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兒少權益法適用於林奕含案嗎?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8年前 (2017/05/07 02:26), 8年前編輯推噓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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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unshinecan (陽光罐頭)》之銘言: : 這樣的話 滿16歲的合意性交仍有可能觸法耶... : 假如魯宅我好不容易交到高中生女友 : : 有沒有兒少權益法這麼好用的八卦? : 推 ilovesumika: 沒前科啊,只要付30萬外加公告姓名而已 05/07 02:03 : 公告姓名會讓魯宅我身敗名裂耶... QQ" 讓我們讀一下原po文章中那個判決書的部分內容: 惟查,宜蘭地院檢察署檢察官係因刑事法律採嚴格之證明法則, 認原告涉犯刑法第221 條第1 項、第227 條第1 項、第2 項及 第228 條第1 項之犯罪嫌疑不足,爰作成99年度偵字第○○○○號 不起訴處分書。而刑法第231 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係規定: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 『以營利者』,處……」,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9 款規定: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九、強迫、引誘、 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之構成要件有別外, 縱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9 款之「引誘」或「容留」法律概念之解釋, 亦採如刑事法律之嚴格證明法則,且縱原告主張已有性行為自由之女學生 係自願穿著原告贈送之肚兜及丁字褲(極具有性暗示之情趣商品) 而發生「兩願」性行為不構成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9 款「引誘」之說詞 為可採,然因原告至少1 次在原告家中與未滿18歲之女學生發生性行為,則誠難謂原告 未涉有「容留」仍屬少年之女學生為性交之情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9 款 所謂「容留」並未如原告所言以過夜或同居等情形為要件)。 Note: 那個30條第9款就是現在兒少權益法的第49條第9款 從黃字部分看起來,滿16歲的合意性交下,第49條第9款是不成立的。 所以原po可以放心去滅茶苦茶了 -- 「沒關係的,我不會全吃完。只吃一塊..不 只吃兩塊就好!」 http://i.imgur.com/6WNiGBC.png
~葛倫‧雷達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7.194.239.19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4095210.A.FF2.html

05/07 02:27, , 1F
約跑囉
05/07 02:27, 1F

05/07 02:27, , 2F
樓下又煎飯
05/07 02:27, 2F

05/07 02:29, , 3F
我們只是有緣無份QQ
05/07 02:29, 3F

05/07 02:32, , 4F
ilovesumika又被打臉了 真哭哭xddd
05/07 02:32, 4F

05/07 02:34, , 5F
你看錯囉,最前面有個「縱」,意思是「即使」
05/07 02:34, 5F
有什麼問題嗎?

05/07 02:35, , 6F
或「就算」,意思是「退萬步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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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02:36, , 7F
懂了嗎,那個誰假設語氣
05/07 02:36, 7F
這樣說好了,如果合意性交下第49條第9款還成立,那根本不會有黃字那段

05/07 02:38, , 8F
白話就是「就算你說的可採好了」
05/07 02:38, 8F

05/07 02:39, , 9F
那你們以後都不能寫「退萬步言」囉
05/07 02:39, 9F
??????? ※ 編輯: arrenwu (67.194.239.192), 05/07/2017 02:40:07

05/07 02:39, , 10F
照你這樣講的話
05/07 02:39, 10F

05/07 03:04, , 11F
感謝 推~
05/07 03:04, 11F
文章代碼(AID): #1P3XLg_o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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