
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且
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
人均不致有懷疑,而得確信其為事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
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
時,尚難為有罪之認定基礎;另苟積極證據不足以為不利於
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
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
、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6
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
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
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
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
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
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
參照)。再被害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
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或
不免渲染、誇大。是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指證、
陳述,其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仍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
人之陳述為薄弱。從而,被害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
瑕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
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
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非謂被害人已踐行人證之調查程序,即得恝置其他補強證
據不論,逕以其指證、陳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最高
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017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所謂補強證
據,則指除該陳述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確具有
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且該必要之補強證據,係指與
構成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之證據,非僅增強被害人指訴內容
之憑信性。是被害人前後供述是否相符、指述是否堅決、平
素曾否說謊,有無攀誣他人之可能,其與被告間之交往背景
、有無重大恩怨糾葛等情,僅足作為判斷被害人供述是否有
瑕疵之參考,因仍屬被害人陳述之範疇,尚不足資為其所述
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80號、
第350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對未滿14歲之女子
為性交嫌,無非係以被害人甲○之指述、衛生福利部臺中醫
院(下稱臺中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李錦
明儀測服務有限公司之測謊鑑定書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
被告固坦承甲○有於104年2月5日下午至學校詢問其理化問
題,其於同日下午4時30分許,曾與甲○一同走至該校802教
室,又於同日下午5時許,駕車載送甲○返家,原已快抵達
甲○住處,然又折返至學校附近停車場後,始又駕車將甲○
載到甲○住處等情,惟堅決否認有何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
交之犯行,辯稱:其僅陪同甲○前往802教室,但其站在教
室門口並未進入,甲○進入教室幾分鐘而已,之後便一起離
開;其駕車載送甲○返家,經過甲○住處路口,甲○表示不
想那麼快回家,其就駕車往學校方向折返,之後就進入學校
附近之停車場停車,先下車看看,一下子就回到車上,甲○
坐上後座後,其應甲○要求也坐到後座與甲○聊一下,車子
4個車窗都放下來,之後就回到駕駛座駕車載送甲○返家,
其並未對甲○為公訴意旨所指之性交行為等語。
四、本院查:
(一)被告自甲○國中二年級上學期起,擔任甲○於B校就讀班
級之理化老師,甲○國中二年級下學期轉至他校前之寒假
期間,與被告相約而於104年2月5日下午2時許至學校辦公
室詢問被告課業問題,被告於同日下午4時30分許,曾與
甲○一同走至該校802教室,又於同日下午5時許,駕車載
送甲○返家,原已快抵達甲○住處,然又折返至學校附近
停車場,嗣再駕車將甲○載到甲○住處等情,為被告所不
否認(見偵卷第7頁背面至第9頁;本院卷一第57頁、第58
頁背面),並經證人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
在卷(見偵卷第14頁至第15頁;他卷第19頁至第20頁;本
