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謝哲勝:受僱人殺人並非執行職務的行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8年前 (2017/07/29 16:34), 8年前編輯推噓-1(231)
留言6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5/5 (看更多)
噓 steelheart3: 沖咖啡是沖毒下去喔 那我受雇開車 故意撞人老闆負責? 07/29 14:44 噓 steelheart3: 當然不是 老闆會叫你下藥下毒?受雇開車老闆會叫你撞? 07/29 15:31 為什麼有人可以一直搞不清楚重點 拼命跳針啊? 民法188條的立法意旨就是衡平責任 就是保障被害人 在僱用人利用他人擴大行動範圍之時 要求其必須對受僱人的行為負責 以免被害人求償無門 此乃經濟利益上之衡平 而關於職務上行為的認定標準 則有客觀說與內在關聯說之不同見解 但不管採哪一說 咖啡店店員利用沖咖啡的機會下藥迷昏被害人 早就可以被認定是在執行職務上之行為 (沖咖啡難道不是咖啡店員的職務範圍?) 就算後階段的殺人行為不被函攝在職務上行為內 雇主還是需要對前階段的下藥行為負責啊 如果要照你說法雇主下令才算 那一八八可以廢掉了 直接用一八四或一八五就好了 此時雇主的行為早就已經該當刑法上的教唆犯或共謀共同正犯了! 依一八五構成真正連帶債務 哪還能適用一八八的不真正連帶債務? 你的說法根本就是自相矛盾的可以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6.250.4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01317265.A.858.html ※ 編輯: treasurehill (114.36.250.44), 07/29/2017 16:36:52

07/29 16:36, , 1F
當你各板逆
07/29 16:36, 1F
※ 編輯: treasurehill (114.36.250.44), 07/29/2017 17:05:54

07/29 17:33, , 2F
跟一堆法盲解釋太多沒用的,連民法與刑法責任都分不清了
07/29 17:33, 2F

07/29 18:32, , 3F
只要跟駐版法匠意見不一樣就是法盲 謝哲勝也是法盲
07/29 18:32, 3F

07/29 19:58, , 4F
只要跟樓上意見不一樣都是法匠 最高法院都是法匠
07/29 19:58, 4F

07/30 08:18, , 5F
你現在才知道最高法院也是法匠
07/30 08:18, 5F

07/30 11:42, , 6F
你現在才知道你是法盲
07/30 11:42, 6F
文章代碼(AID): #1PV4YHXO (Gossiping)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PV4YHXO (Gossi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