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同性婚姻究竟算不算基本人權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9年前 (2016/11/21 20:17), 9年前編輯推噓12(16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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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制度性保障的真義, 某些制度具有促進人民權利與福祉的可能,例如:婚姻制度與大學自治。 而制度性保障即是被認為是可以抵抗立法者任意立法侵害人民權利的一個尚方寶劍, (或說是萬能盾牌) 甚有論者,認為立法者甚至應該經由立法,建立制度,來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 因此如果是要分享開放一個制度讓更多人受益,進入權利保障制度, 即不應該以制度性保障拒絕。 同性婚姻納入婚姻制度的範圍,就法理,也只是讓更多人共同受到婚姻的保障, 畢竟婚姻制度納入同性伴侶,並不會讓異性伴侶的家庭權利收到傷害。 因此也沒有理由可以主張基於制度性保障,可以排除同性伴侶。 目前反方就這點完全無法反駁,覺得蠻遜的,不能來點能打的嘛?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之銘言: : ※ 引述《boy54188 (跳板中)》之銘言: : 安安您好,從您的發言,很清楚您並不瞭解制度性保障的真意,才會誤以為婚姻自由非人 : 權 : 在威瑪憲法時代,德國主流的憲法學說認為基本權利並不拘束立法者,也就是基本權利的 : 規定只是一種方針條款,因而立法者得透過立法手段任意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為了保障 : 人民的權利,卡爾楓I密特提出了「制度性保障理論」,主張「制度」和「基本權利」二 : 分,認為「某些既存或為憲法所肯認的制度須受憲法直接保護,立法者不得以法律任意變 : 更其核心價值內涵」,這就是原始意義的制度性保障。除了排除立法者對人民基本權利的 : 侵害外,制度性保障理論也解決了基本權利理論中有關權利主體的問題。受到制度性保障 : 的制度例如:婚姻制度、私有財產制度、地方自治制度等。 : 今天大法官解釋認為婚姻是制度性保障,並不是否認婚姻不是人權,相反的,卻更是強調 : 婚姻不僅是人權,而且必須由國家憲法層次來加以保障,而僅非消極性的指導方針條款, : 不然大法官也不會以三個解釋來闡釋婚姻制度性的保障了(廢話,如果婚姻不是基本人權 : ,你大法官還解釋個屁啊!)。 : 更別提歐洲人權法院曾明白的表示義大利的禁止同性結婚措施及缺乏同性婚法律違反基本 : 人權,而美國早在2003年就宣佈州法禁止同性婚的措施違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121.18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79730625.A.C9C.html

11/21 20:17, , 1F
1樓包莖甲甲
11/21 20:17, 1F
@@你~

11/21 20:20, , 2F
婚姻制度可以納入同性阿 就立專法阿 有啥問題呢?
11/21 20:20, 2F
婚姻制度一部法律,專法是第二部法律,這樣算是納入婚姻制度嘛?

11/21 20:20, , 3F
王永慶娶很多老婆不關我事~修法有給他過嗎?
11/21 20:20, 3F

11/21 20:21, , 4F
同婚論點套到其他婚也可以 但卻得不到同婚支持
11/21 20:21, 4F
我不反對多偶婚,但請自己提出一個具體可行的法案。

11/21 20:21, , 5F
還是同性戀一定要逼我們後面的身份證的父&母用詞改掉?
11/21 20:21, 5F

11/21 20:21, , 6F
你們要同婚說真的干我們屁事 但你們是不是要改掉我們
11/21 20:21, 6F

11/21 20:22, , 7F
身份證後面的 父&母 的用詞?
11/21 20:22, 7F
誰管你怎麼叫你父母,那是你們自己的問題,關民法什麼事?

11/21 20:22, , 8F
爭同婚沒意見,但要看修法內容來決定反不反對
11/21 20:22, 8F

11/21 20:22, , 9F
明明立專法 就可以享有一樣的婚姻權益 偏偏一定要叫大
11/21 20:22, 9F

11/21 20:22, , 10F
我支持國道收費員去找噓噓東算帳,但反對全民買單!
11/21 20:22, 10F
我認為國家負責處理不好,當然是國家買單。事後怎麼拆帳,索賠那是另一件事。

11/21 20:22, , 11F
家改的跟你們一樣 到底是你們人數多 還是一般人啊
11/21 20:22, 11F

11/21 20:23, , 12F
這根本無關歧視了 我看是你們在欺負一般人吧?
11/21 20:23, 12F

11/21 20:24, , 13F
沒意見也不是給妳們想怎樣改都可以,尤其動到民法
11/21 20:24, 13F
當初改子女得從母性,是不是也要說怎麼動民法呢。 社會在改變,拜託民法可以跟的上時代嘛?