院卷一第109頁至第111頁背面),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二)被告被訴於上開時、地對甲○性交,固據證人即甲○於警
詢、偵查中均一致證述被告有於104年2月5日下午4點時許
,在B校802教室內,親吻甲○額頭、嘴巴及撫摸甲○屁股
,並以手指插入甲○陰道;另被告於同日下午5點駕車載
送甲○返家快到甲○住處時,又折返至學校附近停車場,
而在被告車輛後座,親吻甲○、撫摸甲○胸部,並以手指
插入甲○陰道,且拉甲○之手撫摸被告之生殖器等語(見
偵卷第14頁至第15頁;他卷第19頁背面至第20頁),且甲
○於本院審理時,經以證人之身分接受交互詰問(甲○未
滿16歲,不令具結),亦明確指證上情(見本院卷一第10
9頁背面至第111頁背面),然甲○既屬本案之被害人,揆
諸前揭說明,其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且
應有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
,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
之依據,至甲○前後供述是否相符、指述是否堅決、其與
被告間之交往背景、有無重大恩怨糾葛等情,僅足作為判
斷其供述是否有瑕疵之參考,因仍屬被害人陳述之範疇,
尚不足資為其所述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先予敘明。
(三)查依甲○於警詢時證稱:伊於104年2月5日下午4時至5時
左右,在前揭教室看到伊以前的書櫃,伊就蹲下來,被告
就靠過來親伊之額頭和嘴巴,有伸舌頭,然後被告將伊帶
到旁邊較高的櫃子,撫摸伊之屁股,過程中持續親吻伊,
然後被告第1次將手伸到伊之褲子裡伊有將被告之手移開
,之後未再反抗,被告用手指插入伊之陰道,以中指及無
名指,持續約10分鐘,被告有將伊之褲子和內褲脫下來,
親伊之腹部,當時快下午5時,被告就說要載伊回家,伊
就把褲子穿起來等語(見偵卷第14頁),及於本院審理時
證述:「(辯護人問:妳從辦公室離開去802教室,再回
到辦公室,大約多久?)差不多1個小時」等語(見本院
卷一第114頁),則被告偕同甲○離開辦公室前往802教室
後至返回辦公室之時間,應非短暫,然觀諸本案B校校園
性別平等事件調查小組之訪談紀錄,該校許老師(真實姓
名詳卷)於訪談時陳述:整個寒假甲○僅來過學校1次,
故其對104年2月5日發生的事有點印象,甲○當天下午坐
在被告之辦公室座位上,被告在旁邊教甲○功課,下午4
點多時,甲○有表示要去看一下教室,並要求被告陪同,
所以被告就與甲○一同離開辦公室,沒有很久就回來了,
大約5至10分鐘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14頁背面、第115頁
至第117頁),參以卷附被告提出其於104年2月5日與其配
偶(暱稱「寶咖咖」)以Line對話紀錄顯示:「被告:我
現在帶學生去看教室,回來再聊(16:27)」、「回來了
,繼續造口業(16:38)」等語(見本院卷一第69頁),
足見自被告向其配偶傳送訊息稱要與學生一起去看教室至
其表示已返回,時間僅相距約10分鐘,而衡情被告當時應
無日後作為訴訟證據之預見,該對話內容當無刻意造假之
可能,綜核上情,益徵被告所辯:甲○僅進入教室約幾分
鐘,之後便與伊一起回辦公室等語,尚非全然無稽,故甲
○所述被告在上開教室內對其為性交行為之情節,時間上
是否足夠而有發生之可能,實非無疑,且甲○所證之經過
時間,又與前開事證不符,則甲○所為不利於被告之指證
,難謂毫無瑕疵,已難遽採。
(四)又被告與其配偶於案發當日之前揭Line對話內容另顯示:
「被告:我現在要載學生回家,回宿舍再聊(17:04)」
、「被告:我在宿舍了(18:03)」等語(見本院卷一第
69頁),堪認被告於案發當日應係於下午5時4分許離開學
校辦公室,且於下午6時3分許已回到學校宿舍,核與甲○
於本院審理時指證稱:「(檢察官問:妳的住處離學校多
遠?)車程約20幾分鐘。」、「(檢察官問:被告幾點開
車載妳回家?)下午5點左右。」、「(檢察官問:妳幾
點到家?)下午6點多一點點。」、「(檢察官問:妳方
才說車程只有20幾分鐘,為何需要1個小時?)本來快到
家,被告有折返到學校附近的停車場。」等語顯有未合(
見本院卷一第109頁、第111頁及背面),蓋依甲○所述其
於案發當日下午6時許到家、學校至其住處之車程時間約
20幾分鐘等節觀之,被告不可能於案發當日下午6時3分許
即已回到學校宿舍;且依被告、甲○一致供證之內容,可
知被告於案發當日下午5時許駕車載送甲○返家,快抵達
甲○住處又折返至學校附近停車場,之後又駕車將甲○送
到甲○住處,則依甲○所稱學校至其住處車程約20幾分鐘
計算,以前揭Line對話內容顯示被告駕車載送甲○返家至
回到學校宿舍約1小時之時間,扣除前揭車行時間,所餘
時間是否足以完成甲○於警詢、偵訊時所指述「到後座坐
、被告對其親嘴巴、舌吻、脫褲子、以手指插入其陰道、
解開其衣服、撫摸胸部、壓頭要求其為被告口交、被告抓
其手撫摸被告生殖器」等行為,著實啟人疑竇,是證人甲
○之證述既有前揭可疑之處,自難逕採為不利被告認定之
依據。
(五)又本案告訴人雖提出甲○與被告間之WeChat對話資料(見
偵卷第70頁密封資料袋內),然甲○於本院審理已證稱其
係於案發後始開始使用WeChat等語(見本院卷第120頁)
,則該內容已難謂與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於104年2月5日對
未滿14歲之甲○性交之罪嫌有相當關聯性;且經檢視、比
對如附表所示本案告訴人提出及被告所提出之WeChat對話
內容資料(見偵卷第51頁至第58頁),顯見多有出入,而
由告訴人提出之WeChat對話影印資料觀之,其中關於「被
告:北鼻?不是爸比嗎?妳又亂叫」、「甲○:誰叫你不
理我」、「甲○:昨天傳給你的看了嗎?」、「被告:怎
麼妳傳那種東西?別害我」、「被告:別聽網友亂講,你
是想做甚麼?」、「被告:???干我啥事?我又沒對妳
做甚麼?」、「被告:好好讀書,就不會有萬一」、「被
告:認識妳還真衰」、「被告:拜託,別再聽網友的」、
「被告:但是不干我的事就別扯我下水」、「被告:但是
妳今天真的很奇怪,問一些18禁的東西」、「被告:??
