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公投盟為什麼贊成釋放阿扁
先說結論;1.羈押過久
光是從羈押到判決就11個月將近一年
2008.11.12始 - 2009.09.11確定判決
但請注意,光是羈押本身就已是嚴重侵害憲法第八條所保障的人身自由
首先羈押並不等於有罪判決,而是基於公私利益雙邊衡量下
在偵查和審判過程允許暫時性的人權侵害
事實上,扁案的羈押過久間接催生了妥速審判法這部新法
原因就在於羈押時日過長於人權保障有違
2.審判過程中突然換法官 -
暫時忽略政治操弄的可能性不論
換法官這件事違反刑事訴訟法上的法定法官原則
司法院怎可能不知道
士林地院庭長洪春花法官曾指出這個更換法官的程序違法
http://www2.hchs.hc.edu.tw/blog/post/20/1308
3.在扁案突然揚棄傳統實務上法定職權說改採實質影響力說
先不說無罪部分,光是目前判決有罪正在服刑部分都很可疑
公投盟只是說出事實而已
以下引自維基
司法審判時程及結果
龍潭及國務機要費案:
2008年11月12日卸任總統職務後,被台北地方法院以涉嫌貪污、洗錢等重罪為由收押禁見
,成為中華民國歷史上首位遭收押的卸任總統。陳水扁在羈押於看守所的鏡頭中,曾高喊
政治迫害。
2009年台北地方法院於3月3日、5月11日、7月13日三度裁定延押。
2009年9月11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併科新台幣2億元罰金,同時褫奪公權終
身。
2009年9月24日於台灣高等法院第四度裁定延押。
2009年10月8日陳水扁委任律師團提出抗告成功,再度召開羈押庭。
2009年10月9日於台灣高等法院凌晨00:15分再度裁定第五度延押。
2009年12月17日高院裁定陳水扁第六度延押。
2010年2月8日二次金改起訴後,高院第七度裁定陳水扁延押。
2010年4月16日二審辯論終結後,高院第八度裁定陳水扁延押。
2010年6月11日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改判處有期徒刑20年,褫奪公權10年,併科1.7億元罰金
。。
2010年6月18日高院第九度裁定陳水扁延押。
2010年7月19日高院將全案移審至最高法院,高院並召開移審羈押庭,裁定將陳水扁再延
押3個月。
2010年11月11日最高法院逕行判處扁珍龍潭購地案及陳敏薰人事案定讞,國務費及南港展
覽館案則均撤銷發回更審。
2011年8月26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改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併科300萬元罰金,國務費貪
污部份改判無罪。
2012年7月26日最高法院判處陳水扁在龍潭案中的洗錢部份,有期徒刑2年,併科300萬元
罰金定讞。國務費貪污部份及國務費洗錢部份均撤銷發回更審。
龍潭購地案:
2010年11月11日龍潭購地案三審定讞,法院認定陳水扁夫婦收受台泥辜家3億、讓政府花
上百億購買龍潭土地並納入科學園區,前總統陳水扁及夫人吳淑珍各判11年徒刑,併科
1.5億元罰金。根據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規定,陳水扁僅剩的2到3名隨扈禮遇,也將
全數撤除。在此三審判決前夕,總統馬英九表示部份判決與人民期待不符,他並以會餐的
方式召見司法高層人員會談。
二次金改案:
2010年11月5日台北地方法院判處前總統陳水扁等21名被告無罪。合議庭法官在判決敘明
,總統職務已非刑法解釋問題,而是牽涉憲法規定。合議庭依照憲法、大法官相關解釋,
認為金融合併案,並非憲法列舉的總統權限。
2011年10月13日一審時承審法官認為前總統陳水扁所涉及的二次金改弊案,其總統職權與
金改無關因此判決無罪。高院做出二審宣判,認為其擔任總統期間仍具有總統職權,因此
改判決前總統陳水扁18年有期徒刑,併科1.8億元罰金、妻子吳淑珍判11年,併科1.02億
元罰金,全案大逆轉。
==>>這裡就是最受到爭議的「實質影響力」說
最高法院(九十九台上七○七八)斷定陳前總統在龍潭購地案中「具有實質上之影響力」
,自此創設了實質影響說的法律術語。
在龍潭購地案、二次金改案中,法官以實質影響力說,判決陳水扁有罪;法院也曾以符合
實質影響力說判決民進黨的陳哲男有罪。2013年在民進黨立委高志鵬國有市場土地租售審
判,也以實質影響力說,將高志鵬判刑。2013年林益世索賄案中,法官認定林益世並未使
用實質影響力,改用法定職權說,判決林益世索賄部份無罪。但這些案例均未判決確定,
法官的見解有嚴重分歧,是否要適用實質影響力定罪,認定實質影響力的標準等,皆由法
官個別心證,造成判刑標準不一。
===>> 原本實務上都是採「法定職權說」
審陳水扁的案子就突然創造出「實質影響力說」
結果審林益世的案子又突然改回採「法定職權說」
所以到底????林益世沒有實質影響力嗎????
所以「實質影響力說」擺明了就是要陷陳水扁入罪而創造的東西啊
http://0rz.tw/YgyRr
2012年12月20日最高法院判處陳水扁元大併復華案判刑10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億元,禠
奪公權8年,妻子吳淑珍判刑8年,併科罰金8000萬元,褫奪公權7年。最高法院認為前總
統陳水扁其擔任總統期間仍具有總統職權,因此判決有罪確定。另外,最高法院把二次金
改案中的國泰併世華案,及扁、珍與扁家二代陳致中、黃睿靚被控洗錢罪部分撤銷,發回
台灣高等法院更審。最高法院指出,國泰併世華案,前審判決僅推測而未說明陳水扁和國
泰金控董事長蔡宏圖如何達成期約賄賂。至於扁家二代被控洗錢,原判決就洗錢金額前後
認定理由互相矛盾,因此將這兩部分撤銷發回。
2011年5月,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坦承特偵組教唆指控作偽證,紅火公司三億元並未
流入扁家。但最高法院反駁並不予採信。
陳敏薰人事案:
2010年11月11日陳敏薰人事案三審定讞,法院認定陳水扁夫婦收受前101董事長陳敏薰一
千萬賄款,協助她爭取大華證券董座,兩人各被判刑8年,併科罰金500萬元,同案涉及洗
錢的部分,珍判1年2個月,減刑為7個月。
機密外交款案
檢方控告陳水扁,指控阿扁在2000年8月至2006年9月間,前後11次趁外交出訪,貪污33萬
美元,並匯給當時在留學的陳致中使用。法院一、二審均以檢方證據不足為由,判決陳水
扁無罪。檢方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於2011年4月28日駁回上訴,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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