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33死】一家4口3死 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消失
※ 引述《milk7763 (甘摳郎)》之銘言:
: 就現有資訊看來
: 無法理賠的是什麼?
: 妹妹的乘客險與旅責險
: 為什麼無法請領
基本上保險法90條這樣寫
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 時,負賠償之
責。
什麼叫作依法應負賠償之責?
精神賠償金非一般債權,尚未確定金額
所以在判決確定,契約和解或其它依法有執行力之前
保險人都不負賠償責任
翻譯成白話文就是你告贏了才要賠你
還沒告就先賠(在這情形應該是簽訂和解契約),肯定是特例
: 因為保險公司認為
: 哥哥不具有民法꜠ 194的請求權
: 這代表什麼?
: 一家四口
: 爸爸媽媽妹妹意外死亡
: 獨留哥哥一人
: 哥哥可以向旅行社
: 請求爸媽的非財產損害請求賠償
: 妹妹的部分卻不行
:
: 為什麼??
: 因為爸媽掛了
: 妹妹沒配偶小孩
: 所以妹妹掛了
: 沒人有對於妹妹非財產損害請求權的資格
: 這不奇怪嗎?
不奇怪阿
在這特例裡面保險公司願意先用194賠
不代表願意用其它條文賠
事實上哥哥可以用195請求賠償,但是告贏了保險公司才要賠
但是就我剛剛講的,保險公司願意特例先用194賠
不代表願意195也開特例
: 癥結點在於
: 哥哥就妹妹於參加旅行社行程意外死亡的部分
: 有沒有資格請求旅行社賠償??
不是可以用想當然爾來看法律
有沒有資格要看有沒有法律規定的請求權基礎
: 這部分大概也是要打官司啦
: 讓法官去認定當事人適格問題
: 到時候如果法院認定有資格求償也沒差
: 保險公司努力不理賠也不是新鮮事了
法律也有反制不理賠的規定,一年利息是10%
以前有個案例是在爭論颱風屬不屬於水災
打了幾年官司原本只要賠3億,打完後要賠5億,多了60%......
: 再怎麼把保險分清楚
: 最後還是民法的問題啦
:
: --
: 人民應該為法律而戰鬥,就像為了城牆而戰鬥一樣
: ---赫拉克利特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60.204.38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87828486.A.58A.html
: 推 zxcv3147: 簡單說全家都死的話旅行社什麼都不用賠 超爽der 02/23 13:
43
: → dorydoze: 如果哥哥幫妹妹辦後事~~這部分的費用不就可以請領了? 02/23 13:
43
: 推 dderfken: 所以哥哥就妹妹的部分告旅行社&車行 旅社也不會輸或是 02/23 13:
44
: → dderfken: 不用賠嗎 02/23 13:
44
: 會先確認當事人適格問題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13:45:22
: → omanorboyo: 問題是旁系本來就不在這險種理賠範圍 你要怎凹 02/23 13:
45
: 保險公司用194凹就用194凹回去啊
: 推 GLung: 全家都死光真的完全不用賠啊? 02/23 13:
46
: 阿災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13:46:32
: 推 cinnie: 所以以後沒直系親屬,出事就沒得領欸 02/23 13:
46
: 所以最好留1,2個在家
: → lian5415: 就沒哥哥的選項是要怎麼凹? 02/23 13:
47
: 法條解釋有4種方法喔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13:48:21
: → scores: 全家死光不用賠...真的 02/23 13:
48
: → dderfken: 意思是我兄弟姐妹被害死後我啥也不能幹? 02/23 13:
48
: 如果父母還在,你可以當訴訟代理人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13:48:58
: 推 v2tsbasa: 真的一家滅門只能求有沒有親戚好心出錢辦後事囉 02/23 13:
49
: 辦完還要自己去請求對方付錢喔
: → v2tsbasa: 那個比倉看來連靈骨塔的前都想賴掉了 02/23 13:
49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13:49:37
: → dderfken: 父母不在呢 02/23 13:
50
: 推 Rune: 啊不然路邊流浪漢被撞死 也要生個人去求償嗎?民法是填補損 02/23 13:
50
: 推 linfon00: 這要怪法啊 盧保險公司有屁用啊 02/23 13:
50
: 怪法啊,給法官判不就好了
: 推 Rune: 害 不是用來懲罰耶 02/23 13:
50
: 啊這個損害要不要填補?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13:50:28
: → linfon00: 家屬還要扛總統出來...科科 02/23 13:
50
: 民法是不理不行使權利的人喔
: 推 terrytina19: 蔡英蚊:自己去跟老闆講!!台灣老闆:自己去跟政府講!! 02/23 13:
50
: → terrytina19: 蔡英蚊:自己去跟老闆講!!台灣老闆:自己去跟政府講!! 02/23 13:
50
: 推 Rune: 葬喪費可以請求啦 02/23 13:
51
: 實支實付啊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13:52:00
: 推 heat0204: 妹妹的是父母領 哥哥可領父母的 不行嗎 ? 02/23 13:
52
