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八仙樂園因塵爆被勒令停業 法院判撤銷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7年前 (2017/03/01 20:3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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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kyoun (skyoun)》之銘言: : 首先,新聞應該是寫錯了,法規的名稱應該是「發展觀光條例」 : 請參閱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10001 : 請用力找一找,哪一條禁止「未經核准分割出租觀光遊樂設施」? : 要登記、審核?相對應的罰則呢? : (小弟找不到其中相關明文之處) 判決書都出來了你鴿子還在飛? 簡單來講,發展觀光條例第66條第四項規定 觀光遊樂業之設立、發照、經營管理及檢查等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依此法條訂立的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15條第二項後段規定 觀光遊樂業營業後,變更原興辦事業計畫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準用規定系指 變更原興辦事業計畫時,應備齊變更計畫圖說及有關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處罰依據則是依照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二項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依本條例 所發布之命令 ,視情節輕重,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 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以上法條引用完了,來講事實涵攝吧 八仙登記事項不包含出租場地,事先沒有報請主管機關核準,所以處最高5萬罰鍰 同場加映八仙抗辯理由 房東把房子租給房客,房東不會就這樣變成觀光業 所以八仙出租場地根本不是觀光遊樂項目,不是發展觀光條例的規定項目 不可以用發展觀光條例處罰 法院打臉的理由就一句話 房東租房子給房客和觀光沒有關聯性 但是樂園把觀光場地租給另一個人舉辦觀光活動,和觀光有關聯性 所以還是適用觀光發展條例 : 在法律保留原則之下,限制人民之權利、義務者,須以法律的授權為依據 : 有安全疑慮而勒令停業,完全正常.......問題是,其他設施跟起火的游泳池附近無關 : 安全疑慮為何? : 至於五萬元裁罰,小弟都還覺得有點牽強了 : (這五萬元裁罰,又是根據哪一條來著?) : : 法院指出,活動場地在發生塵爆事件後,檢調機關即封鎖線隔離,已達保全證據目的 : : 件事故是因活動場地內的高溫電腦燈引燃粉塵所致,而場所以外區域並無違規,觀光 : : 證據足以認定該區域有何會引起公安危險的立即缺失,僅為實施檢查,就未定範圍命 : : 無限期停止「整個八仙海岸園區」全部營業,顯然逾越實現目的必要程度,且讓八仙 : : 權、營業權遭受嚴重損害,有違比例原則。 : : 聯合新聞網 : : https://udn.com/news/story/2/2313839 : : 附註: : : 台灣的法院真的很棒 : 就法依法行事,是法治國家的根本,也是法院的依據 : 智障法令部分,請行政院 (法規草案)、立法院好好認真工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3.203.10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88371627.A.A3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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