11/21 20:24, , 14F
想立專法的立專法 想修民法的修民法呀
11/21 20:24, 14F

11/21 20:24, , 15F
權益就一模一樣還另外立專法?...乾脆立基督教專法好了..
11/21 20:24, 15F

11/21 20:24, , 16F
反方始終跳針無視於專法提案
11/21 20:24, 16F

11/21 20:24, , 17F
你動民法就一定要全體社會有共識,修法難度更大
11/21 20:24, 17F

11/21 20:24, , 18F
專法提案怎樣 說出來啊?
11/21 20:24, 18F
要立專法要有特別優惠,否則免談。 大概是這樣: ┌─────────────────────────────────────┐ │ 文章代碼(AID): #1OBwkH07 (gay) [ptt.cc] Re: [請益] 為什麼一定要修民法,而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ay/M.1479519121.A.007.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106 Ptt幣 │ └─────────────────────────────────────┘ ● 183 511/19 uka123ily R: [請益] 為什麼一定要修民法,而不另立專法? 1. 專法第一條立法精神應明示, 「基於平反LGBT族群長期受到國家、社會、人民壓迫, ,衡量正義原則、平等權修補及重申及釐清其受迫害之歷史記憶,特制定本法」 2. 基於立法精神第一條,免除同性伴侶所有稅務義務,每人月予10萬元補償、 伴侶親屬所享權利扶助應自本法實施後3個月內完成,交各主管機關訂之。 3. 所有權利義務只能優於民法婚姻,包含收養權及人工生殖都不應排除。 3. 專法頒佈日,總統應公開針對歷史不正義道歉,該日列入國定假日。 這樣大家都要列專法,誰要鳥那個落後的民法阿。 拜託,這種才叫有誠意的專法。

11/21 20:24, , 19F
立刻立 「護家盟神聖婚姻專法」啦 給討人厭的反派用
11/21 20:24, 19F
※ 編輯: uka123ily (36.231.121.182), 11/21/2016 20:32:16

11/21 20:25, , 20F
立刻立 「護家盟神聖婚姻專法」啦 給討人厭的反派用
11/21 20:25, 20F

11/21 20:25, , 21F
因為反方所有人的智商全部加起來也不到八十七。
11/21 20:25, 21F

11/21 20:25, , 22F
沒差拉~別人也不急~你要修民法爭取社會共識就多開公聽會
11/21 20:25, 22F

11/21 20:26, , 23F
慢慢拖沒關係
11/21 20:26, 23F
我不覺得修民法需要社會共識耶,當初民法初制定有公投嘛? 當初民法頒佈有社會共識嘛? 而且更大的問題,民主社會不可能有「共識」。

11/21 20:26, , 24F
本篇推文有很多人示範了反對方的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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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 20:26, , 25F
能不能稱作婚姻 跟替代役是不是兵的爭議差不多。但沒什麼
11/21 20:26, 25F

11/21 20:26, , 26F
反對當過替代役就是役畢啊。
11/21 20:26, 26F

11/21 20:27, , 27F
所以呢? 政府的替代役是歧視? 那怎麼一堆人想當替代役
11/21 20:27, 27F
免除或減免義務,跟權利的不等,這是兩件事。

11/21 20:27, , 28F
挺同又在罵人智障囉
11/21 20:27, 28F

11/21 20:27, , 29F
國道員一樣只是爭自己權利也沒有莫名的優越感
11/21 20:27, 29F
還有 72 則推文
還有 14 段內文
11/21 20:54, , 102F
不要錢 所以修民法 你要錢 你就立護家盟專法
11/21 20:54, 102F

11/21 20:54, , 103F
就你是來要錢的啊 聽不懂呀
11/21 20:54, 103F

11/21 20:55, , 104F
對了 宗教團體免稅法請快一點改掉 超不公平的制度
11/21 20:55, 104F

11/21 20:55, , 105F
11/21 20:55, 105F
※ 編輯: uka123ily (36.231.121.182), 11/21/2016 21:00:43

11/21 21:09, , 106F
不錯,我願意付錢來立專法
11/21 21:09, 106F

11/21 21:10, , 107F
等草案出來再說吧~先習慣再法理,內容讓大眾接受自然會過
11/21 21:10, 107F
對我來說哲學才是社會建構的正當性來源。 法律也肩負帶動社會前進的倫理責任 ※ 編輯: uka123ily (36.231.121.182), 11/21/2016 21:13:01

