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同性婚姻會影響到誰?消失
※ 引述《allgod (歐尬德)》之銘言:
: 標題: Re: [問卦] 同性婚姻會影響到誰?
: 時間: Sun Dec 11 01:26:30 2016
ㄤㄤ,BMI48肥宅假日吃飽飽睡飽飽了,來回應一下
:
: 因為我國法律的宗旨在保護這個國家、社會的每一個人得到保障
: 並且憲法說: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而同性戀都是這個國家的公民,都領一樣的身分證,繳一樣的稅
:
: 第972條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
: 這是現有民法開宗旨第一條
: 也就是除了雙方當事人,法律上沒有人有權利決定誰該結婚,誰不該結婚:
你自己都寫了民法,法律明明排除了很多人不能結婚,即便不論男女,
六等親以內都不行,甚至沒有血緣的繼父,在婚姻關係消失後,還是不行結婚,
所以現在該討論的應該是"要將婚姻放寬到同性身上嗎?"
而非說平等以及法律沒有權利決定誰不該結婚,這與事實不符。
: 在近代以前,婚姻更常是一種財產觀念,女性的存在保障了氏族的延續
: 所以會有童養媳,收繼婚制,某是用餅買的這些觀念
: 老一輩的說傳香火,是傳誰的香火?父系氏族還母系氏族?
: 在現代跟女生說你要結婚傳香火,女生有何感想?
我不知道,你又怎麼知道現在的女生在想甚麼呢? 觀念是一直在變化的,
要不然制度怎麼會跟著時代改變? 但重點是
"台灣社會現在對婚姻的觀念是甚麼?"
我不清楚,但我認為婚姻這應該由整體社會來做一次決定。
這篇的標題是"同性婚姻會影響到誰?",我想強調的是影響到每個人,所以應該由
大家一起來決定。
: 這種觀念已被我們法律揚棄了,我們法律不再提這種觀念
: 我們的民法裡講究兩性平等
: 不再認為婚約由父母決定,夫妻離婚後兒童不再像過往判給父方
: 我們迎來了全新的婚姻觀念
: 兩個相愛的人,基於各自自由意志決定共同生活,是我們對婚姻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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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你的,而你文章裡"大家"是誰?包含了誰?
而且如果真照你說的是基於自由意志,為什麼離婚要兩個人都簽字?
一方不想簽,就要打離婚官司,明明沒有愛了,為何契約還在?
需要透過法院來結束。
:
: 最值得處理的地方被你一句肥宅不多說了輕輕帶過,很可惜
: 我想再不斷重申:婚姻是基本人權
: 民法婚姻賦予了婚約雙方一連串保障,而民法規定是屬於全體自然人所有
: 所以同性婚姻不因性向而被排除在民法保障之外
你可以a我ID,查我之前的文章,再來有一篇文章寫得不錯
#1OCnDPoQ (Gossiping) <--- 而這文章的作者其實是挺同婚的,只是不認為同婚
是基本人權,也許你認為偶因為反對強詞奪理,
那看看支持方內不同的意見可以吧!
: 愛當然可能不是充分理由,即使這年代訴求為愛結婚
: 但現實上或歷史上都有太多有愛而無法結合的例子
: 例如羅密歐與茱麗葉,楊過與小龍女(這是歷史嗎)
: 但是我們追求人類幸福,致力於讓悲劇越來越少
: 而婚姻平權只是一個很簡單的,不影響什麼人跟傷害人的訴求
: 若能讓世界更好,悲劇更少,又有什麼好反對的?
我把為什麼會影響再說一遍,因為同婚要求整個社會對於其關係予以保障
,那便是在詢問社會對於婚姻的定義,如果真的毫不影響,那為什麼需要社會
立法? 這很矛盾,真正的不影響是,社會不介入同志的男女朋友關係(同性除罪化)
,而同志也不要求社會對其關係做出任何回應。
那甚麼叫悲劇? 我認為你舉的畢安生例子是悲劇所以傾向支持伴侶法,但如果不能結婚
算悲劇嗎? 我不認為,因為這中間有條界線。
甚至我又要拿我妹妹出來了,我跟妹妹除了不能結婚外,在刑法中還規定
"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不算悲劇嗎?吾等愛如此真實卻連合意的性交都要被社會規範,那是不是代表這
個悲劇裡面其實存在社會所認為不能逾越的界線。
: 再說一次,民法的規定已經不是為氏族繁衍而保障婚姻制度
: 這年頭我們管孩子叫:愛的結晶
但仍然規定要一男一女,現在就是要改變民法,你不能拿民法說沒有規定生育,來支持
要修改民法,我們應該聚焦在"到底要不要修改婚姻定義這件事"
: 問題是現在21世紀了
: 而且我國憲法也是20世紀制定的,並且到21世紀仍不斷修法
: 至於什麼例外不例外的
: 照你說現代有些人婚前就知道無法生養了,立法讓他們不能結好了?
