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被消失的法官?消失的媒體自律?消失
從頭到尾我根本沒有護航哪位法官的意思
只是閣下一味的把重點擺在司法官有多爛
卻完全忽略到底本來那位「被消失的法官」有什麼錯?
※ 引述《xifaka (當之無愧)》之銘言:
: 騎車跟開車根本無關好嗎? 我說了我的判決書很久看的
: 事故鑑定委員會都認定沒有過失了好嗎?
: 總比法官隨便找到二條盧正的鞋帶(沒有血跡也沒有指紋)
: 都能夠當成盧正勒死詹春子的罪證 看一下盧正怎麼模擬現場 全部都是警方在教導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bgwu4y6tQ
: 喔 這還是2000年判的死刑~當時刑事訴訟法已經修法 自白不能當成唯一證據
: 所以法官隨便找了二條鞋帶 任何人家裡都有的鞋帶 完全沒有比對傷口是否吻合
: 上面也沒有任何血跡跟指紋 法官直接用A4紙打一打就能說是凶器
: 這樣也能當成補強證據來補強自白的證據價值 真的是好棒~
: 法官:蔡崇義
幾乎所有證據都是由被告或原告(檢察官)呈上的
被告又處於非常不利的地位,也沒有太多資源可以調查證據
所以基本上都是檢警調查到的證據
而這些證據基本上都是對被告不利的(對被告有利的根本不會拿出來)
不要把檢警的過錯推到法官身上
雖然法官會採信這種證據也是滿不可思議的
如同你講的,共犯結構
法官常常都是信檢警的,不信被告
: 有沒有合於法律也是由另一群法官認定的 都是共犯結構
: 看一下紀富仁被誣指是東海之狼 被羈押268天 一開始還被烏龍檢察官求處死刑
: 後來冤獄賠償也被駁回 理由是他自白有性侵所以檢警把他羈押沒有過失XD
: 但是他是被刑求的 還被警察推往下跪要跟被性侵的女子結婚贖罪
我記得檢察官的羈押權是在民國84年12月做出的釋字392號宣告違憲,
兩年內應修法,後來於在民國86年12月修法,
而紀富仁被抓時恰巧是民國86年年中,
所以當時做出羈押裁定的應該是檢察官,
那個年代的黑暗應該不用多說。
: 對了 蘇建和申請刑事補償一天也只有1200元補償喔
: 理由也是因為自白殺人所以自己有過失 不能說是檢警跟法官的錯 但是國家意思意思補償
: 國家還是沒有錯啦 要是用舊法冤獄賠償的話還拿不到半毛錢 跟紀富仁一樣
: 只是剛好國家有修法 多了刑事補償的規定
: 冤獄[賠償]說的是公務人員要有過失才能賠償
: 刑事[補償]是說公務員人雖然沒有過失 但是國家可憐你 意思意思補償你
冤獄賠償法已經廢除,現適用刑事補償法之規定
就是不管國家有沒有錯,只要有人受到冤獄、冤死
就會賠償,雖然比起以前是有進步,
但蘇建和三人1天只有1200.1300元的補償,
我也認為不合理。
: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030054
: 看一下去年的案件好嗎?
: 苦主拿出當天去另一家全家的發票提出有不在場證明 也拿出當天錄影給檢察官
: 結果78警察把錄影帶寫錯日期 烏龍檢察官也沒有再核對日期
: 把苦主以竊盜罪起訴 後來苦主被鄰居指指點點 含冤自盡
: 之後申請國賠也通通駁回 理由是苦主自殺跟被起訴沒有因果關係
: 但是苦主的遺書直接說是因為被起訴才要含冤自殺阿? 怎麼會沒有因果關係?
