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77歲師鐸獎校長硬上7歲姪女 法官認定「合意性交」只判4年消失
※ 引述《floz (醉)》之銘言:
: 為什麼這個點會訂在七歲呢?
: 其實理由很簡單
: 一開始其實是完全沒有這個限制的
: 14歲以下就只是分
: a.有反抗=>加重強制性交(七年以上)
: b.沒反抗=>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三-十年)
: 那為什麼會開這個九十九年度第七次刑事庭
: 來決定七歲以下一律認定強制性交呢?
: 是因為
: 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22號判決
: 大意如下
: 發生於99年2月間,男子甲於高雄縣甲仙鄉立圖書館之側面樓梯處,
: 將年僅6歲之女童A抱坐其左大腿上,以右手由女童A腰部鬆緊帶伸入其褲內,
: 未違反女童A之意願,將右手手指插入女童A之陰道,而性交1次得逞
: 當時也是鬧得大家都很不滿,所以就很多人抗議。
: 於是乎,為了平息民怨。只好趕快開了一個會。
: 那既然當時的案例是6歲。所以就訂個七歲就可以解決了。
: 但是老實說,我覺得這還是立法端的問題。只依靠法官的決議其實不是好辦法。
: 至於廢除刑法227的推動又更可怕了
一百年前
同性戀遭到歧視
有些國家立法嚴禁同性合意性行為
若觸犯將遭受刑罰對待
若干年後社會進步,思想開放
性自主解放
還給同性戀者自由合意做愛的應有權利
現在你說不能廢227
哥想反問
戀童是癖好嗎?是疾病嗎?
還是人類本就應有的行為呢?
若人類中,喜愛年紀輕的弟弟妹妹
想與其發生自然肌膚之親
這類人本就存在,且是正常的
卻因為227 禁止了他們的性愛權
這樣是否有失公允呢?
你會說可以等她長大
20歲的你不幹,等到50才幹,有沒有差?
有吧!
對這類人來說也是
喜歡小蘿莉,當小蘿莉大了,自然就失去吸引力
現代人無論自己幾歲,都一直找20歲的小妹妹小鮮肉被當作正常
把20改成10
就變得十惡不赦
這是進步的法律嗎?
戀童臭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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