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關於中正一分局取消公投盟路權

看板FuMouDiscuss作者 (藍天很藍)時間11年前 (2014/04/11 10:36), 11年前編輯推噓45(45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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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中正一分局在9號下午三點多時發佈的公告: http://c1pp.tcpd.gov.tw/ct.asp?xItem=74242137&ctNode=15035&mp=108021 公投護臺灣聯盟多次違法集會,本分局逕予廢止該聯盟於立法院周邊集會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發布日期:2014-4-9 「公投護臺灣聯盟」召集人蔡先生自98年2月起,連續申請於立法院周邊集會,本分局已 依憲法及集會遊行法之規定充分保障人民之集會及自由言論之基本權益,惟該聯盟多次 違反集會遊行法及其他法令規定,率眾妨礙政府機關運作、破壞政府公物、阻擾警方執 法及影響一般公眾用路人之基本權益,近期更利用立法院周邊活動於103年3月18日率領 群眾未經許可侵入立法院中山南路大門廣場及破壞立法院銜牌,占據廣場迄今,另於同 年4月3日率領群眾占據林森南路、濟南路口,阻礙立法委員車輛通行及妨礙警方執行公 務,復於同年4月6日率領群眾至總統寓所(集會遊行禁制區周邊違法集會,再於翌(7)日 率領群眾至行政院北平東路後門(集會遊行禁制區)違法集會。 前揭行為均顯示該團體不遵循現有法令合法、理性表達訴求,影響多數人之基本權益, 本分局為維護社會秩序及廣大多數人之公共利益,爰依集會遊行法之規定,廢止該聯盟即 日起在立法院周邊之集會許可,同時對於日後所申請之集會不予許可。 中正第一分局強調,該分局處理集會遊行及民眾抗爭案件,向來均基於尊重人民言論自由 ,依據「保障合法、取締非法、防制暴力」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除暴力及 侵害公共、民眾利益,違法事證明確者外,均以服務及柔性處理方式依法行政,以維護憲 法保障之言論自由及大眾之安全與安寧。 點閱: 218 資料更新: 2014-4-9 15:47 資料檢視: 2014-4-9 15:46 資料維護: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跟集會遊行法不熟的板友請點以下連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58 =========================== 簡單來說 中正一分局聲稱由於公投盟未遵守相關規定 在禁制區違法集會、破壞公物、影響用路人權益、妨礙公務 所以依照集遊法 除了取消已發出的許可之外 “對於日後所申請之集會不予許可” 我把集遊法從頭到尾讀了好幾遍 都沒有看到有任何一條是說 “違規之團體日後所申請之集會將不予許可“ 有沒有法律人能出來說明一下 中正一分局這份公告內容 究竟是否合法? 打個比方 難道說今天我在捷運上吃東西 被抓到後也認了錯罰了錢 捷運公司卻可以從此不准我搭捷運? 這樣合理嗎? p.s.: 還在鍵盤聲援的趕快拿起電話 直接灌爆台北市議員的服務處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98.209.117.8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7183816.A.43D.html ※ 編輯: j589745 (98.209.117.83), 04/11/2014 10: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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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直接看就好,如果合法的話,他會說自己的行為是「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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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自由是憲法保障的權利,用法律對自由做規範,可是中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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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法xx條」這樣,如果不是的話就是他自己解釋在本權責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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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現在是拿行政命令位階的東西去挑戰法律與憲法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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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法源依據 可能是用行政命令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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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個解釋有超過其他法律的約束,那叫做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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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逼他們吞回去,也後就變成:XX團體or人參加過XX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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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違法?所以實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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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不核准任何集會。XX團體or人罵過政府,不核准任何政治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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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公投盟可以打釋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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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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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人了,那之前怎麼不趨離,現在才要趕????你瀆職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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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法院與法律之外,想不出有任何機構與行政命令有權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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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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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沒準你有權限制路權 用行政規定去取消路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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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589745:轉錄至看板 Gossiping 04/11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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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這篇公告已經算是違憲了吧~憲法本就保障人民有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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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任意決定以後不會再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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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不出集會遊行法有授權鴿舍 日後不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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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行政規定可以大過憲法 法律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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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先訴願吧 先把該有程序跑完 最後再打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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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真如本篇說的該聯盟多次違規犯法 請依相關法規處罰函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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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非逕自宣布 不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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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將中正一分局局長函送法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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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就相惡霸畫地為王 可以這樣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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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告訴我要用哪個法律條文去告中正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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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我們越來越像中央集權國家了~"~只差馬卡茸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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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用命令禁路權,明天翻舊帳禁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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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根本違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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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正規程序太慢 直接請立委叫叫去電幾下就拿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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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打到行政法院 依照這CASE法官直接宣布拒絕適用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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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何況就算公投盟先前的三件事~就可以撤銷已核准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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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有這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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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照流氓= = 光打老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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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問題很嚴重,一定要請立委去施壓或大法官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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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申請集會到4/19,今天4/11就廢止,這有很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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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違憲 人民拒絕回到警總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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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以後合法的集會到一半只要分局長不爽就可以隨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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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學運真的照出一堆妖魔鬼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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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行政權無限擴張,簡直是走警總的回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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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沒藥醫的人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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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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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調!剛才有去段宜康臉書留言!晚點打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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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先訴願和行政法庭吧?不過一定河蟹 警察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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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調,這問題非常嚴重,只要派一個內奸破壞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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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最愛說依法行政嗎 哪條說可以先說不給申請 中正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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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說了算啊 王偉大署長都說警察調資料不鳥個資法了..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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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出來面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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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就可以"永久"禁止你集會遊行,這根本就戒嚴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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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說行政法院喔 真的比較偏公家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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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違憲知法犯法~還當甚麼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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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灌爆方癢蜺的信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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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ppt.cc/rGce 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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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打去中正一分局 接電話的說 是依照第十一條第二款公告 以下是條文內容: 第 11 條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中正一分局督察組電話號碼 (02) 23117823 ※ 編輯: j589745 (98.209.117.83), 04/11/2014 1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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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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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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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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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正一分局怎麼舉證說當時情況"有明顯立即危險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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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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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跟行政命令 都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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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可能危害 限制人民權利 這樣說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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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後會殺人 就先把你關起來 這叫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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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命令來限制人民的權利 這種什麼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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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高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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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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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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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警察是憑什麼強制驅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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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皇了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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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什麼可以任意廢除已核准之集會? 更別說集遊法已被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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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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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12:30, , 7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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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12:41, , 72F
高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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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12:52, , 73F
政府帶頭違法 結果卻用媒體整天抹黑放送別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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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爛東西不用到釋憲 行政法院就吞不下去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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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445就有指出 集遊法第十一條第一二三款與憲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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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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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顯足以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者事實 舉證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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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癢寧什麼時候權力那麼大了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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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445判定失效,那就不能用這法條吧 怎麼沒有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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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立法院裡面有超過一半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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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認為幫忙攻進立院就是違法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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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牠們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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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字我就不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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