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兒少權益法適用於林奕含案嗎?消失
※ 引述《sunshinecan (陽光罐頭)》之銘言:
: 最近版上吵得沸沸揚揚 所以魯宅我就試著研究了些法條
: 其中兒少權益法第49條第9款跟第15款
: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 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 加上兒少權益法第2條中有提到
: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
: 又碰巧看到有版友分享判例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477號行政判決
: 其中檢方提到的容留與引誘
: 容留 行為人只要提供場所,收留男女並容許其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者,即足
: 構成本罪。
: 引誘 原告坦承曾贈送女學生肚兜及丁字褲,此為極具性暗示之情趣商品,
: 原告雖主張係女學生「自願」穿著,惟難謂無「引誘」女學生為性交之嫌
: 這樣的話 滿16歲的合意性交仍有可能觸法耶...
: 假如魯宅我好不容易交到高中生女友
: 不就無法藉著送禮說情話贏取芳心再帶她回家共度美好夜晚了?!
: 更甚者 如果有人認為這關係不正當也可以告我?!
: 有沒有兒少權益法這麼好用的八卦?
這幾天 看鄉民回那麼多文 真的覺得是浪費時間
所謂的受害者都往生了
檢察官要怎麼起訴XX?
喔 有人聽說你誘姦了誰誰誰 所以現在要起訴你強制性交罪 OK?
OK啊
上了法庭
證人:我聽XX說 OO誘姦了她
法官:只是聽說 有沒影更積極的證據??
證人:沒有 但是我聽XX很認真地說 OO誘姦了她
法官: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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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3.14.1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4094677.A.1FA.html
噓
05/07 02:18, , 1F
05/07 02:18, 1F
所以這是給鄉民哈啦的話題而已
※ 編輯: kokus (223.143.14.15), 05/07/2017 02:19:21
噓
05/07 02:18, , 2F
05/07 02:18, 2F
然後就請回
沒有受害人的說詞 一切都白費
→
05/07 02:19, , 3F
05/07 02:19, 3F
推
05/07 02:19, , 4F
05/07 02:19, 4F
→
05/07 02:19, , 5F
05/07 02:19, 5F
※ 編輯: kokus (223.143.14.15), 05/07/2017 02:23:23
推
05/07 02:23, , 6F
05/07 02:23, 6F
至少要聽過當事者雙方的說詞 再自由心證
法官總不能說:聽XX的親友說 OO你誘姦了XX 所以判處擬強制性交罪成立
※ 編輯: kokus (223.143.14.15), 05/07/2017 02:30:05
噓
05/07 02:28, , 7F
05/07 02:28, 7F
想要教鄉民不要再浪費時間
檢調調查不出來啦
※ 編輯: kokus (223.143.14.15), 05/07/2017 02: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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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02:35, , 8F
05/07 02:35, 8F
常常被人說下去領五百 習慣了
※ 編輯: kokus (223.143.14.15), 05/07/2017 02:38:35
推
05/07 02:54, ,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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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3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