妳說甚麼?是對我說嗎?」、「甲○:傳錯了沒事」、「
被告:有病」、「甲○:啊又傳錯了,刪掉刪掉~你什麼
都沒看到」、「被告:??昨天說的那個人?傳給他的嗎
?認識多久了?你們想幹嘛?」、「被告:妳今天淨傳一
些奇怪的訊息給我,怎麼回事?」、「甲○:我只是想問
問你的意見」、「(被告:妳這樣是小三,我恨小三」、
「甲○:我這樣對他說會很噁心嗎?」、「(被告:我受
不了了,妳再和網友胡來我要告訴媽媽了!」等可資為有
利被告判斷之對話內容均付之闕如,是以告訴人提出之前
開對話資料是否未經刪改而屬真實,已非無疑;參以甲○
就上開WeChat對話何以提到避孕藥一事,於警詢時證稱:
「因為後來提到要性行為,所以才會有避孕藥這些內容,
不過我沒有吃,也沒有和老師發生性行為」等語(見偵卷
第17頁),於偵訊時又稱:「因為他後來有約我出去要玩
性暴力的遊戲、強暴遊戲、還要一起看A片,A片演什麼就
做什麼,說避孕是因為這問題才說的」等語(見他卷第20
頁),前後所述未盡相符,且根據被告提出之WeChat對話
內容,可見被告就甲○提及避孕藥之事係回應「別聽網友
亂講,妳是想做甚麼?」,而經甲○要求被告於其不舒服
時予以照顧,被告則回應「干我啥事?我又沒對妳做甚麼
?」、「當然會關心你,但是不干我的事就別扯我下水」
等語,亦與甲○前開證述內容大相逕庭,堪認甲○之證述
似有誇大、渲染之情,已難採信;況本院請告訴人、被告
提供上開WeChat對話原始檔案後,告訴人僅表示檔案已刪
除而無法提供,並主張被告可以一款APP更改WeChat對話
(見本院卷一第136頁至第137頁),惟經本院將被告提出
存有上開WeChat對話原始檔案之平板電腦送請內政部刑事
警察局就被告提出之WeChat對話檔案內容是否為原始內容
、有無經過事後增加、刪除、能否以告訴人主張之APP增
、改等事項鑑定,業據該局函覆稱:送鑑平板電腦使用AD
B及資料庫軟體SQLCipher解析並匯出通訊軟體Wechat對話
紀錄(含與甲○對話內容),與被告所提出之附表所示We
Chat對話內容一致,且告訴人所舉:之該款APP應為修圖
工具,無法更改WeChat資料庫內容等語明確,此有該局10
6年1月25日刑研字第1058024011號函檢送之鑑識報告1份
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250頁至第254頁),從而,本案
告訴人提出之WeChat對話資料,非僅無從資為甲○指訴之
佐證,反適足以彈劾甲○證詞之可信性。
(六)再者,證人武○○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審判長問
:以前有無讀過B校)?)有。」、「(審判長問:你是
從幾年級到幾年級就讀B校?)國小一年級到國三。」、
「(審判長問:哪一年畢業的?)105年6月。」、「(審
判長問:是否認識在庭被告?)認識。」、「(審判長問
:被告在B校為何職務?)老師。」、「(審判長問:有
無擔任過你的任課老師?)有。」、「(審判長問:教你
哪一個科目?)理化。」、「(審判長問:是否認識被害
人甲○?)認識。」、「(審判長問:哪裡認識的?)學
校。」、「(審判長問:同班同學?)(點頭)。」、「
(審判長問:你們有無交往過?)有。」、「(審判長問
:何時開始交往?)國一下學期」、「(審判長問:何時
分開?)國二快要下學期。」、「(審判長問:是否103
年下半年,104年年初放寒假之前?)對。」、「(審判
長問:是否國二上就分開?)對。」、「(審判長問:被
害人甲○後來是否有轉學?)有。」、「(審判長問:被
害人甲○轉學之後你們還有無再聯絡?)沒有。」、「(
審判長問:你放寒假時會去學校嗎?)會。」、「(審判
長問:去做什麼?)去電腦教室裡面玩電腦。」、「(審
判長問:是否記得104年2月初時,是放寒假時,有一次你
去學校,曾經遇過在庭的被告跟一個女孩子去802教室,
有無此印象?)有。」、「(審判長問:過程能否請你稍
微描述一下,當天的情形是怎麼樣?)剛開始是我和另外
一個朋友,我們在電腦教室裡面玩電腦時,聽到樓下鐵門
開的聲音,我們想說有人要上來,我們就先躲起來,躲起
來時就看見被告還有一個女同學走過去802教室,然後因
為我們一直在看老師會不會看到我們,一開始是在窗戶那
邊看,老師就一直站在802教室的門口,我們在想說他何