: 對了 這還是去年2016年發生的事情 少在那邊說這是陳年舊案替那些垃圾護航
沒有人在替那些垃圾護航,
到西元2000年,刑求逼供都還是不少見的事情
但到今日已經是非常少見的事情,
雖然這方面有進步,但在其他方面還是很落後
以這件事來說,第一線調查證據的常常都是警方
而警察受檢察官指揮,又有破案壓力
也很多警察用積案的方式處理
以下節錄臉書粉絲專頁「台灣鴿」:
https://goo.gl/h6nLqG
「鴿子被這種智障績效評比搞死的例子,只有鴿子最知道,
以新北某分局為例好了,本來說好這個月轄區內每個派出所,
當月某類型案件要繳三件上來。
結果月初大家都達標後,分局就又給你改成要六件才達標,
接著六件達標後又改成八件,你不做的話分局長就給你烙一句,
那下次就找所長去檢討,所長只好要大家再拼命查,這種狗屎績效評比一點意義都沒有。
各類型的案件都有可能發生上述狀況,而這些數字的提升都是鴿子拿命去賭的,
這種評比應該改名為雞掰評比,因為到最後哪個長官越雞掰,
評比的分數就會創歷年新高,警政署跟人家談什麼績效,鴿也只能笑笑了啦!」
還有這篇新聞
https://goo.gl/2c5wgk
「監察院指出,依網路臉書專頁「靠北警察」的調查,
有九成以上的民眾聽聞過員警為了春安工作績效,
而有養案以待春安期間再行破案的情形。
警政署面對質疑,為了避免養案、造假的問題,
今年廢除春安工作,改以「加強重要節日安全維護工作」取代。
然而,監察院調查,「加強重要節日安全維護工作」列入評比的
「取締職業性賭場」項目,於該期間之破獲件數則占去年全年度件數之37.94%,
是否有換湯不換藥,形成另一類養案的情形,仍然有待觀察。」
為什麼會發生這種明明很多疑點卻硬著頭皮辦下去、甚至判下去的案件
還不就是警察單位有壓力,隨便拼湊一些證據就陷人於罪
有的檢察官還以勝訴為樂,明明就一堆證據顯示被告有非常大可能是無辜
卻在法庭上只提出不利被告的證據請法官重判。
: 所以法官只要用A4紙打一打就能推翻專業鑑定嗎?
: 看見法官是怎麼推翻林金貴再審案好嗎?
: 中研院都已經做出2D回復3D重建技術 證明兇手與林金貴面部有68%不吻合
: 結果法官只要用A4紙打一打就說[目前3D重建技術不純熟 證據不可信] 就全部排除
: 榮總的醫師鑑定證明林金貴頭髮生長速度不可能從齊耳過了兩個月長髮過肩
: 結果法官用A4紙打一打[醫師鑑定技術不可信 每個人的頭髮生長速度不一樣]
: 太好笑了 別人的專業都不是專業 用A4紙打一打就說別人鑑定技術不可信
: 就算鑑定技術真的不可信 那也是要找其他專業人士來重新鑑定
: 不是文組法匠隨便用A4紙打一打就能推翻!
: (當然鑑定技術可能不純熟 但法官憑什麼認定不純熟?
: 只憑法官自己主觀臆測打幾個字 就能駁回別人的專業鑑定 這也很奇怪)
: 法官要推翻車禍事故鑑定很容易 A4紙打一打就說人家鑑定技術不可信
: 完全不用任何科學證據!
這部分也沒錯,法律確實賦予法官非常大的權力
很多證據法官不信就是無效,
還有的法官把測謊當成事實,
不願接受測謊就認為被告是心虛,
被告接受了又認為測謊準確率100%,
這方面除了依賴立法院修法,也要法官本身自律。
所以我一開始就說本案已上訴,車禍鑑定據說也要重做
討論這個基本上沒意義,
我不信車禍女方無肇責的原因是,
法律上要求駕駛「應注意車前狀況」,
這條本身就讓99.9%的車禍不可能有一方無肇責了,
而且女駕駛又因為燈號由綠轉黃而加速,
「黃燈加速通過不會被罰不代表撞到人=沒事」
何況加速前本來就應該更注意前方四周
不是陋習久了就能積非成是。
更何況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專業性根本沒有根據,
你能質疑法官,我也能質疑委員會
是不是委員會拉出來的屎法官都要照吃?
: 但是如果法官要栽贓你 隨便找兩條鞋帶 任何人家裡都有的鞋帶 上面沒有血跡指紋
: 法官都可以說你用那條鞋帶勒死人!也不需要科學證據! 那話都是法官在講!
: 命案現場留下的菸蒂唾液也是B型不符合盧正的血型
: 打勒贖電話的指紋也跟盧正不符合 完全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盧正殺人
: 唯一的證據只有盧正的自白 但是盧正被違法羈押47小時 已經超過法定的24小時
: 但是法官說[警察沒有違法羈押 是盧正自己自願協助辦案 他自己不離開]
: 這不是神邏輯嗎?
