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徵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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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大大,我在等你的原文啊XD
這邊先貼一下我查到的490的內容好了
今天下午花了大把的時間去看,要看這些文謅謅的文字真是累人(嘆)
http://0rz.tw/53yek
解釋字號:釋字第 490 號
解釋日期:民國 88年10月1日 (要命啊快過十年了!)
解釋爭點:兵役法服兵役義務及免除禁役規定違憲?
解釋文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為憲法第二十條所明定。惟人民如何履行兵役義務,
憲法本身並無明文規定,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應由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社會
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係指人民
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
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
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
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
原屬立法政策之考量,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且無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之
效果。復次,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且為大
多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更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
則及第十三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並無牴觸。又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同條第一項判處徒刑人員,經依法赦免、減刑、緩刑、假釋後,其禁役者,如實際執
行徒刑時間不滿四年時,免除禁役。故免除禁役者,倘仍在適役年齡,其服兵役之義務
,並不因此而免除,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因而規定,由各該管轄司法機關通
知其所屬縣(市)政府處理。若另有違反兵役法之規定而符合處罰之要件者,仍應依妨
害兵役治罪條例之規定處斷,並不構成一行為重複處罰問題,亦與憲法第十三條宗教信
仰自由之保障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相牴觸。
原文就這麼短,長的是網頁下面的意見書和聲請書。
我覺得光看這個理由書會覺得這個大法官邏輯沒學好,
很多文字根本前因不對後果,也沒有言明理由。
套色部分是我認為相當可議的部分。
不過這個聲請釋憲原先是因為宗教問題而產生,並非性別。
這樣說來,台灣似乎還沒有過專門因為兵役對性別的壓迫而聲請釋憲的。
下面貼一段我大約兩年前寫的東西,
現在看起來當然有其不成熟之處,不過其中有些觀點應該還是有參考價值的。
(啊,然後我那時有點仇視女性主義XD)
(不過因為是節錄,所以沒有前後文)
這段解釋文看來似乎合情合理、鏗鏘有聲,然而細讀之下也可發現不少爭議點。文
中「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的「
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所指為何?並未特別指明,只以此段文字含糊帶過。孟子說
:「遁辭知其所窮」,想必此段文字有其理屈之處。何謂「社會生活功能角色」?這樣
看來,此段解釋所指男性的「社會生活功能角色」即手執干戈、保家衛國?那女性呢?
莫非是「生產報國」?如此將男性與女性作一徹底的二分法,無疑是將兩者皆視為工具
,男性是戰鬥的工具,而女性是生產的工具,全然不考慮個別差異。且「男女生理上之
差異」所指為何?莫非是指男性較強壯而女性較柔弱?如此,便落入了前文A部分第五
點所述的刻板印象的窠臼,是不考慮個別差異的價值判斷,顯然並不很適當。且若遭逢
戰事,戰場上動輒槍砲彈藥,不論男性或女性皆為人體肉身,在砲火攻擊之下又有什麼
強壯或柔弱的差異?造成死傷的結果是沒有差別的。且若認為只有男性才承擔得起保家
衛國的責任,女性並無能力承擔,則對女性又是一種歧視,但女性主義論者顯然不願意
碰觸這一點。論者或許會拿女性生理構造及不便,諸如生理痛、月事等作文章,然而既
然在工作權上,都可以制定生理假、產假等措施來保障女性,何以獨獨兵役義務方面不
可?無可否認的,在軍隊裡一定也有女性可勝任的工作,一定也有可將生理障礙排除的
任務可交由女性處理,既然如此何以女性不用徵召?其實只要制定某些配套措施,女性
服義務役並非不可能,只是看立法者及當政者願不願意及有沒有勇氣去碰觸而已。現在
不就有許多服志願役的女性?她們在體力、心智、意願上都比某些男性來得適任,這是
考慮到個別差異的作法;然而何以獨獨男性的個別差異沒被考量?