時會走。」、「(審判長問:所以你們在電腦教室一直在
注意802教室的人的動態?)對。」、「(審判長問:他
前後經過多久?)大概不到5分鐘的時間,老師就從802教
室離開。」、「(審判長問:你們電腦教室的窗戶是否可
以直接看到802教室?)可以。」、「(審判長問:你有
看到確定是被告?)確定。」、「(審判長問:被告站在
802教室門口有無進去?)沒有。」、「(審判長問:被
告當時的衣著是否記得?)穿短袖跟一件小背心。」、「
(審判長問:你有無看到與被告同行的女生?)沒有太注
意。」、「(審判長問:是否知道那個女生是誰?)不知
道。」、「(審判長問:你沒有辦法認出女生,那你怎麼
認出被告的?)因為他一年四季的衣服都是同一件。」、
「(審判長問:所以你沒有看到正面?)有。」、「(審
判長問:你有看到被告的正面,為何沒有看到女生的正面
?)是老師站在門口時才有看到他正面。」、「(審判長
問:是否記得那一天是哪一天?)2月5日左右。」、「(
審判長問:為何你能夠確定時間?)因為阿嬤那個時候要
拜拜。」、「(審判長問:哪裡拜拜?)我們家前面。」
、「(審判長問:什麼節日?)我忘記了,阿嬤說神明生
日她要拜拜、要請客。」、「(審判長問:那一天你們家
有請客嗎?)有。」、「(審判長問:辦幾桌?)20桌左
右。」、「(審判長問:是你們家自己辦20桌,還是你們
家那個區域,是否整個村落辦20桌?)對。」、「(審判
長問:你說後來過了5分鐘老師離開了,女生有無一起出
來?)有。」、「(審判長問:他們往哪邊走?)他們往
原來的路回去。」、「(審判長問:是否往教師辦公室的
方向走?)對。」、「(審判長問:你跟你朋友呢?)我
跟我朋友看到老師他們走之後,我們確定他走之後,我們
才跑出學校。」、「(審判長問:怎麼出學校的?)爬牆
出學校。」、「(審判長問:之後你就直接回家了嗎?)
沒有直接回家。」、「(審判長問:爬牆離開學校之後去
哪邊?)我們就去街上買酒。」、「(審判長問:買酒之
後去哪邊?)然後去停車場。」、「(審判長問:後來在
停車場有再遇到其他人嗎?)有。」、「(審判長問:遇
到誰?)很多,有拍婚紗的,還有一些路人在拍照。」、
「(審判長問:在停車場有無看到老師?)有。」、「(
審判長問:什麼時候?天黑了沒有?)天快黑了。」、「
(審判長問:被告有去停車場,他自己嗎?)跟那個女同
學。」、「(審判長問:你這時候有無認出來那個女同學
是誰?)還是沒有,因為我們想說被告來這裡要幹嘛,我
們也是一樣就一直看著被告。」、「(審判長問:你們在
喝酒的地方離老師多遠?)大概10多公尺。」、「(審判
長問:你看到他們在那邊做什麼?)女的是坐的,也是在
那邊看風景,老師也是站著看風景,之後他們就回到車上
。」、「(審判長問:回到車上怎麼坐的,誰上哪個位置
,誰上哪個位置,2個人是怎麼坐上車的?)一開始是女
生跟老師都坐後面,坐一下子之後老師就下車了,然後去
駕駛座就把車開走。」、「(審判長問:這個時間大概有
多久,你說沒多久是多久,你記不記得?)上後座的時間
不到1分鐘吧。」、「(審判長問:時間很短暫就對了?
)對。」、「(審判長問:可否看得清楚他們在車內做何
事?)可以。」、「(審判長問:他們在那邊做什麼?)
講話吧。」、「(審判長問:當時車窗是關起來的還是搖
下來的?)都搖下來。」、「(審判長問:全部的車窗都
搖下來?)對。」、「(審判長問:這時候你還是沒有認
出來女生是誰嗎?)看過去就看到被告而已,因為那時候
是長頭髮擋住她的臉。」、「(審判長問:在停車場,你
有無看到後座的被告跟那位女生有無親密的動作?比如說
接吻、擁抱、頭靠著頭或身體靠得比較近的親密的動作,
你有無看到?)沒有。」、「(審判長問:後來你有被老
師找去訪談?)有。」、「(審判長問:老師為何要找你
去訪談?)因為我寒假進去電腦教室,然後被抓到,老師
就問我說寒假時有無看到什麼。」、「(審判長問:你才
主動把此事講出來?)對。」、「(審判長問:在這過程
中有沒有老師希望或者建議你怎麼陳述、怎麼講?)沒有
。」、「(檢察官問:學校在放寒假時有開放讓學生可以
進入學校嗎?)有,進去打球。」、「(檢察官問:有限
定區域是不是?)對。」、「(檢察官問:可以進教室嗎
?)要先跟老師講。」、「(檢察官問:通往教室的樓梯
有無閘門或鐵門上鎖?你們教室在樓上,要上樓那個樓梯
口會不會設管制門?)會。」、「(檢察官問:電腦教室
在幾樓?)2樓。」、「(檢察官問:802教室在幾樓?)
