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被消失的法官?消失的媒體自律?消失
安安您好,行政法修過沒,沒修過趕快回去補修哦,不要丟北大法律的臉好嗎?
釋性行政規則
行政機關解釋法令之函釋之性質 按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所謂行政規則係指上
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
直接對外發生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機關解釋相關法令,其規範對象並非直
接針對外部人民,性質上為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解釋性行政規則
行政規則與法規命令不同處有1.法律授權2.適用對象3.效力三部分說明
1.法規命令因規範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事項必須有法律明確授權,行政規則則屬於行政體系
內部事項,原則上不需法律授權可以依職權訂定
2.法規命令適用對象是一般人民,必須對外公布發生效力,同時人民對於法規命令也有提
議權,而行政規則以本機關,下級機關與所屬公務員為對象,原則上沒有必要對外公布,
但仍應發布或下達才會生效,特別是對解釋性規則或裁量基準,可能間接對外發生效力,
除了下達外應由其首長達署,並發布的方式登載於政府公報
3.法規命令性質上屬於外部法,以一般人民為規範對象,行政規則是內部法性質僅有間接
對外生效
※ 引述《xifaka (當之無愧)》之銘言:
※ 引述《jerry0701 (南部瘦一哥)》之銘言:
: 1.媒體來源:pnn 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2.完整新聞標題:被消失的法官?消失的媒體自律?
: ※ 標題沒有寫出來 ---> 依照板規刪除文章
: 3.完整新聞內文:
: 文 / 王子榮(為雲林地方法院法官)
: 上星期,基隆地院有一件定期宣判案件,法官須依照所定期日到庭宣判。這原只是司法
日
: 常的例行性工作,但罕見的是,有媒體報導,基隆地院原訂於當天宣判,當時間一到,
法
: 院卻早已深鎖、遍尋不著宣判法官;法官甚至表示,是一時忘記,才匆匆忙忙趕到宣判
。
: 而原本應出席的三名法官,僅有兩名到庭宣判,另一位則不見蹤影。
: 事件經該新聞披露後,基隆地院很快以新聞稿澄清,嚴正表示承審法官不僅有按照時間
下
: 來宣判,且也向在法庭上的記者朋友講解判決內容,並接受發問。完全相反的訊息,頓
時
: 並陳在閱聽人面前。法官有沒有到庭宣判是一件很客觀的事實,竟然變成如此的「羅生
門
: 」!是法官真的消失了,還是法官「被消失」?是報導的記者說謊,還是基隆地院硬是
強
: 詞奪理、強加辯解?
: 李組長眉頭一皺直覺並不單純
: 上開正反消息見報的隔天,同一間媒體的同一撰文記者發了一則新聞,明白承認先前報
導
: 不實。新聞中寫道:「『僅有審判長及陪席法官出席,受命的法官卻不見蹤影』一事,
即
: 時新聞部分內容與事實不符,造成合議庭上3名法官諸多困擾,對此鄭重致歉,並以現
場
: 事實予以澄清」,真相至此才水落石出。
: 記者硬生生製造出假新聞,這個現象值得觀察的原因,在於這樣的新聞與傳統司法新聞
性
: 質完全不同。傳統上的司法新聞,可能以不同角度切入受矚目的司法新聞,可能對於法
律
: 的脈絡理解上有出入,所以可能會有對司法產生誤解,但這畢竟都是建立在媒體身為第
四
: 權、為社會公益監督的立場上,有時即便報導不夠精確也難以苛責。
: 然而,現今媒體的氛圍,惡意針對一件子虛烏有的事,並以無中生有的方式來對司法體
系
: 潑髒水,甚至刻意曲解判決文義,藉以製造司法顢頇、過街老鼠的印象,賺取閱讀者的
點
: 閱率。這樣的惡質媒體文化,如何遏止?