11/21 21:12, , 108F
不要太專業
11/21 21:12, 108F

11/21 21:45, , 109F
原po好有耐心,幫推
11/21 21:45, 109F

11/21 21:49, , 110F
我是問 專法為何要有特別優惠?
11/21 21:49, 110F

11/21 21:49, , 111F
不同事物就是不同處理 所以立專法阿 為何要有優惠?
11/21 21:49, 111F
因為一般法就是一視同仁, 你用特別法沒有優惠,那人家幹嘛選特別法?特別法沒比較好用阿。 ※ 編輯: uka123ily (36.231.121.182), 11/21/2016 21:58:27

11/21 22:08, , 112F
特別法是優先適用 怎會沒比較好用?
11/21 22:08, 112F

11/21 22:12, , 113F
普通特別法的差異只在構成要件的涵攝範圍,沒那麼偉大
11/21 22:12, 113F

11/21 22:13, , 114F
債各就是債總的特別法 證交就是公司的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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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 22:14, , 115F
法規範的普通特別關係跟什麼優惠不優惠完全無關
11/21 22:14, 115F
你說的是,不過我認為要拿原住民的特別法來談同性婚姻,我們就得談特別優惠。 如果同性婚姻沒有特別的需求,或者同性伴侶有獨自的文化實踐,沒有必要用特別法。 也就是說,是否要用特別法,需考量是否能夠處理同性伴侶的特殊性。 這個我完全沒看到。 如果是要給予同性伴侶優惠待遇,那麼顯然一般法就無法處理,只能制定特別法。 ※ 編輯: uka123ily (36.231.121.182), 11/21/2016 22:17:50

11/21 22:17, , 116F
你被打臉了捏
11/21 22:17, 116F
打什麼臉呢? ※ 編輯: uka123ily (36.231.121.182), 11/21/2016 22:18:35

11/21 22:20, , 117F
這是法政策的問題,不是法釋義的問題
11/21 22:20, 117F

11/21 22:21, , 118F
簡單來說,立法者真的要特別定一部出來,有無牴觸高位
11/21 22:21, 118F

11/21 22:22, , 119F
階規範是一回事,而這樣做沒比較好又是另外一回事
11/21 22:22, 119F

11/21 22:25, , 120F
你可以說立法者「不宜」如此,但絕非「不應」如此
11/21 22:25, 120F
我認為在沒有合理的理由前確實都「不應」如此。

11/21 22:26, , 121F
看論述就知道程度差太多了
11/21 22:26, 121F
※ 編輯: uka123ily (36.231.121.182), 11/21/2016 22:32:19

11/21 22:34, , 122F
如果你認為「不應」就必須從法釋義中得出規範誡命來
11/21 22:34, 122F

11/21 22:34, , 123F
如此才能得出「規範上」的不應,而非「道德上」的
11/21 22:34, 123F
對呀,這完全沒錯。 所以我並沒覺得一定要用民法納入保障,而是目前的合理選擇中,只有民法。 ※ 編輯: uka123ily (36.231.121.182), 11/21/2016 22:40:30

11/21 22:45, , 124F
「專法」本身是個非常不清楚的概念,會模糊討論焦點
11/21 22:45, 124F

11/21 22:46, , 125F
如果是不動民法,另立「同性婚姻法」,結果只有一條
11/21 22:46, 125F

11/21 22:46, , 126F
寫著「同性婚姻準用民法婚姻、繼承編」這樣的專法不知
11/21 22:46, 126F
這樣還是太麻煩,因為你還要定義「同性婚姻」的資格跟對象。 我是建議也可以直接民法內增修一條就好。 倒不一定要直接動972條。 ※ 編輯: uka123ily (36.231.121.182), 11/21/2016 22:49:52

11/21 22:47, , 127F
反同婚者意下如何。如果是同志婚姻「不等於」婚姻,所
11/21 22:47, 127F

11/21 22:47, , 128F
立的「專法」是類似「伴侶法」的話,這又是另回事了
11/21 22:47, 128F

11/21 22:48, , 129F
反同團體所謂的「應立專法」本身就是個詭異的假議題
11/21 22:48, 129F

11/21 22:52, , 130F
動972本身也是個很奇怪的是,972是婚約耶,現在誰在訂
11/21 22:52, 130F

11/21 22:52, , 131F
婚約阿?而且婚約跟婚姻何甘
11/21 22:52, 131F
其實我覺得法務部直接開放登記就好了,不需要這麼麻煩。 ※ 編輯: uka123ily (36.231.121.182), 11/21/2016 2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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