2樓。」、「(檢察官問:你剛剛說104年要升國三的那個
寒假,應該講你國二要進入下學期的那個寒假,你常會去
學校嗎?)幾乎每天都在電腦教室。」、「(檢察官問:
每天都會去學校?)有時候會睡在電腦教室。」、「(檢
察官問:有管制門你是怎麼跑到教室裡?)爬圍牆上去之
後,因為我們有分上下窗,上窗的鎖已經壞掉,我們爬上
窗進去,把裡面有一個開門會叫的東西用壞。」、「(檢
察官問:這樣子電腦教室的電腦可以使用嗎?)老師跟我
們講不行。」、「(檢察官問:應該網路都關或是電源也
關了?)沒有,網路跟電源都正常可以使用。」、「(檢
察官問:所以你幾乎是每天去,甚至有時候會在那邊過夜
就對了?)對。」、「(檢察官問:從放寒假的第一天到
放寒假的最後一天,每天都有到教室?)差不多都待在電
腦教室。」、「(檢察官問:你寒假常常跟朋友待在電腦
教室時,是常常看到被告在學校出沒,還是只有剛剛你跟
法官講的那一次,所以你印象深刻?)一次。」、「(檢
察官問:你看到被告那次是大概幾點?)下午左右。」、
「(檢察官問:下午大概幾點?)4點半左右。」、「(
檢察官問:你為何可以確定是4點半?)因為我們電腦教
室牆上有時鐘,有看一下。」、「(檢察官問:以你當時
蹲在那邊偷看,你是802教室的2個門都看得到嗎?)不行
,比較靠近801教室那個門是被牆壁擋住的。」、「(檢
察官問:被什麼擋住?)牆壁。」、「(檢察官問:那時
候你看到被告站在沒有被擋住的那個門的門前?)對。」
、「(檢察官問:從被告上樓到802教室,站在802教室的
門前,你所有的過程都有躲在那邊偷看?還是有先躲起來
?)有先躲起來,看他往802教室的時候,我就跟著往前
門那裡走。」、「(檢察官問:那時候被告已經到802教
室時,你就開始一直偷看嗎?)對。」、「(檢察官問:
所以你看出去很清楚?)對。」、「(檢察官問:被告到
底有無進入802教室內?)沒有。」、「(檢察官問:另
外一個女孩子呢?)她有進去。」、「(檢察官問:你有
無跟被害人甲○交往過?)有。」、「(檢察官問:那個
時候你還認不出那個是你女朋友?)因為我們都一直在注
意老師,因為之前有被抓過1次,老師跟我們講過,如果
再進去被抓到的話就要嚴懲,我那時候很害怕,就一直看
老師在幹什麼。」、「(檢察官問:你不會視線只放在老
師身上,我剛剛問你,你還是有看到另外一個人的動向,
所以應該你還是有看到另外一個人的樣子,或者是大概身
高多少穿什麼衣服,大概知道可以猜得出來是誰?)那個
時候真的沒想太多,真的就一直在看老師而已。」等語翔
實(見本院卷第282頁至第297頁),而細繹證人武○○之
證述內容,其證稱係於104年2月5日左右約下午4點半在學
校2樓電腦教室內目擊被告與一名女生前往802教室,嗣又
於同日傍晚見到被告與一名女生出現在學校附近停車場,
且該2人有一同坐在被告所駕車輛後座等語,核與被告、
甲○所述其2人於104年2月5日下午曾一同先後前往802教
室及學校附近停車場等情相符,參以證人武○○已敘明其
於寒假期間幾乎每天都在電腦教室,僅有一次見到被告與
一名女生至802教室等語無訛(見本院卷第293頁),是證
人武○○固無法明確指證與被告一同前往802教室與停車
場之女生即為甲○,然本院綜合上情,堪認證人武○○所
目擊者即為本案相關經過,而證人武○○雖曾為被告任職
之B校學生,然於本院審理時已自該校畢業,參以證人即
甲○之母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甲○在B校就讀期間有與同
班同學武○○交往,武○○是甲○之父好友之小孩,其也
會教武○○功課等語(見本院卷第123頁背面),堪認武
○○與甲○間應無何怨隙,衡情武○○當無甘冒偽證罪之
處罰,故為不實陳述以偏頗、迴護被告之必要,且證人武
○○若係因本案故為有利被告之陳述,大可直指其前述所
見與被告同行之女生是甲○,是證人武○○之上開證述,
堪以憑採,而由證人武○○證述被告於案發當日僅站在80
2教室門口並未進入,不到5分鐘就離開,且在停放於學校
附近停車場之被告所駕車輛內,被告與同坐在後座之女子
間無何親密舉動,當時被告所駕車輛之4個車窗均開啟等
語以觀,核與被告所為前揭辯稱相符,此外,並有證人武
○○於本院審理時當庭繪製之位置圖1份、B校電腦教室與
802教室現場照片6張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12頁至第315
頁),足徵被告上開所辯,尚非子虛。準此,證人甲○前
揭指述之真實性,要屬可疑。
(七)又按證人以聞自被害人本人在審判外之陳述作為內容所為
之轉述,屬於傳聞供詞,縱然具備任意性,因仍屬被害人
陳述之範疇,尚不足作為其所述加害人犯罪事實(即被害
人於事後對證人所透露之被害事實)之補強證據(最高法
