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同性婚姻究竟算不算基本人權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9年前 (2016/11/21 22:07), 9年前編輯推噓36(382123)
留言163則, 2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3/16 (看更多)
※ 引述《uka123ily (NUNCA MAS)》之銘言: : 關於制度性保障的真義, : 某些制度具有促進人民權利與福祉的可能,例如:婚姻制度與大學自治。 : 而制度性保障即是被認為是可以抵抗立法者任意立法侵害人民權利的一個尚方寶劍, : (或說是萬能盾牌) : 甚有論者,認為立法者甚至應該經由立法,建立制度,來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 : 因此如果是要分享開放一個制度讓更多人受益,進入權利保障制度, : 即不應該以制度性保障拒絕。 : 同性婚姻納入婚姻制度的範圍,就法理,也只是讓更多人共同受到婚姻的保障, : 畢竟婚姻制度納入同性伴侶,並不會讓異性伴侶的家庭權利收到傷害。 : 因此也沒有理由可以主張基於制度性保障,可以排除同性伴侶。 : 目前反方就這點完全無法反駁,覺得蠻遜的,不能來點能打的嘛? 你的論述層次已經混淆了一些憲法概念。 制度性保障在憲法學中是定位為客觀法內涵,也就是憲法本身所彰顯的欲追求的一種價值 ,立法者(甚至是所有國家權力)應該盡可能的去實現這種價值,客觀法內涵本身被視為 是最佳化誡命,也就是國家在能力所及範圍內應該盡可能去實現他。 但制度性保障有別於一般基本權條款(也就是主觀權),最大的差異就在於制度性保障不 具有主觀公權利,人民不得以「制度性保障」為請求權基礎,要求國家制定或創設某種制 度,唯有在國家以積極或消極方式侵害某項制度的「核心價值」時,才有討論主觀權的可 能。 對於婚姻制度而言,除非立法者意欲毀棄婚姻制度的核心,否則應如何形塑婚姻制度是立 法者的立法形成自由,立法者擁有廣泛的決定權限。進言之,立法者是否負有制定「同性 婚姻」的憲法上義務,從制度性保障的歷史脈絡是看不出來的,因為「同性婚姻」不可能 是一個人類社會奉行已久的,先於法律存在的制度,這概念也是近數十年才出現。 立法者可以自由選擇要不要將同性婚姻納入既有的婚姻體制中,這是立法者的決定權限。 但是要論述到立法者「負有義務」,「應該」要制定同性婚姻規範,甚至人民有主觀請求 權,可以請求國家制定同性婚姻制度等,從我國憲法釋義學中得不出這個答案。 制度性保障最主要的目的根本不是要保障人權,Carl Schmitt要保障的是那個「制度」本 身,只是恰巧透過這個學說,剛好可以讓空洞的威瑪憲法產生有主觀請求的可能性。而制 度性保障的概念也只在乎「制度核心」是否受到侵害,甚至有毀棄該制度的可能性,如果 沒有,剩下一切其他的都是立法形成自由,沒有什麼這樣會比較好,立法者就「應該」立 法的義務存在。 你可以說「同性婚姻百利無害,立法者可以定一下,定一下啊(漁夫調)」這當然沒問題 。但是人民是否具有得「積極請求」國家制定同性婚姻規定就完全是兩回事(也就是國家 消極不定這個法就違憲),你必須從既有基本權條款去得出這樣的主觀權。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之銘言: : : 安安您好,從您的發言,很清楚您並不瞭解制度性保障的真意,才會誤以為婚姻自由非人 : : 權 : : 在威瑪憲法時代,德國主流的憲法學說認為基本權利並不拘束立法者,也就是基本權利的 : : 規定只是一種方針條款,因而立法者得透過立法手段任意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為了保障 : : 人民的權利,卡爾楓I密特提出了「制度性保障理論」,主張「制度」和「基本權利」二 : : 分,認為「某些既存或為憲法所肯認的制度須受憲法直接保護,立法者不得以法律任意變 : : 更其核心價值內涵」,這就是原始意義的制度性保障。除了排除立法者對人民基本權利的 : : 侵害外,制度性保障理論也解決了基本權利理論中有關權利主體的問題。受到制度性保障 : : 的制度例如:婚姻制度、私有財產制度、地方自治制度等。 : : 今天大法官解釋認為婚姻是制度性保障,並不是否認婚姻不是人權,相反的,卻更是強調 : : 婚姻不僅是人權,而且必須由國家憲法層次來加以保障,而僅非消極性的指導方針條款, : : 不然大法官也不會以三個解釋來闡釋婚姻制度性的保障了(廢話,如果婚姻不是基本人權 : : ,你大法官還解釋個屁啊!)。 : : 更別提歐洲人權法院曾明白的表示義大利的禁止同性結婚措施及缺乏同性婚法律違反基本 : : 人權,而美國早在2003年就宣佈州法禁止同性婚的措施違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0.237.24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79737223.A.989.html

