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工讀生遭詐17萬 超商竟求償30萬還告侵占消失
全案分成「詐騙點數」、「侵占麵包」兩部分
再來分析「侵占麵包」的部分
※ 引述《roea68roea68 (なんもかんも政治が悪い)》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蘋果日報
: 2.完整新聞標題:
: 工讀生遭詐17萬 超商竟求償30萬還告侵占
: 3.完整新聞內文:
: 一名楊姓男大生去年12月在新北市新店區一家萊爾富超商打工,值大夜班時接到詐騙電話
: ,歹徒誆稱總公司要核對帳務,指示他操作買遊戲點數,楊男上當匯了17萬元,店家事後
: 竟提告求償30萬元,甚至為逼楊男就範,另提告楊男曾侵占店內麵包等物品。楊男與謝姓
: 母親為此從花蓮的家遠道來台北開庭,怒控店家「險惡」。
以原告就被告之所在
所以,可能有兩種情形:
1.被告 (楊姓男大生) 的戶籍在台北
2.被告同意管轄法院為台北
被告、被告母親為此從花蓮到台北來開庭,是在跳針什麼?
(恕刪)
: 在偵查庭上楊男強調,他沒有侵占,是有一個身障人士來店裡拿了麵包沒付錢,警察到場
: 處理時身障人士仍講不清,他乾脆幫忙付錢當作愛心,後來身障人士的家人來付錢,他就
: 把錢收下。楊母指出,店家只擷取錄影片段就指控她兒子侵占,就算真的侵占也只是幾十
: 元,根本只是挑毛病、逼他們就範賠30萬元。
(恕刪)
有以下疑點:(新聞上沒說)
1.警方的紀錄呢?
2.這個身障人士是誰?既然要請警察到場,應該有身分資料的相關紀錄
3.電話通聯紀錄呢?
確認這幾件事情,不就可以簡單而清楚的知道誰在說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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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顧客拿麵包 ---> 打收銀 ---> 某顧客不付錢 ---> 報廢發票,叫警察
這樣是依照規定執行職務,並不會構成侵占罪
若是工讀生自行決定不追究、自己掏錢
事後又自行報廢發票、把麵包錢拿回自己的口袋,事情就不同了 (侵占罪)
警方的紀錄,可能會是一個有罪與否的重點
(還有個「微罪不舉」的不確定因素)
※ 編輯: skyoun (114.33.221.204), 09/04/2017 19: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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