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06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依證人
甲○之母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見本院卷一第125頁),
有關被告曾對甲○為性交行為一事,證人甲○之母係聽聞
自甲○,並未親眼目睹,此與甲○本人之陳述無異,自無
從資為甲○陳述之補強證據。
(八)至公訴人所舉臺中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
見偵卷第71頁密封證物袋內),雖記載甲○之陰部處女膜
於4點鐘方向有輕微陳舊性裂傷,惟甲○係於104年4月9日
始至上開醫院驗傷,距離甲○指訴被告於104年2月5日對
其為性交行為之時間已相隔2個月,且造成處女膜撕裂傷
之成因有多種可能,無從認定確為被告以其手指進入甲○
之陰部所致,故前揭驗傷診斷書亦難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
(九)公訴人雖另舉李錦明儀測服務有限公司之測謊鑑定書(見
他卷第22頁不公開卷資料袋內)顯示甲○答稱被告有於10
4年2月5日將手指放進甲○陰道之陳述均無不實反應為據
,惟按「鑑定」者,乃由具有特別知識經驗者,對於受託
鑑定之事項,予以鑑識、測驗及斷定;鑑定人出具之鑑定
報告書面,與其言詞陳述性質相同。又現行刑事訴訟法關
於「鑑定」之規定,除選任自然人充當鑑定人外,另設有
囑託機關鑑定制度。依同法第198條、第208條之規定,不
論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固均應由法院、審判長、受
命法官或檢察官視具體個案之需要而為選任、囑託,並依
第206條之規定,提出言詞或書面報告。另依同法第158條
之3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
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用以擔保該證言或鑑定
意見,係據實陳述或公正誠實之可信性,始符合同法第15
9條第1項所定得作為證據之「法律有規定」之情形,乃認
鑑定報告,不受傳聞法則之限制(參見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修正理由)。至由告訴人自行委託製作之鑑定報告,係
未經法院、檢察官囑託或非由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檢
察官所概括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所為之鑑
定,則屬傳聞證據,得否容許為證據使用,應有傳聞法則
之適用,即其所為之鑑定仍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
詞或書面陳述,除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5所規定者外
,並不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837號、1
03年度台上字第51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甲○於審
判外自行委託李錦明進行測謊鑑定,並由李錦明出具之測
謊鑑定報告,非由本院或檢察官選任或囑託鑑定,且李錦
明亦未具結擔保其鑑定意見,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該測謊
鑑定報告自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而有傳
聞法則之適用,又因該測謊鑑定報告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至之4規定情形,且辯護人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爭執該測謊鑑定報告之證據能力,是該測謊鑑定報告自無
證據能力,而不具補強證據之適格,無從擔保甲○之證述
之真實性。再者,檢察官於偵查中經被告同意囑託法務部
調查局對被告進行測謊鑑定結果,認被告經數字(熟悉)
測試未能獲致明確生理反應圖譜,不宜進行實案測試;而
本院審理時依檢察官之聲請及經被告、甲○同意,再次囑
託法務部調查局對被告及甲○進行測謊鑑定結果,仍均因
認2人經數字(熟悉)測試均未能獲致明確生理反應圖譜