11/21 22:08, , 1F
現行法律 並沒有禁止同性戀者結婚
11/21 22:08, 1F

11/21 22:09, , 2F
end,好像很膩害
11/21 22:09, 2F

11/21 22:09, , 3F
立專法即可保障同性結婚 但卻硬要修改現有的父&母稱謂
11/21 22:09, 3F

11/21 22:10, , 4F
如何證明百利無害?
11/21 22:10, 4F

11/21 22:10, , 5F
改成同性戀者認同的 莫名其妙 根本霸凌
11/21 22:10, 5F

11/21 22:10, , 6F
那修改法律只能跟同性結婚,然後再來說國家沒有禁止一樓
11/21 22:10, 6F

11/21 22:10, , 7F
結婚好了
11/21 22:10, 7F

11/21 22:10, , 8F
你叫你父或母的稱謂 是從民法讀過來的嗎?
11/21 22:10, 8F

11/21 22:11, , 9F
你要怎麼叫父母是你的事好嗎?民法管不到
11/21 22:11, 9F

11/21 22:11, , 10F
為什麼法律要保障父母名稱在法律上被修改的異性戀情感?
11/21 22:11, 10F

11/21 22:11, , 11F
禁止某些對象間的婚姻 相關的規定多著咧 都侵犯婚姻權?
11/21 22:11, 11F

11/21 22:11, , 12F
我國同性戀佔16%以下 改法律變成只能同性結婚?
11/21 22:11, 12F

11/21 22:11, , 13F
沒有權利受損在法律上沒有討論的價值
11/21 22:11, 13F

11/21 22:11, , 14F
還有這裏是台灣不是美國歐盟,我們有我們的玩法
11/21 22:11, 14F

11/21 22:12, , 15F
我要怎麼叫我父母是我的事 同性戀憑什麼改我紙本稱謂?
11/21 22:12, 15F

11/21 22:12, , 16F
立專法即可保障同性結婚 到底是有什麼問題?
11/21 22:12, 16F

11/21 22:13, , 17F
一定要改人家的稱謂 然後說 改了以後你的權益沒受損啊
11/21 22:13, 17F

11/21 22:13, , 18F
法律現行禁止某些人結婚有不同的考量,你確定他們影響的
11/21 22:13, 18F

11/21 22:13, , 19F
跟同婚通過的有關 或能類比?
11/21 22:13, 19F

11/21 22:13, , 20F
所以你父或母的觀念 是從民法上面來的?
11/21 22:13, 20F

11/21 22:14, , 21F
我父或母的觀念 是社會教的 我感謝這個社會有正常性傾
11/21 22:14, 21F

11/21 22:14, , 22F
向 讓我沒有生活在電視打開就一堆 懶叫插肛門的言論
11/21 22:14, 22F

11/21 22:14, , 23F
你的權利就是沒有受損 況且2017起可能新身分證也不記載父
11/21 22:14, 23F

11/21 22:14, , 24F
母名字 那你要主張什麼?
11/21 22:14, 24F

11/21 22:15, , 25F
也因此讓我們一般人沒有10%的愛滋罹患率
11/21 22:15, 25F

11/21 22:15, , 26F
矮額。公法研究生膩
11/21 22:15, 26F
基法研究生也是有在研究Carl Schmitt的,別看得太狹隘

11/21 22:15, , 27F
放心,你沒訂閱特殊頻道,打開電視也不會有你說的東西
11/21 22:15, 27F

11/21 22:15, , 28F
新版身份證沒有父母 是因為要減少資訊欄位保障隱私 而
11/21 22:15, 28F

11/21 22:16, , 29F
不是要改變父&母 的觀念 請不要把不同事物拿來扯一起
11/21 22:16, 29F
※ 編輯: ceiba5566 (118.160.237.246), 11/21/2016 22:16:43

11/21 22:16, , 30F
同志遊行就一堆男男標語 我不需要訂閱特殊頻道
11/21 22:16, 30F

11/21 22:17, , 31F
沒有人要改變你怎麼叫你爸媽
11/21 22:17, 31F

11/21 22:17, , 32F
台灣社會能讓同性戀拿這些標語遊行 說真的很容忍了
11/21 22:17, 32F

11/21 22:17, , 33F
topractise在其他篇戰輸還來亂鬧= =
11/21 22:17, 33F

11/21 22:17, , 34F
也沒有不給同志結婚 就是立專法而已 權益都可以加在裡
11/21 22:17, 34F

11/21 22:17, , 35F
那你不要看風向新聞或守護家庭聯盟網站 根本看不到
11/21 22:17, 35F

11/21 22:17, , 36F
那你指的紙本稱謂是?
11/21 22:17, 36F

11/21 22:18, , 37F
面 卻還要一直改我們一般人男+女的婚姻用詞
11/21 22:18, 37F
還有 88 則推文
還有 3 段內文
11/21 23:00, , 126F
好不容易走到現代基於契約論建立國家的時代 不能走回頭路
11/21 23:00, 126F

