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幹你娘 無罪推定原則 很難嗎消失
※ 引述《z753951zxc (這是ID)》之銘言:
: ※註:有電視或媒體有報導者,請勿使用爆卦! 未滿20字 一行文 退文
: https://zh.m.wikipedia.org/zh-tw/無罪推定原則
: 無罪推定原則
: 無罪推定原則(英語:presumption of innocence[1][2]),意指一個人在法院上應該先
: 被假定為無罪,除非被證實及判決有罪。在許多國家的刑事訴訟中,無罪推定原則是所有
: 被告都享有的法定權力,也是聯合國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基本人權。在這個原則下,提
: 起公訴的檢察官應負起舉證責任,應負責收集足夠的可靠證據,以證明被告在事實上的確
: 有罪;這些證據必須符合法律限制,而且超越合理懷疑。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國大陸法學界在1950年代中期及1980年代初期,都對無罪推定原則進行過探討,後因19
: 83年的「嚴打」,無罪推定曾一度被認為是法學界的「精神污染」。 直至1996年3月,修
: 正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
: 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雖然該規定中沒有出現「推定」或「假定」無罪的規範性表述,
: 但卻含有無罪推定的精神。同時,在該法第162條第(3)項中還相應規定了罪疑從無原則
: ,即:「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
: 無罪判決。」
: 台灣
: 台灣有關於無罪推定原則的體現在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該條第一項規定
: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同條第二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
: 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4]
: 該國現制,民國九十二年(2003年)二月六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修正為:
: 「被告未經審判証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其適用範圍更擴及第三審(法律審
: )。因為除刑法第六十一條輕微案件,被告一、二審判有罪均可上訴至第三審,則在三審
: 判決確定之前,均有該項原則之適用。故第二審縱然改判有罪,被告即尚可上訴第三審以
: 求翻案或平反,有罪與否尚屬未定之天,則二審為有罪裁判時,為防止被告逃亡,而採取
: 「即辯即判,即判即押」,似與此項基本原則有所牴觸。[5]
: 幹你娘 為什麼這麼多人不知道
: 一直在講 判無罪的不是詐欺罪
: 就是因為沒判詐欺 當然=詐欺無罪啊
: 為什麼不確定有沒有罪
: 就可以把人帶(綁架)回他們國
: 別再無腦護航了好嗎
: 真的有罪就拿出證據
: 而不是先壓回去
: 關到自己承認有罪
: 補個八卦
: 朋友的朋友在中國酒駕
: 撞爛別人的車
: 因為他爸是高官
: 所以無罪
: 但是塞了不少錢
基本上這原則在國高中的公民課都上過
不過還是有很多人拿頂新之類的案子來比擬
認為治亂世要用重典
不過這是非常不付責任的說法
會說出這種話的人的基本心態其實很簡單
就是寧可錯殺一百,也不願放過一個
而我絕對就不會是那被錯殺的
各位覺得有可能嗎?
不過我們很清楚法律是用於全體國民
所以如果用重典必定會限縮到人民的基本權益
可能會有監聽、刑求、宵禁
或是限制集會結社自由,而這些應該不是大家所樂見的
我們希望的應該是寧願讓犯人逍遙法外,也不願意冤枉一個好人
此外,台灣人非常不尊重專業
以法律為例子,究竟是法官專業?還是老百姓專業?
人人喊打的馬英九曾說過:「法律的判決要符合人民的期待!」
這是正確的嗎? 是非對錯能用民意來判斷嗎?
如果今天我們表決太陽從西邊出來
他真的會從西邊出來?
表決我有偷東西,我就真的有偷東西?
而這次的詐欺嫌疑犯只要大多人覺得他們是
他們真的就是?
台灣有法治的面子,卻沒有法治的裡子
不懂民主法治的意義與精神
許多人懷念,甚至推崇以前的兩蔣時代
馬英九最近還在總統府設立蔣經國廳
還說他是歷任總統裡面民調最高的
居然還有不少台灣人附和、買單
有這種素質的人民,給你投票權有甚麼用?
照常理判斷,獲得自由的人民應該會用選票報復謀財害命的國民黨才對
可是2008年呢?2012年還讓他連任
2016年還有381萬票
立法院多數居然到2016年才變成非國民黨的政黨
這就是台灣最美的風景,崇尚獨裁,唾棄法治
如今被中國欺負,打壓也是時勢使然
這麼犯賤的人民不拿來耍一耍、戲弄,那要戲弄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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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有一碗熱騰騰的炸蝦飯在我面前,我沒有珍惜,直到涼掉才後悔莫及。如果上天願意
給我一個機會再來一碗,我會把它拿到竹軒去。如果非要我選一個女生送的話,我會選榕
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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