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中正一分局取消公投盟路權
※ 引述《aimify ( 愛米飛)》之銘言:
: (幹!失效的條文你還嗆個屁啊!違憲了啦幹!)
: 還不趕快檢討還在那邊唬弄人民啊幹!
感謝a大的詳細說明 及精辟評論
在此幫另外一位熱心板友代貼相關說明
=========== 板主對不起 這是本日最後一篇 ==============
你好,我不是法律系的學生,在此有一些粗淺的見解
我的憲法是也有參加野百合學運的 賴農惟老師傳授
他在318的時候也有發表聲明,可以找王皓強的FB或是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e-p7I8YyRc
關於釋字445號的部分,解釋文開宗明義有說
(""是憲法解釋文的內容、->是我鄉土的解釋)
"憲法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結社的自由,此與憲法11條規定之言論、集會、講學
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
->因為現在的集遊法是採許可制:
"集遊法11條: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所以其實集遊法說是惡法,主要的爭論是說
憲法已經保障人民上述的的自由了,我的集會遊行怎麼需要你許可呢
本號解釋大法官的意見是說不採許可,而是追懲,就是說事後的危害到哪
國家才可以處罰到哪,而不是事前就要被審查被許可才能集遊
這樣會牴觸了憲法賦予人民的表現自由
集遊法第4條跟第11條2款3款違憲的情形是一樣的,所以在此一次解釋
"集遊法第4條: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不許可你集遊)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
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的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
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
"同法第11條2款:有事實足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
第3款規定: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務造成重大損害之虞者(都不許可)
大法官認為上述這些規定欠缺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
而立即的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
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這整段的意思應該蠻好懂的,結論就是前面說的追懲而不是要被許可
尤其第2款的國家安全、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
又回到了這次事件的癥結,就是被破壞了才有這次事件,而且蔡教授他們
長期也是為了這些而努力,你們警察是法官嗎?還是大法官?可以據以明確的說是
蔡教授他們在破壞而不是你們這個政府、體制、或是執行的余文(警察)在破壞
至於為什麼大法官都說違憲,怎麼還沒有新的集遊法,這些情形就跟
為什麼條約締結法被擋108次、財產來源不明罪等陽光法案會變形成這樣的結果一樣了
================ 以上代貼 ================
總之中正一分局所公告的內容
不只是毫無法條根據 根本就是違憲!
我們要縱容他們用這種濫權的方式
來處理以後的集會遊行嗎?
他今天可以這樣搞公投盟
以後也可以這樣搞任何團體
甚至哪天太陽花要再站出來的時候
也可以說黑島青曾經違反集遊法
所以即使是合法的申請也不發給許可
趕快拿起你的電話
開始打給立法委員/台北市議員們
請他們在下一場內政委員會/警政衛生委員會中
質詢一下警政署/台北市警局
為什麼中正一分局可以用違憲的法條
來打壓公投盟的集會遊行自由?
同胞要團結 團結真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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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4/11 15:50,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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