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謝哲勝:受僱人殺人並非執行職務的行消失
噓 steelheart3: 沖咖啡是沖毒下去喔 那我受雇開車 故意撞人老闆負責? 07/29 14:44
噓 steelheart3: 當然不是 老闆會叫你下藥下毒?受雇開車老闆會叫你撞? 07/29 15:31
為什麼有人可以一直搞不清楚重點 拼命跳針啊?
民法188條的立法意旨就是衡平責任
就是保障被害人 在僱用人利用他人擴大行動範圍之時
要求其必須對受僱人的行為負責
以免被害人求償無門
此乃經濟利益上之衡平
而關於職務上行為的認定標準
則有客觀說與內在關聯說之不同見解
但不管採哪一說
咖啡店店員利用沖咖啡的機會下藥迷昏被害人
早就可以被認定是在執行職務上之行為
(沖咖啡難道不是咖啡店員的職務範圍?)
就算後階段的殺人行為不被函攝在職務上行為內
雇主還是需要對前階段的下藥行為負責啊
如果要照你說法雇主下令才算
那一八八可以廢掉了
直接用一八四或一八五就好了
此時雇主的行為早就已經該當刑法上的教唆犯或共謀共同正犯了!
依一八五構成真正連帶債務
哪還能適用一八八的不真正連帶債務?
你的說法根本就是自相矛盾的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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