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最倒霉老闆!謝依涵免死他卻要賠368萬 大丙:只能賣房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8年前 (2017/06/16 09:16), 8年前編輯推噓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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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inor (><)》之銘言: : 民法 第 188 條 :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 ,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1.肥宅去50X之類飲料店,小屁孩店員偷加料,肥宅突然肚子痛 : 這樣飲料店要不要賠個掛號費? : 依這個法要賠沒錯,執行職務時,合情合理合法 : 2.然後小屁孩陪肥宅去醫院途中,因肥宅一直唸, :  受不了抽出了把皮帶刀,把肥宅捅死了 :  那飲料店要不要賠??? : 就算要賠也是所謂的"道義"吧,而不是真的老闆有責任 = =" : 還是說飲料的職位說明書含開刀,小屁孩故意亂桶? 如果小屁孩是因為社會壓力,所以下班時間陪肥宅去醫院 而肥宅活蹦亂跳,只是肚子不舒服想要找美女醫生確定一下 這個捅刀子的行為,當然與老闆無關 如果這個加藥、肚子痛,讓肥宅失去抵抗能力 所以讓小屁孩有機可趁 (捅刀子) 那當然與老闆有關囉 : ---------------------------------------------------- : 以通說外觀看起來像執行職務就好,其實這沒算錯 : 就員工在執行職務時要管好員工,不能讓員工亂搞 : 但  : 一開始加料 + 後來抽出了把皮帶刀把肥宅捅死了 = 執行職務 = 老闆要賠? : 平常不是很愛把事件切來切去? : 到了要人賠錢時又混在一起講?? : 好了,大家還是快去看書吧 : 看完後 : 不可質疑,不可思考,不然考試沒拿到分怎麼辦~ : 那天判決書寫大便是香的,那就是香的~ 依謝依涵案,在店內飲料下安眠藥,是這個謀殺事件的必要環節 謝依涵把兩個人攙扶到店外 (130公尺遠) 也沒人警覺 老闆沒有善加管理 (飲料加料),故有連帶責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127.154.21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7575809.A.C48.html

06/16 09:18, , 1F
每個飲料送出去之前,老闆都要喝一口嗎?什麼白痴理論
06/16 09:18, 1F
所以,以後飲料有問題就通通推給員工的錯? 老闆都不用負責?

06/16 09:18, , 2F
以後沒人敢做飲料店了 阿 我中毒了 清新賠我300萬
06/16 09:18, 2F
你中毒所造成的損失,要先有這個300萬的價值再說

06/16 09:19, , 3F
這樣說來鄰長 里長 市長 總統 通通都有罪,沒有善加管理啊
06/16 09:19, 3F
鄰長、里長、市長、總統不是這個員工的管理人 如果是因為政府督導制度錯誤,而造成這個狀況,你可以申請國賠

06/16 09:21, , 4F
法官要舉證加料和沒有善加管理的關連性啊,就被告原告要舉證
06/16 09:21, 4F
※ 編輯: skyoun (120.127.154.215), 06/16/2017 09:35:04

06/16 09:25, , 5F
那公務人員用公務之便貪污,他的頭頂上司們也該一起受罰
06/16 09:25, 5F
應該呀 你不知道經常有長官被連帶處分、記過? 至於追償,那是法律執行面上的另一種怠惰

06/16 09:26, , 6F
法匠只管扯這有責任 如何管理解決卻不管 出一張嘴
06/16 09:26, 6F
法條的條文合理性問題,請洽立法院 (法律大切割絕學)

06/16 09:31, , 7F
法匠:法律百百條 哪條由我喬 責任立委挑
06/16 09:31, 7F

06/16 09:33, , 8F
一個檢查官貪污 怎麼也沒有把同一組檢查官也一起罰一罰
06/16 09:33, 8F
你應該要修理法務部長 同事(其他檢察官)是無辜的 ※ 編輯: skyoun (120.127.154.215), 06/16/2017 09:38:32

06/16 09:42, , 9F
其實有的,鄰長 里長 市長 總統 因為督導不周政策不力造成兇手
06/16 09:42, 9F

06/16 09:43, , 10F
若執政者施政完善 天下太平 路不拾遺 夜不閉戶 又怎會有兇手?
06/16 09:43, 10F

06/16 09:48, , 11F
這故事告訴我們以後犯案要挑上班日
06/16 09:48, 11F

06/16 10:36, , 12F
或許應該說,要挑上班日受害 (但,總賠償金額不會變多)
06/16 10:36, 12F

06/16 12:15, , 13F
你文組柯南逆
06/16 12:15, 1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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