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中正一分局取消公投盟路權
※ 引述《j589745 (藍天很藍)》之銘言:
: ※ 引述《aimify ( 愛米飛)》之銘言:
: : (幹!失效的條文你還嗆個屁啊!違憲了啦幹!)
: : 還不趕快檢討還在那邊唬弄人民啊幹!
: 感謝a大的詳細說明 及精辟評論
: 在此幫另外一位熱心板友代貼相關說明
: =========== 板主對不起 這是本日最後一篇 ==============
: 你好,我不是法律系的學生,在此有一些粗淺的見解
: 我的憲法是也有參加野百合學運的 賴農惟老師傳授
: 他在318的時候也有發表聲明,可以找王皓強的FB或是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e-p7I8YyRc
: 關於釋字445號的部分,解釋文開宗明義有說
: (""是憲法解釋文的內容、->是我鄉土的解釋)
: "憲法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結社的自由,此與憲法11條規定之言論、集會、講學
: 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
: ->因為現在的集遊法是採許可制:
: "集遊法11條: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 所以其實集遊法說是惡法,主要的爭論是說
: 憲法已經保障人民上述的的自由了,我的集會遊行怎麼需要你許可呢
: 本號解釋大法官的意見是說不採許可,而是追懲,就是說事後的危害到哪
: 國家才可以處罰到哪,而不是事前就要被審查被許可才能集遊
: 這樣會牴觸了憲法賦予人民的表現自由
: 集遊法第4條跟第11條2款3款違憲的情形是一樣的,所以在此一次解釋
: "集遊法第4條: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不許可你集遊)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
: 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的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
: 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
: "同法第11條2款:有事實足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
: 第3款規定: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務造成重大損害之虞者(都不許可)
: 大法官認為上述這些規定欠缺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
: 而立即的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
: 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這整段的意思應該蠻好懂的,結論就是前面說的追懲而不是要被許可
: 尤其第2款的國家安全、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
: 又回到了這次事件的癥結,就是被破壞了才有這次事件,而且蔡教授他們
: 長期也是為了這些而努力,你們警察是法官嗎?還是大法官?可以據以明確的說是
: 蔡教授他們在破壞而不是你們這個政府、體制、或是執行的余文(警察)在破壞
: 至於為什麼大法官都說違憲,怎麼還沒有新的集遊法,這些情形就跟
: 為什麼條約締結法被擋108次、財產來源不明罪等陽光法案會變形成這樣的結果一樣了
: ================ 以上代貼 ================
: 總之中正一分局所公告的內容
: 不只是毫無法條根據 根本就是違憲!
: 我們要縱容他們用這種濫權的方式
: 來處理以後的集會遊行嗎?
: 他今天可以這樣搞公投盟
: 以後也可以這樣搞任何團體
: 甚至哪天太陽花要再站出來的時候
: 也可以說黑島青曾經違反集遊法
: 所以即使是合法的申請也不發給許可
: 趕快拿起你的電話
: 開始打給立法委員/台北市議員們
: 請他們在下一場內政委員會/警政衛生委員會中
: 質詢一下警政署/台北市警局
: 為什麼中正一分局可以用違憲的法條
: 來打壓公投盟的集會遊行自由?
: 同胞要團結 團結真有力
不用再戰了
偏藍:路過
偏綠:違法
在台灣現在就是這個邏輯
證據如下
案件編號:
(Case ID) MA201404020149
安全密碼:
(Password)
案件主旨:
(Case Subject) 大陸人4月1日主持政治活動是否為現行犯?警察為何不逮捕?
案件內容:
(Case Content) 市長您好。4月1日下午立法院前,發生由大陸籍人士舉行政治活動。台灣目前法規並未准許大陸籍人士舉行、參與政治活動,當場有北市警方在場,為何不逮捕現行犯呢?
受理機關:
(Handled by) 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回覆機關:
(Response from) 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回覆日期:
(Response Date) 2014/4/7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103.04.06北市警中正一分督字第10330560700號
處理情形:
(Case Status)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親愛的市民,您好!
有關您反映「大陸人4月1日主持政治活動是否為現行犯?警察為何不逮捕?」一事,經本分局了解,向您說明4月1日張姓民眾曾參加在忠孝東路、鎮江街口聚眾活動,初步經查尚無違反相關法令,另當日警方部署優勢警力,除維持秩序外,亦全程蒐證,預防不法。
謝謝您的來信與指教,若您對本次回復內容有任何疑問,歡迎逕洽承辦人:涂欣安,聯絡電話:02-23117823,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分局長方仰寧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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