: 如果盧正真的有殺人 跑都來不及 幹嘛這麼熱心協助辦案 協助47小時
: 協助辦案到最後還自白殺人 真的是好棒~好熱心的盧正! 警察都沒有刑求啦~你信嗎?
: 明明偵查不公開
: 偵訊過程旁邊有一個跟案情無關的靈媒在那邊跟死者通靈傳紙條給盧正 暗示他要說什麼
: 結果法官:
: [靈媒雖然傳紙條給盧正 但是盧正眼睛沒有直視紙條
: 可見得盧正沒有看到紙條 故盧正的自白沒受到誘導]
: 噗~ 法官好棒 如果盧正都沒有看紙條 那靈媒傳這麼多次要幹嘛 一直傳一直傳
: 他傳給旁邊的阿飄看喔? 對了 她是靈媒嘛 當然是傳給阿飄看的~XD
共犯結構這個問題真的很大,
以前警察刑求逼供最後都能沒事,
現在警察違法盤查搜索逮捕也都能沒事,
某位楊律師就有很多被盤查強制帶回警局的經驗
隨便節錄一段:
http://sleepylaw1234.pixnet.net/blog/post/211274999
「我想我真的長的很像壞人
電影院四周人滿為患,我只是要走到對面7-11買可樂
警察們又只挑我一個人臨檢盤查
當我提出大法官釋字535號解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時
警察們一如往常想騙我並逮捕我
警:「如果你不出示證件,我就可以逮捕你喔」
楊:「那要先符合臨檢和盤查的要件啊,我有符合嗎?我只是要去買可樂」
警:「我沒騙你啦,警察職權行使法真的這樣規定啦」
楊:「你翻法條給我看,若是,我就跟你去警局」
警:「來警局,我翻給你看」
楊:「你在騙小孩喔,你先翻法條給我看,若是,才去警局」
警:「我沒騙你啦,警察職權行使法真的這樣規定啦」
楊:「你根本就在騙老百姓,我跟你講,我是xx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我就是教刑事訴訟法的,你要抓我,我先抓你,我現在就打電話報警」
=======================
我只好一如往常地打110報警抓警察
警察們一如往常地嚇到不敢讓我看編號
最後總由第三者警察出面打圓場
直到那個想強押我上車的警察向我道歉後,我才願意放人」
長久一來因為大家都這樣幹,大家都違法盤查
大家都認為是對的,所以法律等同虛設,
堅持依法行政的人被大家笑,被大家罵。
因為不懂法律,警察要幹嘛就照做,
常常在youtube上看到警察盤查的影片,
都是警察要求搜索車輛,被盤查者就照做
絲毫不提被盤查者有拒絕被搜索的權利。
大家都看到警察因為這樣的盤查抓到壞人
然而卻沒看到一堆臉長壞的人每天出門都要被警察浪費時間
報身分證字號、看機車車廂汽車車內、問一堆問題
後來這位律師兩次告了盤查不成用強制力把他帶回警局的警察,
第一次到了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聲請自訴法院駁回
第二次一樣是不起訴,自訴也被駁回
在律師第二次要報案的時候,整層的警察都裝沒聽見沒看見
最後才找到一個年紀比較大的警察做筆錄。
注意:是駁回不是審判後判決警察無罪,為什麼?
很好笑的是第二次駁回的有一個理由很好笑
因為被盤查的地點附近有個路口在五個月前被指定為路檢點
所以合乎法律規定在指定公共場所可以實施盤查
根據這個無線上綱的解釋基本上全台灣都能盤查,
因為到處都被指定為路檢點過,到處都是路檢點附近。
所謂樹大必有哭枝,人多必有白痴
全台司法官幾千人,少數幾件合法不合理的審判就被罵到臭頭
根據台灣民意基金會民意調查,公僕好感度排名最後
只有24.5%的人對法官有好感,
而民眾對大多數都會違法盤查誘導搜索的警察
好感度卻是排名第一,有74.1%之高
一樣都是血汗職業,待遇卻差這麼多
大家都只看法官月領十幾萬,卻沒看到工作量
警察拼破案隨便找證據就抓疑犯
法官月結近百案,當然呈上來的證據都信
審判品質?先求自己結案數能達標吧
如果一個一個查證據來源有沒有問題
每個法官都要像戰姓法官被彈劾了
同一個共犯結構,人民的觀感卻相差如此的大
真的是滿不可思議的一件事。
再提一個律師罵警「他媽的」被判拘役的故事
https://goo.gl/q4JHB5
「執業律師陳鴻琪因北市警中山分局警員不讓他接見委任被告,
脫口辱罵2名警員「他媽的,聽不懂是不是!」被逮捕並依妨害公務罪移送法辦;
高等法院昨仍判陳20天拘役,可易科2萬元罰金,全案定讞。」
律師依刑事訴訟法要求接見被告被警察拒絕,
拿出手機蒐證,一堆警察圍上來
說警局不能錄影,「這案子在車上搜到毒品,沒什麼好接見的」
還要律師到地檢署去接見
說什麼就是不給見,律師一再表明依法可以接見
又一堆人圍上來你一句我一句,
受不了大罵「他媽的,聽不懂是不是?」
結果馬上依妨害公務被送辦最後判拘役
結果違法拒絕律師接見的警察沒事,
情緒失控的律師被被判有罪。
結果「誤解」法律的警察最後也沒事。
反而是如果警察違法濫用職權被判刑的話,
鄉民還會靠北法官警察工作已經夠辛苦了,恐龍法官!凸
工作辛苦違法人民就應該接受???