: 就要看哥哥有沒有資格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13:52:34
: 推 terrytina19: 蔡英蚊:自己去跟老闆講!!台灣老闆:自己去跟政府講!! 02/23 13:
52
: → heat0204: 不能算父母的遺產嗎 02/23 13:
53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13:53:11
: → dderfken: 不能 02/23 13:
53
: → dderfken: 因為這是責任險 02/23 13:
53
: → hihimen: 繼承兄弟姊妹在第三順位,但194請求並無納入兄弟姊妹 02/23 13:
54
: → hihimen: 同樣是民法,為何規範的角色不同 02/23 13:
54
: 因為是照抄德國法的吧
: 推 terrytina19: 蔡英蚊:自己去跟老闆講!!台灣老闆:自己去跟政府講!! 02/23 13:
54
: → terrytina19: 蔡英蚊:自己去跟老闆講!!台灣老闆:自己去跟政府講!! 02/23 13:
54
: 推 f124: 顏色對了就是會有人跑出來凹 02/23 13:
54
: → dorydoze: 實支實付就辦好一點阿~~ 02/23 13:
55
: 這好像就不是損害賠償了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13:55:18
: → dorydoze: 不然哥哥拿妹妹那筆錢要做啥? 02/23 13:
55
: → omanorboyo: 這有很難分嗎 責任險是保險公司幫旅行社擔責任賠錢 02/23 13:
56
: 所以旅行社要不要擔這個責任?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13:56:47
: → omanorboyo: 旁系不在這範圍 保險公司不用幫蝶戀花負責 02/23 13:
56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13:57:22
: → omanorboyo: 但哥哥還是能去跟蝶戀花要求賠償阿~ 02/23 13:
57
: 194沒看清楚??你確定可以??
: → omanorboyo: 只是保險公司不幫他出 這樣有懂了嗎 02/23 13:
57
: 推 zxcv3147: 樓上是指哥哥直接去告旅行社嗎? 02/23 13:
58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13:58:03
: → dorydoze: 不然損害賠常要上綱到哪裡? 02/23 13:
58
: 損害賠償怎麼跟喪葬費用扯在一起的?
: → dorydoze: 目前標準就是一等親吧 02/23 13:
58
: 推 dderfken: 所以這條是家屬在唉很奇怪 應該要周來唉這樣 02/23 13:
58
: 唉為什麼不用賠嗎XD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13:59:10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13:59:51
: → omanorboyo: 所以這條應該是蝶戀花要去跟保險公司靠杯才對 02/23 14:
00
: 靠杯為什麼不用賠錢嗎?
: → dorydoze: 所以哥哥受到什麼損害? 02/23 14:
00
: 妹妹掛了,哥哥受到什麼損害?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14:01:04
: → dorydoze: 目前親等規定就是到一等親阿~~所以我才問你不然要上鋼 02/23 14:
01
: → dorydoze: 到哪裡? 02/23 14:
02
: 阿?不同事物不同對待啊
: 沒有父母,配偶,子女
: 就讓194形同具文嗎?
: 推 kipi91718: 規定就是規定 白紙黑字 不然以後誰還要遵守 02/23 14:
02
: 看你怎麼解釋規定
: → dorydoze: 哥哥可以那外甥可不可以?外聲平時也跟姑姑感情好的話? 02/23 14:
02
: 如果你要這樣說
: 那就要負感情好的舉證責任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14:03:03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14:04:13
: → dorydoze: 那假設哥哥跟妹妹交惡不往來咧?要不要賠? 02/23 14:
04
: 假設父母子女交惡要不要賠??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14:04:46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14:05:21
: → qmaper: 濫情~~~ 02/23 14:
05
: 濫情~~~
: → dorydoze: 目前規定就是到一等親阿~~如果你現再放寬~~那界線要在哪 02/23 14:
06
: 不一定要放寬
: 是父母子女配偶都不在的狀況下
: 誰有資格擁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14:06:27
: → dorydoze: 如果有個案例家族出去旅遊~~死了10個~~最後繼承順位到 02/23 14:
07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14:07:49
: → dorydoze: 外甥身上~~那在責任險的部分要賠給外甥嗎 02/23 14:
08
: 哇賽,是走了哪十個?
: → dorydoze: 這就是重點阿~~所以我才問你要上綱到哪裡? 02/23 14:
08
: 上綱??
: 要限縮不會沒辦法吧
: 準用繼承規定如何?
