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77歲師鐸獎校長硬上7歲姪女 法官認定「合意性交」只判4年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9年前 (2017/03/30 12:27), 編輯推噓-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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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loz (醉)》之銘言: : 為什麼這個點會訂在七歲呢? : 其實理由很簡單 : 一開始其實是完全沒有這個限制的 : 14歲以下就只是分 : a.有反抗=>加重強制性交(七年以上) : b.沒反抗=>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三-十年) : 那為什麼會開這個九十九年度第七次刑事庭 : 來決定七歲以下一律認定強制性交呢? : 是因為 : 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22號判決 : 大意如下 : 發生於99年2月間,男子甲於高雄縣甲仙鄉立圖書館之側面樓梯處, : 將年僅6歲之女童A抱坐其左大腿上,以右手由女童A腰部鬆緊帶伸入其褲內, : 未違反女童A之意願,將右手手指插入女童A之陰道,而性交1次得逞 : 當時也是鬧得大家都很不滿,所以就很多人抗議。 : 於是乎,為了平息民怨。只好趕快開了一個會。 : 那既然當時的案例是6歲。所以就訂個七歲就可以解決了。 : 但是老實說,我覺得這還是立法端的問題。只依靠法官的決議其實不是好辦法。 : 至於廢除刑法227的推動又更可怕了 一百年前 同性戀遭到歧視 有些國家立法嚴禁同性合意性行為 若觸犯將遭受刑罰對待 若干年後社會進步,思想開放 性自主解放 還給同性戀者自由合意做愛的應有權利 現在你說不能廢227 哥想反問 戀童是癖好嗎?是疾病嗎? 還是人類本就應有的行為呢? 若人類中,喜愛年紀輕的弟弟妹妹 想與其發生自然肌膚之親 這類人本就存在,且是正常的 卻因為227 禁止了他們的性愛權 這樣是否有失公允呢? 你會說可以等她長大 20歲的你不幹,等到50才幹,有沒有差? 有吧! 對這類人來說也是 喜歡小蘿莉,當小蘿莉大了,自然就失去吸引力 現代人無論自己幾歲,都一直找20歲的小妹妹小鮮肉被當作正常 把20改成10 就變得十惡不赦 這是進步的法律嗎? 戀童臭了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77.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0848055.A.45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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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臭了 不要浪費氧氣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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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人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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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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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12.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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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12:44, , 5F
北七坡可以這樣滑的?你怎不說想幹的話剛出生都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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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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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宅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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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13:43, , 8F
所以你幹嬰兒也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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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227會回到民法,七歲以上,不會到嬰兒
03/30 14:01,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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