: 事情是這樣處理嗎?
: 如果現代事前知道無法生育也可以結婚,為何同性婚姻不行?
當然可以更動,而且也有因為不能生育或行房就判決離婚的例子
(我這裡打太快了,應該要寫不能人道)
,我不是說婚姻完全不能更動,而是說"更動會影響到整個社會",
所以該由社會整體來決定,並且在最後提出我BMI48肥宅為什麼反對。
: : (3)而人工代孕等,這個爭議更大,在大部分國家這都是一個充滿爭議的議題,
: : 不會說是基本人權吧?
:
: 一來這次好像沒討論到這議題喔,最多就領養而已
有,當然會討論到,
第一在現在人工生殖法規定,
進行人工生殖者,以夫妻為限,手術實施前,需獲夫妻雙方書面同意,
並將人工生殖子女視為婚生子女。同性戀者、單親或同居男女,均不適用
其中
受術夫妻:指接受人工生殖之夫及妻,且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
其中尤美女的草案,"同性或異性之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
雖然這是在民法,那請問女同志的夫妻,能不能套用在人工生殖法內?
如果不能,按照同運標準算不算騎士。
而且參照外國同運的經驗,當民事結合通過後,下一步就是討論這個議題
比如法國。
第二,同志(其實有需求的異性夫妻也一樣)並不喜歡在台灣做,因為無法選擇捐贈人,
而他們選擇跑到外國時(找代理孕母或是選擇精卵),之後受孕且出生的小孩,應該給他
們共同扶養權嗎?
(如果是女同志,分娩的那一方自動擁有扶養權)
如果這樣不就形同認可此種行為? 也許你認為沒甚麼,但對很多人來說這是個
充滿爭議的議題。
: 反同性婚姻是否可以說得出來呢?
: 還是只會搬出一些歷史,搬出祖宗
: 而忽略了十八世紀以來人類為了人權所作出的種種努力與改變
提出老祖宗,並非要否定改變,而是顯現出揀選價值觀的過程,決定國家要怎麼
前進。
: 如果哪天這個社會也認同跟妹妹相戀相愛是可以的,有人卻要另立專法
^^^^^^^^^
: 我一定誓死捍衛你跟妹妹結婚的權利
在這裡你提到社會了,你要等到"社會認同跟妹妹相戀相愛",
那我便能等到"社會認同同性結婚",你說社會已經變了,是啊!變了,
但已經變到能認同了嗎?
:
: 這次修法沒有提到人工受孕
: 並且告訴你,有很多不孕夫妻尋求醫師醫療協助,打排卵針,忍受痛苦
: 這是不是訂製生命呢?
選擇精卵的過程算不算訂製生命? 即便像台灣不能選,算不算?
這裡不多談,基本上這個問題是被討論到爛掉的問題,絕對沒有你說的那麼簡單。
: 人總是不斷切掉過去歷史的渣滓前進,包括皇帝制度,包括奴隸制度
: 而我們該省思的是,同性婚姻對人類未來有什麼影響?
: 反同如果說不出個所以然來,就是被歷史的幽靈禁錮了
: 不怪你,到了民國時期,還有一票人搶著當奴才呢
你說切掉過去,我認為是選擇過去的精華加以保存,這是價值觀挑選的過程,
我算是偏保守主義,我再寫一次,我為何而反,是因為思考兩個問題
(1)當同志透過現代的技術生育,這樣對生命是否足夠尊重?
(2)當歷史上婚姻制度的建立與生命的誕生是連結的,那改變定義合適嗎?
或是這之中彰顯的價值(比如我說的永恆的愛)就足以定義婚姻嗎?