11/21 23:00, , 127F
至少契約論是當前統治者與平民之間一道不可打破的共識
11/21 23:00, 127F

11/21 23:02, , 128F
人權若被無限上綱到與契約論的精神不符合 契約論被打破就
11/21 23:02, 128F

11/21 23:02, , 129F
是遲早的事情
11/21 23:02, 129F

11/21 23:02, , 130F
應該說這是兩種概念的重疊。
11/21 23:02, 130F

11/21 23:03, , 131F
當人脫離自然狀態,到底是什麼東西連結到具體的權利。
11/21 23:03, 131F

11/21 23:04, , 132F
中間最直接的大概就是生命、身體、健康等。
11/21 23:04, 132F

11/21 23:04, , 133F
高手喔,行政法念很好
11/21 23:04, 133F

11/21 23:04, , 134F
契約論很難直接支持到公民權、或社會權等。
11/21 23:04, 134F

11/21 23:05, , 135F
所以身體的完整也應該是人權,為個人不可渡讓給國家作為對
11/21 23:05, 135F

11/21 23:05, , 136F
組織投資,國家亦然不可以鋸掉你一條腳當作處罰。
11/21 23:05, 136F

11/21 23:06, , 137F
請教 是否可解釋成婚姻"可"制定 但沒"應該"成立的必要?
11/21 23:06, 137F
「異性婚姻制度」是「應」制定的,早在近代國家出現前就有這樣的制度了,即使成立憲 政國家,國家仍然有義務要確保該制度能順利運行。但「同性婚姻制度」就不是了,這觀 念很潮,所以絕對不是制度性保障要處理的對象。至於「制度性保障」被「組織暨程序保 障功能」吸收,又是另外一個故事了。

11/21 23:06, , 138F
這也是廢除死刑最有利的論點。
11/21 23:06, 138F

11/21 23:07, , 139F
契約論是很難應完整應對到公民權議題,但至少人權是應對它
11/21 23:07, 139F

11/21 23:07, , 140F
,而不是公民權。
11/21 23:07, 140F
※ 編輯: ceiba5566 (118.160.237.246), 11/21/2016 23:11:06

11/21 23:09, , 141F
我認為用民主補充才可能處理到公民權等。
11/21 23:09, 141F

11/21 23:11, , 142F
黑人有人權也不是既有的產物,這種歪曲前提的論點直接零分
11/21 23:11, 142F

11/21 23:13, , 143F
我認為人類學家會反駁你所謂「很潮」的觀點。
11/21 23:13, 143F

11/21 23:16, , 144F
可能把異性婚過度看重為一個社會制度的核心。
11/21 23:16, 144F

11/21 23:16, , 145F
本篇重點是在說制度性保障能不能導出國家應不應該保障同
11/21 23:16, 145F

11/21 23:16, , 146F
同性婚姻是基於被壓迫而導致國家不能履行保障人民的義務、
11/21 23:16, 146F

11/21 23:16, , 147F
性婚姻啊...別把其他東西有近來討論
11/21 23:16, 147F

11/21 23:17, , 148F
而缺少對人類適應環境的彈性動能的認識。
11/21 23:17, 148F

11/21 23:17, , 149F
現在多數人民要那就是要,在那邊一直自己假設不成立的前提
11/21 23:17, 149F

11/21 23:17, , 150F
我聽過憲法學者對當時制定未充分考量表達觀點
11/21 23:17, 150F

11/21 23:18, , 151F
而做出因為既存事實,而否定另一個既存事實的論述。
11/21 23:18, 151F

11/21 23:19, , 152F
與您的制度性保障要處理的對象也有不同看法
11/21 23:19, 152F

11/21 23:21, , 153F
不是處理的對象觀點是怎麼成立的 想聽聽各位看法
11/21 23:21, 153F

11/21 23:24, , 154F
而且簡單說 在民法裡面習慣好像是先於法理的...
11/21 23:24, 154F

11/22 00:46, , 155F
推公法高手~把制度性保障的意義講得很清楚~!
11/22 00:46, 155F

11/22 00:48, , 156F
同志婚姻本質是平等權的問題,與制度性保障沒有關係
11/22 00:48, 156F

11/22 01:04, , 157F
推 平等權比較適合主張
11/22 01:04, 157F

11/22 08:42, , 158F
甲甲=愛滋,散播死亡疾病者不配有人權
11/22 08:42, 158F

11/22 10:21, , 159F
樓上那帶有致死性遺傳疾病基因的人不就也不配有人
11/22 10:21, 159F

11/22 10:22, , 160F
權?得愛滋病的異性戀也不配有人權?
11/22 10:22, 160F

11/22 13:16, , 161F
靠好屌 我最敬佩基法組的了 法理學堪稱是法律系最難
11/22 13:16, 161F

11/22 13:17, , 162F
科目無誤,都開書考還是考了跟屎一樣的分數
11/22 13:17, 162F

11/23 18:16, , 163F
憲法0分
11/23 18:16, 163F
文章代碼(AID): #1OCl-7c9 (Gossiping)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3 之 16 篇):
文章代碼(AID): #1OCl-7c9 (Gossi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