: : 車頭撞機車右側 就是汽車撞機車
: : 難道機車的右側有辦法有向右的動力去撞汽車車頭?
: 機車三寶自己闖紅燈 自殺式攻擊跑來被汽車撞 這樣汽車也有過失????
: 這種三寶我看太多了啦 不打方向燈隨便轉給別人撞 又要說別人有過失
: 那是十字路口好嗎?
: 行駛車道的機車苦主黃小姐是綠燈直行 她完全沒有超速 即使後來看見轉黃燈
: 她只是加速通過馬路 她還是沒有超速 是對向車道的三寶自己闖紅燈跑來給苦主撞
: 機車三寶自己跑來送死 這樣苦主黃小姐還有錯嗎?
: 如果是你自己跑去給火車撞 你被撞死了 你還要怪是火車撞你所以火車沒有急剎有過失?
: 你會說你身體右側沒有向右的動力去撞火車 所以是火車撞死你 火車有過失?
你一開始是說闖紅燈機車去撞女車主,
現在又說是闖紅燈的自己去給汽車撞,
是這樣沒錯啦,阿過路口不減速就算了還加速,
加速就算了還不注意前方,
難道只要對方是自己跑到你面前就能撞上去?
來看上個月的新聞
https://goo.gl/qQNSa7
看到行人違規,不想讓還故意加速想通過
結果撞上對方怪對方先違規,開車的才弱勢
其實也沒錯啦,開車真的是弱勢,
因為開車通常不會受傷,如果雙方都受傷就難說了
當時這篇新聞被PO到八卦我記得風向是這駕駛四輪嘴臉
加速撞人還討拍、駕駛習慣差,
跟這個案子真的待遇很不同。
: 你在講啥? 監察院跟司法院的權限就那樣 最後決定要怎麼處罰法官的人也是其他法官
: 你難道不知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全部都是法官組成的嗎?
: 周慶光把庭期全部排在二個月退休後 讓自己放兩個月大假
: 本來已經被司法院追回退休令 也被監察院彈劾 結果案件送到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 又變成只有二大過 輕輕放下
: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37503
: 轉貼部分內文:
: 司法院決議應予停職,並函請撤銷他的退休核定,成為首位退休令遭撤銷的法官。
: 不料經公懲會審議後,僅議決記過二次,形同被平反,不但可申請復職,還可再辦退休領
: 取退休金,也可補領停職三年有餘的薪資本俸,說不定還可以爭取加領退養金。
嗯。
公懲會就是懲罰公務員的法院啊當然由法官組成,
我也沒有否認有部分司法官很爛的事實。
但也有時候法官依法審判,雖然不合理,但沒有其他空間
我記得我第一次聽見恐龍法官這個詞是在6.7年前的白玫瑰運動
當時一名六歲女童被用手指性侵,而有證人指出女童未抵抗呼救
因此認定未違反女童意願,雖然這很荒謬,六歲女童怎麼可能會懂這些事?