我持否定態度,當然你可以認為我是保守主義,但這問題其實影響到每個人,
而非沒有影響,應該由整個社會來折衝決定。我身在社會其中,當然有自己的一份
看法來決定對這議題的態度
:
: : 最後 肥宅偶知道 恐同 = 深櫃 = 低學歷學店 = IQ低,
: : 請大家幫QQ,共同牽手護肥宅。
:
: 還好吧,你活得好好的,還可以在這邊發表高論,需要人家牽手護你嗎?
: 我從來不敢認為恐同是什麼低學歷深櫃,而是觀念有些轉不過來罷了
: 扭轉觀念是不容易的事
: 推 smartging: 恐同從來不是用邏輯在思考,只是單純在反對,然後又提 12/11 11:25
: → smartging: 不出站得住腳的立論,簡單說就是一群廢物,你打的這麼 12/11 11:25
: → smartging: 長他們也很少在看 12/11 11:25
呵呵,廢物又沒有邏輯發了一篇廢文,請大家幫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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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即是空。空即是色。受想行識。亦復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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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1.225.4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81442749.A.1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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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請註明是偶BMI48肥宅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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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愛上一個人是因為身分呢?還是因為這人總總的一切? 或是反問說
如果一個人對妹妹的愛綿久而恆常,他這輩子無法再愛上別人了
那社會該不該限制他們結婚? 所以該問的應該是,
"愛"在價值觀前的排行,如果你認為愛最大(如同運所宣稱),那你會給予肯定,
但對我而言愛不是我的最高價值,因而我給予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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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人別鐵齒,現在對腦科學的研究日新月異,誰知道以後會不會能知道動物的意志呢?
而且現在就有個現成的例子,母黑猩猩 Washoe,他可以用簡單的英文表達愛與悲傷
雖然牠已經過世了,但有一天人與黑猩猩相愛,怎麼做呢?
(可以上網去查牠的影片,很有趣,甚至養了一隻狗做寵物。)
※ 編輯: Nurensword (111.241.225.49), 12/12/2016 16: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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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分析句子,
"就算我與A的愛是如此刻骨銘心,甚至到說,導致我倆終生不娶不婚,
那仍是我們的選擇,法律依然保障我可以和其他女人結婚的權利,
但是鐵桿B呢?他們的C有得選嗎?"
你填下的答案是
A = 我妹妹 B = 同性戀 C = 性向
我可以改填
A = 甲甲 B = 愛妹妹 C = 性對象 (假設有一個人有10個妹妹,每次都非妹妹不愛)
*性對象:性慾發生的對象,因為沒有特別的名詞來描述只愛妹妹,所以用一個比較抽象
的詞。
(其實我知道,你已經先預設,不可以愛妹妹,還可以愛其他女人,但這假設合理嗎?
我是不是也可以假設其實所謂男同性戀,也可以愛女人?所以就姑且假定世界上
真的有只會對妹妹發生性慾的人來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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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大家的權利都一樣,可以跟其他女人結婚,而選擇都是被限制住的,
那現在要考察對這兩種關係的限制有何不同,
(1)數量上的不同
被限制住的人數:可以選擇的人數 = 1150萬 : 1150萬 (同性戀)
被限制住的人數:可以選擇的人數 = 10 : 1150萬 (愛妹妹)
那量變足以造成質變嗎? 只因為被限制住的人數不同,所以就該對兩個問題有不同
對待嗎?
(2)限制程度的不同
以台灣為例,現在的同性戀與近親差異最大的應該是
同性戀:形事除罪化(沒雞姦法,雙方合意即可),不可結婚,
可同居,會面臨社會的壓力
愛妹妹:形事無除罪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告訴乃論,不可結婚,可同居,會面臨社會的壓力。
那可以依限制程度來區分嗎?
這最後其實要看排除的理由,你認為的理由是否足以支持這些限制。
而同性戀不滿現有的限制,於是想要改變,而依肥宅而言
伴侶制 <---- 消極支持,因為我還沒完全說服自己。
婚姻 <---- 反對,詳請請看BMI48肥宅上一篇文章。
偶理組的,但知道這是一個沒有數字的天平,孰輕孰重?
我算年輕,也知道周遭朋友支持度算高,但我不認為自己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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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偶滑坡,你先提的,森77
我也不會再回這篇了,適當的時機再多PO文章,讓別人了解我的想法,這篇根本死了。
※ 編輯: Nurensword (111.241.225.49), 12/12/2016 20: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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