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中正一分局取消公投盟路權
釋字第 445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7年1月23日
解釋爭點
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違憲?
解釋文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
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也就是說以上自由是憲法所保障的。
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
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
第 4 條
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第 11 條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
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
申請者。
六、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這些不被允許的要件,欠缺具體明確要求
並且,只是憑著將來有發生的可能,就來決定給不給集會
這與憲法所保障的集會自由中心思想不符合。
並且,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幹!失效的條文你還嗆個屁啊!違憲了啦幹!)
===================重點是上面,以下可隨意看看===============
集會遊行法第六條規定集會遊行之禁制區,
係為保護國家重要機關與軍事設施之安全、維持對外交通之暢通
第十條規定限制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之資格
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為不許可集會、遊行之要件
第五款規定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
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得不許可集會、遊行
第六款規定申請不合第九條有關責令
申請人提出申請書填具之各事項者為不許可之要件
以上為確保集會、遊行活動之和平進行,避免影響民眾之生活安寧,
均屬防止妨礙他人自由、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並無牴觸。
惟集會遊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而有正當理由者,得於二日前提出申請。」
對此偶發性集會、遊行,不及於二日前申請者不予許可,
與憲法保障人民集會自由之意旨有違,亟待檢討改進。
還不趕快檢討還在那邊唬弄人民啊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71.42.188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7196644.A.B68.html
→
04/11 14:22, , 1F
04/11 14:22, 1F
推
04/11 14:46, , 2F
04/11 14:46, 2F
推
04/11 14:48, , 3F
04/11 14:48, 3F
推
04/11 15:37, , 4F
04/11 15:37, 4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