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徵兵制

看板Feminism作者時間15年前 (2009/07/28 16:06),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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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版面上出現了關於法律的文章,希望我的理解也許可以稍微做一點點補充:) 分兩個部份來說好了,一個是關於法律上對於平等的論述,以及目前我國國內 大法官對於憲法性別平等的理解,以及國內學者的通說。 一部分說一下我個人對於只有男性當兵這個事情一點點個人很淺的看法。 性別平等的論述,是憲法第七條「平等」下面的一環, 長久以來,對於平等的檢視在於:「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這個公式是非常普遍被施行的。 這個表面中立的公式,實際上操作起來有很多學問。 基本上,這個公式在天賦人權之後,是以「等者等之」為核心, 也就是基本上你不能對人有差別對待, 國家想要有差別對待的話,你要提出正當理由來才行。 不過就像許多人權的爭取歷史一樣,這樣一個發展在種族平等和性別平等上, 都是十分曲折的,並不是說打著人權口號,大家就心甘情願把種族和性別平等對待。 例如在美國的歷史上,就出現本來憲法就不把黑人當成國民、所以她們是「不等」, 女人比男人柔弱,所以不能和男人一樣當律師之類的有名判決。 到了近代,種族平等和性別平等的概念漸漸被接受, 法律上那些因種族或是性別而起的差別待遇,也才漸漸被消弭。 目前來說,種族已經被法律視為一個「等」,也就是你不可以因為種族有差別待遇, 但是性別到底等還是不等,還有許多的爭議。 這樣子的爭議有兩種解釋的可能: 有兩種說法,一種認為種族間能力本無差異,但是性別間,無論如何都有生理上的差異, 一種認為性別的權力關係,比起種族更為幽微而細膩,因此權力建構出來的差異, 都被認為是合理的。 不過不管怎麼說,目前法律大致上認為兩性的有些差異,還是必須被看見的。 哪些差異應該被看見?基本上我國大法官承襲的是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早期的見解, 認為「生理差異以及因此差異而生的社會功能角色之不同」做為標準, 那個見解國內法律學者多所批評, 一來是因大法官實際上用這個標準操作起來是很不明確的, 好像社會很保守就可以不平等一點,社會很開放的話,就可以平等一點。 二來就是板友所提出的,複製性別刻板印象。 對於這樣子批評的回應,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已經放棄了「社會功能之差異」這個選項, 但是我國大法官近來沒有相關案件可以測試他們是不是已經從善如流,變更見解。 但是故事到這邊還沒有結束。 是不是只能基於生理性別給予兩性差別待遇,是最新的,在國際比較法上的熱門議題。 這邊說的是,為了解決目前的兩性不平等, 可不可以透過法律上給予女性利益(相較於以往歧視性、給予女性不利益)的法律, 來面對這個問題。 這個問題在法學上攻防很兇狠,有認為就是只能針對生理上給予差別待遇,因為其他的 差別待遇,都只會增加不平等,有認為應該要針對社會上不平等,給予不同的對待, 才能追求真正的平等。 在這樣的爭執不休下,女性主義法學也一路相隨,提出不同的看法。 在早期,女性主義法學確實運用了「等者等之」這個法概念的操作, 換取了許多法律制度上的變革,例如說女性參政權(稱之為自由女性主義法學)。 但是這樣的女性主義法學的概念下,沒有辦法解決女性生理上不同於男性的需求, 也被認為是理所當然的以男性的標準為好的標竿。 因此後來出現了文化女性主義法學, 讚揚女性的特質,以及贊成法律上對於女性需求的回應, 例如產假、生理假等概念,即可以歸功於這些女性主義者的努力。 文化女性主義者所面臨的問題是,她們似乎無形中會去鞏固性別科板印象, 而此同時,自由女性主義者也面對著,並不是法律上平等, 就等於實質上也獲得平等的這個困境。 自由女性主義者運用「等者等之」、文化女性主義運用「等者不等之」的策略, 都遇到了各自的困境。 也是目前法律學界在談論性別平等時,普遍的困境。 基進女性主義法學在這樣的背景出現,其論述在女性主義界的支持度, 遠高於其在法律學界過得的支持度。(講白一點,就是法律界目前還不打算用這一套) 基進女性主義法學認為不管要說等或不等,都是以男性做為標準,把女性拿去男性比, 此外,重點也根本不在等或不等(等或不等有時都是社會建構出來的), 而是我們認為男性和女性在權益和資源的享受上,應該等或不等。 如果我們認為應該的話,那我們應該評斷一個法律符不符合性別平等的時候, 應該是要去看他是有打破,還是反而是去「製造、延續、加深性別不平等」。 關於法律的補充,先到這邊告一段落。 談談有關只有男性當兵的個人淺淺的看法。 基本上,我是以這件事情對於兩性平等的關係,來決定我自己的看法 (也就是我贊成基進女性主義的看法)。 那我自己初步的判斷是,讓兩性都去當兵,可能是比較好的做法, 讓兩性都同盡義務同享榮耀。 但是在這邊不能夠忽視的前提是, (1)兩性在生理上的差異,以及 (2)現行軍事體系下,對於女性的仇視與貶抑。 要讓女性也去當兵,這兩個因素是要被盡力考量與解決的。 相關的題外話,在法律平等的論述上還有一支: 社會上結構性的歧視,可不可以作為正當化某些差別待遇的理由。 例如可不可以為了補償女性在社會上歧視下所遭受的損失,正當化女性不用當兵、 可不可以為了補償黑人長久以來被歧視,正當化在某個黑人比較多的州,保障黑黑人議員 可不可以為了補償女性在社會上的歧視,正當化某所護校只招收女生? 最後,性別平等真的是一個大工程,也不是這件事情解決了,兩性就平等了。 女性整體而言被壓迫的地位、男性整體而言既得利者者的地位、 個別女性乘著女性主義的成果卻不一樣曾為此努力者、個別男性不符父權結構期待的痛苦 個別感受壓迫的女性的能動性、個別男性超脫結構的反省等等, 這些都是在實際運動中,以及文章論述中,不斷出現的思路, 要如何理解、呈現、我一直都還試圖走在學習平衡前進的路上, 不過這些都是心得式的後話了XD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76.233 ※ 編輯: ocean26 來自: 140.119.176.233 (07/28 16:20)

07/29 14:18,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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