但依當時的刑法,未違反意願只能適用對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判處,
後來才有99年第7次刑事庭決議,對7歲以下不管是否合意
都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論處。
: 沒有人說這跟被消失的法官有什麼關係
: 但是護航的那篇文章提到機車苦主黃小姐是闖紅燈所以有過失
: 撰文的法官利用被消失的法官這件事情 順便栽贓記者每次都是亂寫
: 這個我就不能接受 麻煩你去看一下原文
這位法官也是以漂亮的說法提出來想為法官討公道,
「曾有一篇報導下標為「綠燈直行撞闖紅燈還要賠169萬」,
但事實上在該案中,被告穿過路口時黃燈已經要轉成紅燈,
才釀成發生車禍,而非綠燈直行;此外,該案為刑事案件,
賠償169萬是出自被害人的要求,而刑事法院並未判斷賠償數額,
頂多將民事部分移至民事庭審理。但該標一出,再次成功地激起群眾對司法的厭惡。
惡意的報導從未停歇,司法卻早已傷痕累累,是法官真的恐龍,
還是媒體工廠自行「加工」、生產製造,實不言可喻。」
黃燈已經要轉成紅燈→就是黃燈的意思
哪個黃燈不是要轉成紅燈?
雖然黃燈直行跟綠燈直行的路權是一樣的
但黃燈也在提醒駕駛燈號已經要轉為紅燈
而且接近路口反而還加速,這才是判有罪的原因
至於這件案子刑事附帶民事法院裁定交由民事庭審理
根本還沒判決賠償多少,所以合理相信169萬是死者家屬提出的。
記者沒盡查證義務就報導女駕駛說法,鄉民就相信了
: 那是因為速審法立法了 所以基於速審法規定 沒有證據只好趕快判無罪趕快放人
: 徐自強也是這樣 沒證據又已經被羈押超過法定時效了 法官只好趕快放人~
: 什麼有好的司法官願意做對的事情 還不是迫於法律壓力
是因為速審法沒錯,但要不是最後高院三次判無罪
能滿足速審法的條件不能再上訴?
才不是什麼沒有證據趕快判無罪趕快放人
檢察官2007年還在聲請羈押,被駁回還抗告
還一直上訴到底,
檢察官濫權追訴,結果法官被罵???
: 沒有人說被消失的法官有錯 但是護航的那篇文章亂用機車苦主黃小姐的案件
: 拿來栽贓記者每次都是亂寫 事實上 記者就算亂寫也不會害人去死
真的是亂寫,害大家亂挺,平常罵記者不讀書的人看到報導還是無腦相信記者
根本就沒有判決賠169萬的事,蘋果有報導,但好像大家都沒看到,我也是剛剛才查到
https://goo.gl/8jkJKY
「但台中地院今指出,游女並非是綠燈直行,而是闖黃燈,
不能因為阿伯闖紅燈,就免除游女的刑事責任,且賠償金額仍在調解中,未定案。」
「至於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及覆議委員會鑑定認為游女沒有肇事責任,
是沒有斟酌卷附監視錄影光碟、被告行為情狀及供述所致。」
「至於賠償金額,仍在一審調解中,尚未確認,
法院判決中沒有「169萬元」這個數字。」
: 法官在判決書亂寫 寫得好像親眼看見盧正、蘇建和在殺人
: 會害他們被判死刑 毀掉好幾個家庭 你懂不懂啊!
證據呈上來就是那樣,被告自白承認犯罪
也沒人跟法官講那些自白是刑求得來的,
所以到底是刑求逼供取證的檢警問題大?
還是相信檢警的法官問題大?
然後某些法官的腦子都有些問題,
都認為檢警跟被告無冤無仇不會無故害被告,幹!
: https://goo.gl/9Dho9K 看一下原文的王子榮法官寫什麼好嗎?
: ===王子榮亂寫分隔線======
: 曾有一篇報導下標為「綠燈直行撞闖紅燈還要賠169萬」,但事實上在該案中,
: 被告穿過路口時黃燈已經要轉成紅燈,才釀成發生車禍,而非綠燈直行
: ====王子榮亂寫結束線=====
: 機車苦主黃小姐乃是綠燈直行 看見綠燈轉黃燈研判即使立即剎車都無法停在停止線前
: 所以加速通過馬路 她沒有超速 完全依照法規直線通行
: 還有法匠說什麼經過十字路口不管綠燈紅燈黃燈本來就要減速 這樣急剎車才能剎住
: 請問是哪一條法條? 看見前面十字路口的綠燈好大好圓 你還會減速到20km以下?
: 就算現在是時速20km好了 距離停止線只剩下20cm你剎車能剎得住?