,不宜進行實案測試,此有法務部調查局104年8月28日調
科參字第10403280890號、105年3月9日調科參字第104035
39870號函文各1份在卷可憑(見偵卷第29頁;本院卷第91
頁),是此部分業經調查,仍不能取得對被告不利之事證
,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案甲○所為之指訴非無瑕疵可指,復無何補強
證據足以擔保其指證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自無從採為認定被
告有罪之積極證據,從而,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或所指出之
證明方法,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說服本院形成被
告有罪之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
何公訴人所指犯行,本案被告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揆諸首開
法條規定及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第 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源森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附表:
┌───────────────────┬───────────────────┐
│ 告訴人提出之WeChat對話內容 │ 被告提出之WeChat對話內容 │
├───────────────────┼───────────────────┤
│(甲○、被告使用之暱稱均詳卷) │(甲○、被告使用之暱稱均詳卷) │
│甲○:北鼻 │(15/3/1上午11:38) │
│ 北鼻 │甲○:北鼻 │
│ 北鼻 │ 北鼻 │
│ 北鼻 │(15/3/1上午11:38) │
│ 北鼻 │甲○:北鼻 │
│ 北鼻 │ 北鼻 │
│ 北鼻 │ 北鼻 │
│ 北鼻 │ 北鼻 │
│被告:剛才有老師在我旁邊 │ 北鼻 │
│ 會避開那個地方,我也要靜下來 │(15/3/1上午11:45) │
│甲○:好... │被告:北鼻?不是爸比嗎?妳又亂叫! │
│ 跟我說一下麻... │甲○:誰叫你不理我 │
│ 你剛剛沒回我啊 │被告:剛剛有老師在我旁邊 │
│ 緊張了一下 │ 討論事情,我在上班ㄟ │
│被告:剛才有老師在我旁邊 │ 討論事情 我沒空 │
│甲○:好~ │ 影印機旁人多很吵 │
│ 啊 │ 會避開那個地方,我也要靜下來 │
│ 對了 │甲○:好 │
│被告:我不能給其他老師看到 │ 跟我說一下麻... │
│甲○:好 │ 你剛剛沒回我啊 │
│ 我昨天晚上跟你講的那個避孕藥 │ 緊張了一下 │
│ 有看到嗎? │被告:剛才有老師在我旁邊 │
│被告:幹嘛 │(15/3/1上午11:47) │
│ 我很清楚 │被告:交資料 │
│甲○:清楚什麼?? │甲○:好~ │
│被告:吃了會不舒服兩三天 │ 啊 │
│甲○:我覺得我會不舒服很多天.. │ 對了 │
│被告:避孕的事我很了解 │ 昨天傳給你的看了嗎? │
│甲○:好 │被告:怎麼妳傳那種東西?別害我 │
│ 不舒服的那幾天你要照顧我喔 │ 我不能給其他老師看到 │
│被告:妳別擔心那些事 │甲○:好 │
│ 我也不想給自己惹麻煩 │ 我昨天晚上跟你講的那個避孕藥 │
│ 更不能給妳造成危險 │ 有看到嗎? │
│甲○:好 │被告:幹嘛 │
│ 害我昨天查到快12點... │ 我很清楚 │
│被告:再幾分鐘下課 我會去看班級 │甲○:清楚什麼?? │
│甲○:好 │被告:清楚妳為何問 │
│ 你還沒回答我 │ 吃了會不舒服兩三天 │
│被告:回答什麼? │甲○:我覺得我會不舒服很多天.. │
│ 照顧妳的事嗎? │被告:避孕的事我很了解 │
│甲○:恩恩 │ 別聽網友亂講,妳是想做甚麼? │
│被告:當然會關心妳 │(15/3/1上午11:49) │
│ 我先下線 要回班級了 │甲○:好 │
│甲○:不打算照顧我?? │ 不舒服的那幾天你要照顧我喔 │
│ 好啦... │被告:???干我啥事?我又沒對妳做甚麼│
│被告:有啊 │ ? │
│甲○:好啦... │甲○:我只是想,萬一我怎麼了.. │
│被告:怎麼會不理妳呢 │被告:妳別擔心那些事 │
│甲○:好啦 │ 好好讀書,就不會有萬一 │
│ 先這樣 │ 認識妳還真衰 │
│ 你忙你的 │ 我也不想給自己惹麻煩 │
│被告:下線了 │ 還有一堆學生要照顧 │
