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最倒霉老闆!謝依涵免死他卻要賠368萬 大丙:只能賣房消失
※ 引述《ainor (><)》之銘言:
: 民法 第 188 條
: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 ,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1.肥宅去50X之類飲料店,小屁孩店員偷加料,肥宅突然肚子痛
: 這樣飲料店要不要賠個掛號費?
: 依這個法要賠沒錯,執行職務時,合情合理合法
: 2.然後小屁孩陪肥宅去醫院途中,因肥宅一直唸,
: 受不了抽出了把皮帶刀,把肥宅捅死了
: 那飲料店要不要賠???
: 就算要賠也是所謂的"道義"吧,而不是真的老闆有責任 = ="
: 還是說飲料的職位說明書含開刀,小屁孩故意亂桶?
如果小屁孩是因為社會壓力,所以下班時間陪肥宅去醫院
而肥宅活蹦亂跳,只是肚子不舒服想要找美女醫生確定一下
這個捅刀子的行為,當然與老闆無關
如果這個加藥、肚子痛,讓肥宅失去抵抗能力
所以讓小屁孩有機可趁 (捅刀子)
那當然與老闆有關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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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通說外觀看起來像執行職務就好,其實這沒算錯
: 就員工在執行職務時要管好員工,不能讓員工亂搞
: 但
: 一開始加料 + 後來抽出了把皮帶刀把肥宅捅死了 = 執行職務 = 老闆要賠?
: 平常不是很愛把事件切來切去?
: 到了要人賠錢時又混在一起講??
: 好了,大家還是快去看書吧
: 看完後
: 不可質疑,不可思考,不然考試沒拿到分怎麼辦~
: 那天判決書寫大便是香的,那就是香的~
依謝依涵案,在店內飲料下安眠藥,是這個謀殺事件的必要環節
謝依涵把兩個人攙扶到店外 (130公尺遠) 也沒人警覺
老闆沒有善加管理 (飲料加料),故有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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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127.154.21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7575809.A.C48.html
推
06/16 09:18, , 1F
06/16 09:18, 1F
所以,以後飲料有問題就通通推給員工的錯?
老闆都不用負責?
推
06/16 09:18, , 2F
06/16 09:18, 2F
你中毒所造成的損失,要先有這個300萬的價值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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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6 09:19, , 3F
06/16 09:19, 3F
鄰長、里長、市長、總統不是這個員工的管理人
如果是因為政府督導制度錯誤,而造成這個狀況,你可以申請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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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6 09:21, , 4F
06/16 09:21, 4F
※ 編輯: skyoun (120.127.154.215), 06/16/2017 09: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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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6 09:25, , 5F
06/16 09:25, 5F
應該呀
你不知道經常有長官被連帶處分、記過?
至於追償,那是法律執行面上的另一種怠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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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6 09:26, , 6F
06/16 09:26, 6F
法條的條文合理性問題,請洽立法院
(法律大切割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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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6 09:31, , 7F
06/16 09:31,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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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6 09:33, , 8F
06/16 09:33, 8F
你應該要修理法務部長
同事(其他檢察官)是無辜的
※ 編輯: skyoun (120.127.154.215), 06/16/2017 09:3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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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6 09:42, ,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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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6 09:43, , 10F
06/16 09:43, 10F
推
06/16 09:48, , 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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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6 10:36, , 12F
06/16 10:36, 12F
噓
06/16 12:15, , 1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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