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她綠燈行遭闖紅燈撞 卻輸官司得賠169萬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8年前 (2017/05/02 14:28), 編輯推噓10(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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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其實對判決文內有一些東西有點疑問,想請教大家的. 以下內容直接複製於判決文及交通部函示. ---------------------------------------------------- (二)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經本院勘驗案發時路口監視器畫 面,勘驗結果如下(見本院卷第129 頁及反面): 09:40:00~09:44:34 畫面顯示為一十字路口,此部分錄影為本案發生前之該路口 人、車行進情形。 09:44:35~09:44:36 被告所駕駛之白色車輛往有紅綠燈號誌之十字路口方向行駛 ,此時紅綠燈號誌為綠燈,被告車輛位在路口停止線前。 09:44:36被害人騎乘之機車出現於監視錄影畫面右側。 09:44:37紅綠燈號誌轉為黃燈,此時被告車輛尚未抵達停 止線。 09:44:37末被告車頭與被害人機車右側發生碰撞,碰撞地 點在網狀區與斑馬線間。 09:44:38被害人的機車遭被告駕駛車輛往前拖行至網狀區 邊緣。 09:44:39被告車輛停止。於約39秒末,紅綠燈號誌由黃燈 轉為紅燈。 (三)可知,被害人由十甲路自東往西方向行進,出現在監視器畫 面右側之後,南京東路之交通號誌始由綠燈轉換為黃燈,是 依交通號誌時相之設計,足見案發當時,十甲路之交通號誌 應為圓形紅燈,被害人乃有闖紅燈之交通違規行為,合先敘 明;而於上開號誌由綠燈轉換為黃燈之際,被告駕駛之車輛 尚未抵達路口停止線,即仍在停止線之前方,是其係在圓形 黃燈之號誌狀態下,通過路口停止線,並隨即在南京東路斑 馬線前緣(靠近網狀區這側)與被害人之機車發生碰撞之事 實,業經本院勘驗無訛,已如前述。又經承辦員警至現場測 量,南京東路停止線距離十甲路路緣邊線,約為5.8 公尺, 肇事後車輛停止位置之車尾處距離上開十甲路路緣邊線,則 為3.6 公尺,是加計車身長度4.2 公尺,足證被告肇事後車 頭的位置,距離南京東路停止線為13.6公尺(計算方式:5. 8 +3.6 +4.2 =13.6),此長度再扣除斑馬線之寬度3 公 尺,以及路口停止線距斑馬線之長度約為1.3 公尺,即可得 出,被告於前揭斑馬線前緣撞擊被害人後,仍向前行進約9. 3 公尺(計算方式:13.6-3 -1.3 =9.3 ),此有員警黃 豊足於105 年12月7 日之職務報告2 份及檢附之現場圖、丈 量照片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16 至120 頁),自堪信為真 實。準此,倘被告於撞擊被害人之瞬間,隨即開始踩煞車者 ,其在有被害人所騎乘之機車阻擋於前,此觀刮地痕長約6. 2 公尺即可得知,即除車輛自身之煞車系統外,外界亦存有 相當阻力之情形下,猶向前行駛達9.3 公尺才煞停,顯見其 車速非慢;何況,被害人遭其車輛撞擊後,係被拋上被告車 輛之引擎蓋,再撞擊擋風玻璃上,而後始行摔落於地,有本 院以電腦系統格放擷取之監視器畫面在卷為憑(置於卷外) ,本院固無從僅以上開客觀情狀,據以準確判斷被告於案發 時之具體車速,然其於前方交通號誌業已轉為圓形黃燈後, 不僅未減速做煞停之準備,猶有貿然快速通過路口停止線之 舉,至為灼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辯稱車速僅有20至30 公里等語,要無足採。 ---------------------------------------------------------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未至交岔路口之停止線而號誌燈號已 顯示為黃燈,倘駕駛人仍繼續行駛進入交岔路口,可否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處罰 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百零六 條第四款規定:「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 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亦 即黃燈顯示時,尚未失去通行路權,故不宜依主旨所敘條 款處罰。(交通部82.10.05. 交路(八二)字第0三三四 八四號函) 我想請教 如果交通部函示黃燈亮起只是警示駕駛人紅燈燈號即將顯示.那這個通行路權是否等同綠 燈? 如果路權上沒問題,駕駛人是否可陳述闖紅燈人員突然出現,致使無反應時間呢? 現在連交通部都函示沒有"闖黃燈"這種東西了.所以我真的很納悶. 法官拿闖黃燈的概念來陳述需停止,但交通部函說這只是一個警示而已.這真的很矛盾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3.61.3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3706499.A.C9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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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機車炸彈客,自殺還兼收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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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過了 自己去S搜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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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智障恐龍法官啊,黃燈到撞到車不到一秒鐘是要怎麼煞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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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注意而未注意的一個極緻  順便烏你開太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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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問題在於,這是交通部跟法官判決完全不一樣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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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燈就是介於紅燈(停止)與綠燈(通行)間的信燈,需自行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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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行予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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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裁量阿.交通部就說了,黃燈亮了你還是有通行路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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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燈通過有什麼問題,法官有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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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到一半便紅燈就有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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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覺得從看到闖紅燈的車到煞車停下只需要0.1秒 好棒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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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走在人行穿越道上有絕對路權啊,但即使如此行人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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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闖紅燈發生事故你也不會行人完全無過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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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交通部說了黃燈亮了你還是有通行權,那…交通部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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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認為行人完全無過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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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定有通行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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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阿.這是行人違規阿.那這件案子中,駕駛人違反了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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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肇事責任不等於無過失,被告就是裝厲害,應該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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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行人的例子是要說明有無違規跟有無過失是兩件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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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條例跟刑法目的性本來就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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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c大說明,我會在研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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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既然是警示,就代表它的背後有危險存在,那麼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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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的人就有迴避危險發生的義務,而今天被告就是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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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不迴避的舉動(闖黃燈),那你就不能說自己完全無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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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只是道交條例不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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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燈可以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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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不可以撞人,可以搶黃燈不等於可以撞人,很難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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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燈也要廢了,變黃燈怎沒警告?國家要你變燈一秒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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煞停,都沒警告怎煞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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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ok你最厲害,有預知能力~~還在紅燈的人開始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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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只看法律,是可以不鳥交通部的行政命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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