: 推 aprendes: 繼承是在處理固有財產,所以盡量放寬,不要沒人領最後 02/23 14:
08
: → aprendes: 變國家的;非財產上的請求權就限縮一點,不要讓他人因 02/23 14:
09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14:09:06
: → aprendes: 而得利的想法吧。 02/23 14:
09
: → dorydoze: 你保證不會發生這種案例?還是發生了再討論? 02/23 14:
10
: 挖靠,我不知道我責任這麼大誒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14:11:05
: → dorydoze: 任何事都有可能發生阿~~不然幹嘛保保險? 02/23 14:
11
: 嗯??意外險有賠吧
: → omanorboyo: 就說了 要賠旁系你可以有一堆其他險種能選 02/23 14:
12
: 險種??乘客險跟旅責險
: 這不是強制險嗎?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14:12:38
: → dorydoze: 這個例子兄妹倆人都3X歲的成年人 02/23 14:
12
: 噓 lmc66: 全家都死了 要誰去請求賠償? 隔壁老王可以嗎? 02/23 14:
13
: 真的死透到滅族大概也沒辦法
: → dorydoze: 意外險跟責任險險種不同齁 02/23 14:
13
: 嗯,不同,然後??我沒說相同吧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14:13:30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14:14:29
: → dorydoze: 這個部分就是在保損害賠償的~所以才要問哥哥的損害賠償 02/23 14:
15
: → dorydoze: 有沒有含蓋 02/23 14:
16
: 這部分就問你
: 父母,配偶,子女都沒有
: 民法꜠ 194是不是就形同具文?
: → dorydoze: 今天哥哥邦妹妹辦後事~~這部分就會賠 02/23 14:
16
: 請求才會賠,還會東扣西扣喔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14:17:25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14:18:38
: → dorydoze: 問題是兩個人都3X歲有行為能力之人,相互之間還存在扶養 02/23 14:
18
: → dorydoze: 義務? 02/23 14:
19
: 啊??我沒說到扶養吧
: 這部分要證明哥哥被妹妹扶養
: 而且那是192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14:20:13
: 噓 winking279: 自己都搞的不清不楚的,還在這發廢文 02/23 14:
20
: 大師請開釋QQ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14:21:09
: → terrytina19: 蔡英蚊:自己去跟老闆講!!台灣老闆:自己去跟政府講!! 02/23 14:
21
: → terrytina19: 蔡英蚊:自己去跟老闆講!!台灣老闆:自己去跟政府講!! 02/23 14:
21
: → dorydoze: 民法꜠ 194範圍就是規定在一等親阿
: 02
: /23
: 14
: :22
: 我知道啊
: 所以父母,子女,配偶都沒有
: 就沒人有資格請求損害賠償??
: 我也說他自己要上法院給法官判啊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14:26:13
: 噓 winking279: 這個責任險就是旅行社保護自己而保的,家屬通常會要求 02/23 14:
26
: → winking279: 賠償比責任險還高的賠償金,簡單來說,哥哥求償對像是 02/23 14:
26
: → winking279: 旅行社不是保險公司,爭這個沒太大意義 02/23 14:
26
: 痾,我好像也是叫他告旅行社誒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14:27:10
: 推 aprendes: 形同具文不是這樣解釋的吧,難不成八掛一堆阿宅可以跳出 02/23 14:
27
: → aprendes: 來說民法婚姻章是形同具文?不適用某法跟某法形同具文是 02/23 14:
27
: → aprendes: 兩回事吧。 02/23 14:
27
: 事實上就是形同具文啊
: 因為侵權行為發生
: 但有資格請求的人
: 不是同時掛了就是不存在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14:28:32
: 噓 seeseahole: 鄉民還在秀下限? 02/23 14:
28
: 嘿啊~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14:29:44
: 噓 winking279: 那我就說你這廢文呀,你就已經知道法律這麼定了,是想 02/23 14:
30
: → winking279: 要討論個什麼鬼 02/23 14:
30
: 好險我會找看看有沒有學說論文
: 看有沒有其他解釋來解套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14:31:23
: 噓 jehow: 前面有專業解釋 不太懂就爬文吧 回歸最初這險的用意 02/23 14:
32
: 是要回歸法條用意吧??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14:33:29
: → jehow: 當初為什麼法條要這樣寫的用意 不是倒果去質疑因 02/23 14:
34
: 這沒辦法解釋請求權無人可行使的結果吧
: 噓 amigo0721: 法匠 02/23 14:
38
: @@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14:40:22
: → jehow: 這是責任險 只對直系 請問旁系死了 除了傷心損害到你哪裡 02/23 14:
58
: 是因為保險規定只對直系
: 還是法條規定只對父母,子女,配偶
: 如果對直系,祖父母,孫子女也有權?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15:00:03
: → jehow: 你養的嗎 還是以後他會養你保你生活 法律可沒這規定 直系 02/23 15:
00
: → jehow: 有 02/23 15:
00
: 所以如果阿公阿嬤還在就可以請領理賠金了?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15:02:32
: → jehow: 法律又沒規定一定非得養祖父母 養不起可以不要養 親疏有別 02/23 15:
09
: → jehow: 的 02/23 15:
09
: → jehow: 祖父母跟兄弟姐妹等親一樣 一等親才有的賠 02/23 15:
10
: http://i.imgur.com/1ZTKnYU.jpg
: 推 aprendes: 說實在的這是立法論的問題,要是用解釋的凹得過去,去年 02/23 15:
11
: 推 aprendes: 就不用提案修法了。 02/23 15:
11
: 說實在看了判例的確是麻煩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15:12:39
: 推 aprendes: 最高法院判例也認為民法192、194是特別規定限制請求範 02/23 15:
14
: 推 aprendes: 圍。 02/23 15:
14
: 所以我認為家屬自己去提起訴訟
: 讓法官去忙吧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15:16:50
: → jehow: 我不是說養不起可以不用養 有錯嗎 02/23 15:
18
: http://i.imgur.com/V0J5lp0.jpg
: 祖父母是直系血親尊親屬
: 先證明養不起吧
: → jehow: 今天要擴大到幾等親那是以後修法問題 總會有沒親戚可領情況 02/23 15:
21
: → jehow: 到時又會有人出來叫 怎不用賠了 02/23 15:
21
: 讓法官判不是很好??