論者或許又會說,「男生當兵女生生小孩,這是很公平的事呀!不然來交換,男生
生小孩而女生當兵?但就是不能交換呀!」似乎言之鑿鑿,然而現在不婚、無子的女性
愈來愈多,女性是否生產是自己可以決定的,擁有自主權;但男性當兵卻被法律強制為
義務,這公平之處在哪裡?且女性生產,產下小孩可獲得一份情感、心理上的滿足,但
義務制兵役的滿足感何在?若是改為募兵制,讓男性自由選擇服役與否,或可稱為公平
。
又,論者或許會提出:「自古以來都是男生當兵,從來沒有女兵,這是古時候留下
來的規矩。」然而女性纏小腳、女性殉葬、男人三妻四妾,這也都是古代留下來的規矩
,但在現代化的潮流之下被摒棄為不合潮流的惡習,證明所謂「古時的規矩」是可以更
改的,以此為理由顯然不周到。
另外,在解釋文中認為服兵役「並無違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
,然而實際情況下,在講求階級的軍中,動輒有體罰、恐嚇等不法情事,法律卻無法保
障受害者;在上位者狐假虎威對下位者頤指氣使的情況亦所在多有,如此何能說「並無
違反人性尊嚴」?別的不說,大家對於「你是我的巧克力」事件(註四)想必印象深刻。
民國95年中秋,陳水扁總統視察憲兵隊時,憲兵大隊異口同聲的對他喊「大帥哥」、
「你是我的巧克力」,這不就是違反個人尊嚴的最佳實例?每個憲兵都是獨立的個體,
都有自己的獨立意識,然而一旦上面有命令下來,不管這命令是不是馬屁,都只得執行,
不照樣執行必定有你好看的,執行才能提早放假。這事件一出,社會輿論紛紛指責憲兵
隊為馬屁精,但誰真的去探究過軍隊裡的階級制度?如此的作為,真的「並無違反人性
尊嚴」嗎?況且現行義務役,役男在軍隊中服役,月薪不過八千元左右,卻常得做勞務
苦工,甚至擔起作戰的重責,稱之為「廉價勞工」,亦不為過。
解釋文中提到「(徵兵制)為大多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但也沒舉例哪些國家;
而事實上,西方的先進國家,如英、美、法等國,採行的卻都是募兵制,因此這一段文
字的說服力顯然也不足。
然而即使我國兵役制度恐有根本法源與平等原則上的問題,其影響仍極為巨大,但
卻少有人注意,使筆者大為疑惑。現今社會中,許多徵才公司的廣告上,往往會附上「
男性需役畢」的條件,很明顯是為了公司利益著想,認為役畢的男性較無後顧之憂,且
存有「當過兵的男生才是真男人」的可笑思想,認為這樣的男人工作能力較強。然而我
們不妨想想,現今的法律已經視「單身條款」(註五)為一種性別歧視,雇主不得對申
請工作的婦女提出這種要求,甚且在工作上給予婦女諸多如產假、育嬰假、生理假等福
利,卻何以這種「男性需役畢」沒有立法禁止?這兩種情況幾乎相同,後者毫無疑問也
是一種性別歧視,而且還是法律造成的性別歧視(法律規定男性需服役,而沒規定女性
需結婚),但在法律上的待遇卻天差地遠,顯見現代社會的「兩性平等」根本沒有真正
落實。
根據兵役法第九章第四十四條第三款:「三、因服戰時勤務或執行公務受傷殘廢者
,政府應負教養之責,或依其志願資送回鄉。」,使人看了搖頭歎息。男性為國家做事
,落得殘廢的下場而資送回鄉,這竟然還被視為一種「權利」!又如第五款:「戰死或
因公殞命者,政府應負安葬之責,並建祠立碑,定時祭祀,列敘方志,以資表彰。」亦
使人太息而大惑不解。古代社會要求女性守貞,在失去丈夫的女性度過一生孤寂而老死
後,樹立「貞節牌坊」以資表揚,這種現象在近代被視為洪水猛獸,認為是困住女性生
命的一種惡習;既然今人想得到如此,想得到批判「貞節牌坊」,卻為何還普遍存有「
為國家犧牲是一種榮耀」的概念?一個男性,活生生的生命,死於戰場或公務(而且還
有可能是非自願的),可能落得屍骨無存的下場,竟然是國家建祠立碑,弄個「忠烈祠
」就可補償的?是否有人想過,這種立碑的行為與貞節牌坊的相似之處?看看那群被稱
為「榮民」的老兵就知道了,他們大多是當年的戰士,甘願為國而犧牲,然而當年華老
去、不堪作戰,國家除了給個「榮民」的稱號,便什麼也不管,任由他們在街角路邊腐
朽發臭,他們還沾沾自喜著自己的身分。如此,難道不是一種愚民政策?也難怪杜甫在
一千多年前便寫了有名的〈兵車行〉:「始知生男惡,反是生女好;生女猶得嫁比鄰,
生男埋沒隨白草。君不見青海頭,古來白骨無人收?新鬼煩冤舊鬼哭,天陰雨濕聲啾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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