│甲○:可以跟我聊 │ 更不能給妳造成危險 │
│ 再叫我 │ 拜託,別再聽網友的 │
│ (對方沒回應) │甲○:好 │
│ 可講話不?? │ 害我昨天查到快12點... │
│ 000000000是什麼意思?? │被告:12點???我想罵人了 │
│ │ 再幾分鐘下課 我會去看班級 │
│甲○:嘿嘿嘿嘿嘿嘿 │甲○:好 │
│ 我想問你幾個問題 │ 你還沒回答我 │
│ 為什麼你和我之前交過的男朋友都不│被告:回答什麼? │
│ 一樣 │(15/3/1上午11:53) │
│ 你不會想要無時無刻都跟我膩在一起│被告:照顧妳的事嗎? │
│ 反而會叫我把課業顧好 │甲○:恩恩 │
│ 為什麼你都不會對我不耐煩或敷衍我│被告:當然會關心你 │
│ 在我說會痛的時候,你會在乎 │ 當然會關心妳 │
│ 在我真正做錯的時候你會嚴厲的跟我│ 但是不干我的事就別扯我下水 │
│ 說 │(15/3/1上午11:57) │
│ 為?什?麼? │被告:我先下線 要回班級了 │
│ 你之前會不會因為如果我跟你走太近│甲○:不打算照顧我?? │
│ 他們會用怪怪的眼神看你你就不太接│被告:??什麼東西? │
│ 近我?? │甲○:好啦... │
│ │被告:有啊 │
│被告:光速每秒跑000000000公尺 │ 不是在教妳功課? │
│ 如果想要長長久久在一起,就不能將│甲○:好啦... │
│ 感覺集中於現在或是情慾上。很快就│ 你都不理我 │
│ 膩了。而且愛情要有麵包支持,只有│被告:怎麼會不理妳呢 │
│ 愛情是撐不住的。 │ 但是妳今天真的很奇怪,問一些18禁│
│ 我先去開會 │ 的東西 │
│ │甲○:好啦 │
│甲○:對我不是只有性而已,而是想要好好│ 先這樣 │
│ 的照顧我好多事情你都替我想好了,│ 你忙你的 │
│ 就只是怕我受傷 │(15/3/1上午11:59) │
│ 麵包?????? │被告:下線了 │
│ 為什麼是用光速?? │甲○:可以跟我聊 │
│ (對方沒回應) │ 再叫我 │
│ │(15/3/1下午12:41) │
│ │甲○:(對方已取消) │
│ │ 可講話不?? │
│ │甲○:000000000是什麼意思?? │
│ │(15/3/1下午12:48) │
│ │甲○:嘿嘿嘿嘿嘿嘿 │
│ │(15/3/1下午1:03) │
│ │甲○:我想問你幾個問題 │
│ │ 你要誠實回答我 │
│ │ 為什麼你和我之前交過的男朋友都不│
│ │ 一樣 │
│ │ 你不會想要無時無刻都跟我膩在一起│
│ │ 反而會叫我把課業顧好 │
│ │被告:??妳說甚麼?是對我說嗎? │
│ │甲○:傳錯了 沒事 │
│ │被告:有病 │
│ │(15/3/1下午1:11) │
│ │甲○:為什麼你都不會對我不耐煩或敷衍我│
│ │ 在我說會痛的時候,你會在乎 │
│ │(15/3/1下午1:19) │
│ │甲○:在我真正做錯的時候你會嚴厲的跟我│
│ │ 說 │
│ │(15/3/1下午4:03) │
│ │甲○:為?什?麼? │
│ │ 你之前會不會因為如果我跟你走太近│
│ │ 他們會用怪怪的眼神看你你就不太接│
│ │ 近我?? │
│ │ 啊 又傳錯 │
│ │ 刪掉刪掉~你什麼都沒看到 │
│ │被告:??是昨天說的那個人?傳給他的嗎│
│ │ ?認識多久了?你們想幹嘛? │
│ │ 先回應妳中午的問題 │
│ │ 光速每秒跑000000000公尺 │
│ │(15/3/1下午4:24) │
│ │被告:妳今天淨傳一些奇怪的訊息給我,怎│
│ │ 麼回事? │
│ │甲○:我只是想問問你的意見 │
│ │被告:妳這樣是小三,我恨小三 │
│ │ 如果想要長長久久在一起,就不能將│
│ │ 感覺集中於現在或情慾上。很快就膩│
│ │ 了。而且愛情要有麵包支持,只有愛│
│ │ 情是撐不住的。 │
│ │ 妳給我正常一點 │
│ │ 我先去開會 │
│ │ (甲○已回收一則訊息) │
│ │甲○:對我不是只有性而已,而是想要好好│
│ │ 的照顧我 │
│ │ 好多事情你都替我想好了,就只是怕│
│ │ 我受傷 │
│ │ 我這樣對他說會很噁心嗎? │
│ │(15/3/1下午4:29) │
│ │被告:我受不了了,妳再跟網友胡來我要告│
│ │ 訴媽媽了! │
│ │(15/3/1下午5:14) │
│ │甲○:麵包?????? │
│ │(15/3/1下午5:27) │
│ │甲○:為什麼是用光速?? │
│ │(15/3/1下午5:29) │
│ │甲○:(對方已取消) │
│ │ 在嗎? │
│ │ 不理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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