: 誰才是恐龍法官製造公司
: 「司法」一詞,幾年來變成不能說的髒字,動輒得咎。司法體制內的成員並非沒有反省
,
: 傳統上「法官不語」的框架開始鬆動,開始嘗試更多方式和社會溝通,包括立即反應的
澄
: 清新聞稿、line帳號和民眾互動、既有判決體例的調整(如避免使用艱澀字句)。
: 然而,媒體在司法新聞的處理上,只有極少數的報導者願意深入瞭解、持平報導,其餘
更
: 多的,是用完全和判決內容不同的標題製造點閱率,除了本文提及的這則報導,相似案
例
: 不勝枚舉。
: 曾有一篇報導下標為「綠燈直行撞闖紅燈還要賠169萬」,但事實上在該案中,被告穿
過
: 路口時黃燈已經要轉成紅燈,才釀成發生車禍,而非綠燈直行;此外,該案為刑事案件
,
: 賠償169萬是出自被害人的要求,而刑事法院並未判斷賠償數額,頂多將民事部分移至
民
: 事庭審理。但該標一出,再次成功地激起群眾對司法的厭惡。惡意的報導從未停歇,司
法
: 卻早已傷痕累累,是法官真的恐龍,還是媒體工廠自行「加工」、生產製造,實不言可
喻
: 。
: 消失的媒體自律/新聞倫理
: 媒體作為第四權,肩負著監督社會公益的重責大任,也因為如此,大眾對媒體的言論(
新
: 聞)總是給予最大的寬容,媒體也總以媒體自律或新聞倫理作為排斥管制的「尚方寶劍
」
: 。然而,光怪陸離的報導層出不窮,司法可謂媒體肆虐下的重災區。
: 我們忍不住要問,這真的是民眾想要的嗎?當報導的方向已經是出自惡意、傳達錯誤消
息
: 給閱聽大眾,最終崩壞的司法制度,誰要來承擔苦果?一個民主法治國家,終究需要一
套
: 能終局解決紛爭的制度。那些年說好的媒體自律、新聞倫理在哪裡?隨著媒體掌握的輿
論
: 影響力越發龐大,連立法委員也不敢纓其鋒芒,遑論早就沒有存在感的NCC(國家傳播
媒
: 體委員會),縱使司法院院長許宗力上任時曾呼籲重視妨害司法罪章,在現在的氛圍下
,
: 恐怕只能噤聲。
: 媒體自律的曙光乍現前,我們必須熬過漫漫長夜,而在這一則關於基隆地院的新聞中,
我
: 們可以看見,消失的其實不是法官,而是媒體人心中,那條新聞倫理的界線。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https://goo.gl/soKbbG
: ※ 當新聞連結過長時,需提供短網址方便網友點擊
: 5.備註:常常看大家說恐龍法官 可是究竟是法官恐龍還是媒體恐龍還需要大家深入了解
: 畢竟在這個資訊爆炸的時代標題殺人跟釣魚標題已經變成常態了
: 除了媒體要自律 閱聽人本身的素質也要提升 不需要把時間浪費在感情糾紛跟車禍新聞
上
: 要看這種東西去看八點檔會方便很多
: 總之 希望大家可以再想得更深更遠一點 總白癡化已經夠嚴重了
你這篇的網頁有兩個留言反駁法官說詞
你沒看見? 這個法官明顯不讀書 黃燈的時候是行駛車道的路權
女騎士不是[闖黃燈] 而是黃燈加速直行 黃燈時本來就是她的路權
看一下留言好嗎?
===============================================================
是的 說:
2017/08/22 at 23:44:51
法官判錯也沒道歉,還敢要記者道歉!
而且那案子是綠燈變黃燈,不是黃燈變紅燈!
女騎士只是搶黃燈,機車距離停止線前一秒才看見燈號變換,
當時時速50公里,選擇加速通過根本沒有錯!
按照法規也是這向車道機車的路權,而非對向車道的路權,
考駕照時也是這個答案,為何法官不依法判決?
莫非要女騎士突然急煞造成後車追撞才合理?
相反地,對向車道的三寶,紅燈號誌一直沒有變換,
他都能自殺攻擊式的闖紅燈,孰是孰非,民眾心裡有把尺
回覆
撕法怨 說:
2017/08/23 at 09:27:58
有法官仍停留在”闖黃燈”的觀念,而不去細讀道交法條啊。
===============================================================
我猜等一下50歲的潘欣榮阿伯又要率領眾法匠出來護航恐龍法官都沒有判錯了~
看一下交通部的行政函釋
(二)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未至交岔路口之停止線而號誌燈號已顯示為黃燈,駕駛人仍可
繼續行駛進入交岔路口,依交通部82年10月5日交路(82)字第033848號函釋規定:查「道
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4款規定:「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
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亦即黃燈顯示時,尚未失
去通行路權,故尚可通過路口而不受罰。
推
07/26 16:03,
07/26 16:03
→
07/26 16:03,
07/26 16:03
推
07/26 16:04,
07/26 16:04
推
07/26 16:05,
07/26 16:05
→
07/26 16:05,
07/26 16:0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147.42.22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03862488.A.F83.html
→
08/28 03:34,
08/28 03:34
→
08/28 03:35,
08/28 03:35
→
08/28 03:36,
08/28 03:36
→
08/28 03:36,
08/28 03:36
推
08/28 03:36,
08/28 03:36
→
08/28 03:37,
08/28 03:37
→
08/28 06:01,
08/28 06:01
推
08/28 08:08,
08/28 08:08
推
08/28 09:48,
08/28 09:48
推
08/28 10:01,
08/28 10:01
→
08/29 01:35,
08/29 01:3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9.132.13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04064095.A.8AD.html
→
08/30 11:36, , 1F
08/30 11:36, 1F
→
08/30 11:37, , 2F
08/30 11:37, 2F
→
08/30 11:37, , 3F
08/30 11:37, 3F
行政法院連有對外效力的法規命令都可以審查了,更何況是比法規命令還弱的行政規則。
推
08/30 11:38, , 4F
08/30 11:38, 4F
※ 編輯: treasurehill (117.19.132.138), 08/30/2017 11:41:37
→
08/30 11:44, , 5F
08/30 11:44, 5F
→
08/30 11:45, , 6F
08/30 11:45, 6F
→
08/30 11:46, , 7F
08/30 11:46, 7F
→
08/30 11:47, , 8F
08/30 11:47, 8F
→
08/30 11:48, , 9F
08/30 11:48, 9F
但本案是刑案啊,違法性的判斷權不在行政機關啊!
→
08/30 11:50, , 10F
08/30 11:50, 10F
※ 編輯: treasurehill (117.19.132.138), 08/30/2017 11:51:05
→
08/30 11:53, , 11F
08/30 11:53, 11F
→
08/30 11:58, , 12F
08/30 11:58, 12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 之 20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