: 不過如果家屬不提起訴訟
: 那就是自己放棄囉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15:21:28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15:22:32
: → jehow: 養不起可以不用養 父母 小孩養不起還是要養不能棄 這是我 02/23 15:
23
: → jehow: 所謂親疏有別 02/23 15:
23
: 這法官會判
: 我也不懂跟194什麼關係??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15:24:05
: → jehow: 當初會這樣限制 就是到底多親問題阿 不是嗎 02/23 15:
25
: 民國18年我還是蝌蚪中的蝌蚪中的蝌蚪吧
: 看起來是因為情感傷害最大吧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15:27:07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15:32:57
: 推 aprendes: 不過既然最高院已經有立論了,你要民眾去衝撞地院,期 02/23 15:
36
: 推 aprendes: 待撞出什麼樣的高論,恐怕沒有期待可能性啦。 02/23 15:
36
: 推 aprendes: 如果是個略懂法的人,已經知道走沒步了,還鼓勵人民「 02/23 15:
40
: 推 aprendes: 反正告了再說」,是有一點不太好啦。 02/23 15:
40
: 解決紛爭我是比較建議和平方式啦XD
: 況且有侵權行為事實
: 卻沒有人有請求權資格
: 這是一句法律規定就帶過的嗎?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15:42:51
: 推 Nicemaker: 就沒人修阿,但到底多親或是怎麼判定很親,大概沒親等 02/23 16:
03
: → Nicemaker: 簡單。 目前是告了,法官說要賠多少,富邦就會賠 02/23 16:
03
: 噓 aesdu: 其實我也不太懂硬拗的在想甚麼,險種 保額 保費 ...等,都 02/23 16:
55
: → aesdu: 是經過計算的,到底是在奧什麼。 02/23 16:
55
: 噢噢,不是拿194說不理賠嗎?
: 問題不是險種啦~
: 噓 mas1995: 要解套的不是基於「單純身份關係」去要求賠償的那些人, 02/23 17:
07
: 噓 mas1995: 而是確實受有「精神痛苦」但沒有法定身份關係的人 02/23 17:
07
: 噓 mas1995: 194的重點不在「身份關係」而是「精神痛苦」的非財產上損 02/23 17:
08
: 噓 mas1995: 害 02/23 17:
08
: → mas1995: 這個案子有討論實益的前提在於:哥哥確實受有嚴重的精神 02/23 17:
10
: → mas1995: 痛苦,不是哥哥跟妹妹有身份關係為什麼不能請求 02/23 17:
10
: 噓 aesdu: 確實有精神痛苦,但是隔壁老王,也可以囉! 02/23 17:
13
: 樓上講這麼多瞬間被你打臉誒XD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19:56:55
: ※ 編輯: milk7763 (61.60.204.38), 02/23/2017 20:05:22
: 推 askey: 因為大家覺得懂中文就懂法律啊 02/24 09:
5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7.238.18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87993766.A.806.html
推
02/25 11:37, , 1F
02/25 11:37, 1F
→
02/25 11:38, , 2F
02/25 11:38, 2F
→
02/25 11:38, , 3F
02/25 11:38, 3F
→
02/25 11:39, , 4F
02/25 11:39, 4F
→
02/25 11:40, , 5F
02/25 11:40, 5F
推
02/25 11:47, , 6F
02/25 11:47, 6F
推
02/25 11:50, , 7F
02/25 11:50, 7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56 之 56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