: 整個判決書都沒有寫苦主黃小姐什麼時候看見黃燈 當時機車距離停止線多遠
: 原告完全沒有舉證黃小姐有何過失 法官都能判黃小姐要賠償 真是78
沒有賠償,你被騙了
其他的我上面說了
: 再看另一案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8rACHazcdM
: 看一下這個新店小黃苦主王賢才 完全綠燈直行 也沒有搶黃燈 是對向機車闖紅燈
: 結果法官還說小黃司機超速有過失 判刑四個月~
: 自己不要闖紅燈不就沒事了 難道小黃超速那一點點就會撞死人?
: (然後法官也不敢在判決書寫超速多少 每次判決書都只有寫對自己有利的部分
: 這樣人民看完判決書就不會發現法官有判錯了 如果只有超速5km 根本沒差)
不管超速多少就是有肇責阿,很難理解嗎?
我覺得你好像不把法律當一回事,大家都超速,
但不代表出事了可以沒有責任,
而且刑法對業務過失的責任比一般過失更重,
我覺得很奇怪,因為從事業務的人每天重複一樣的動作
每天開車10小時出事的機率當然遠高於每天開車1小時的人
就算比一般人會開車,比一般人肇事機率小一半
那還是有一般人五倍的機率遇到車禍,
又如同前述,99.9%的車禍都是雙方有肇責有過失。
過失致死最高刑期兩年,業務過失致死卻是五年
所以出事比一般人更倒楣。
而且本案闖紅燈的是男騎士,女乘客死亡
所以男騎士也有被判刑,但緩刑,計程車卻不能緩刑,但得易科罰金。
題外話是這小黃司機後來酒駕也被判刑。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60603/877434
: 這另一個案件 一審法官還說機車闖紅燈雖然有錯 但是因為是直行車
: 小黃是轉彎車 所以小黃是轉彎車沒有禮讓闖紅燈的直行機車這樣有錯?
: 好險二審法官還是英明的 採信鑑定結果 認為小黃司機沒有過失
: 奇怪 一審法官怎麼會認定闖紅燈的機車也有路權 因為是直行車也要被禮讓?
不得不說交通法規賦予駕駛的義務真的很大(或者是法官認為的),
大到不可能每個人在開車的時候都能完全的盡到駕駛人義務
例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
光這條就能讓99%的車禍駕駛有肇事責任。
這種車禍案件在以前幾乎是不可能安全脫身的,
通常都只能自認倒楣賠錢欠債,
是到近十年判決才比較有改變,出現少數沒有用非常嚴格的角度去要求駕駛盡
非常嚴格的駕駛人義務
https://goo.gl/C6V5kG
這個車禍要是其他法官判就是新聞最後一段說的
「而這樣的判例一出,網路上也一片叫好,因為過去只要引用帝王條款
「應注意而未注意」,許多人都吃了不少虧,而這次法官判騎士無罪,
也讓許多人大讚法官英明。」
這樣的法官是很值得讚許,
但其他法官為什麼都車禍都要判被告有肇責?
一個法官月結案量可能快一百件,每件都要這樣細細研究如何幫被告脫罪?
求省事的結果當然就是直接引用以前的判決阿
法官一個禮拜開庭時間只有兩個半天,不是兩天半
是兩個半天,第一個庭是準時的,後面的庭都是延遲再延遲
開庭延遲審案、結案也會延遲,
延遲到最後總會有壓力,想要每件案子都細心處理的
就是下一個戰諭威。
想求審判品質最重要的是先解決司法官過勞的問題
還有基層檢警不要為了破案亂取證。
: 有沒有法官神邏輯的八卦?
你要說法官神邏輯也好,只是要提出現在司法的弊病也好
我想說的只是很多事都是人民對法官的誤解,
小罪判易科罰金,被罵縱放(監獄超收耶)
不讓檢察官羈押,被罵縱放(沒有串證逃亡之虞,幹嘛押?)
證據不足無罪,被罵縱放(......)
地檢署讓嫌疑人交保,罵法官(檢察官?那是啥)
警察取證手段不當證據有瑕疵,罵法官(警察好棒棒好感度第一名捏)
記者報導法官亂判,罵法官(平常罵記者?看報導時腦子在哪?)
檢察官警察記者都在旁笑而不語
棒打落水狗誰都會,
但誰來還那些正直法官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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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9.60.8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08423207.A.AC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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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rishina (1.169.60.80), 10/19/2017 22:2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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