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立院三讀 處罰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色情物品
※ 引述《fyao (Ken)》之銘言:
: ※ 引述《reke (當不成孩子王)》之銘言:
: : 法律不可能不顧比例原則,因為某某可能導致某某,所以就來個全面禁絕
: : 否則為了防止縱火,我們應該全面禁止販售任何燃料與起火用具;
: : 為了防止婦女被性侵,我們應該把可能的兇器都先消滅掉....
: 只要能夠做得到,又不妨礙人民的正常生活,有何不可?
: 燃料與起火用具是日常生活必須,凶器本來就需要被管制,
: 兒童色情若可能導致兒童性侵害(其實它本質上就已經是一種兒童性傷害),
: 有什麼立場自圓其說其存在之正當性?
「不妨礙人民的正常生活」,對於原發性有戀童性向的人來說,
抹去這個發洩管道算不算是妨礙其正常生活?
這個世界不能完全假設只有多數的,也就是一般所謂的「正常」人
對於妨礙總量人民正常生活的燃料,你就放任;對於妨礙少數人的東西,就殺絕
這種思維就是許多歧視的根源
我倒是很想問問,其存在有什麼不正當性?
能夠誘發兒童或任何特定對象損害的事物那麼多,有全部都被冠上不正當性而禁絕嗎?
那麼,兒童色情品的特殊性在哪裡?又有什麼正當性可以單獨加之以限制?
: : 戀童心理 (我很不喜歡隨意以「症」這種有負面意味的字眼) 是不是能被導致出來的?
: : 或者是,這只是因為體內某種天生的基因就存在這樣的因子?
: : 而,兒童色情物品的存在難到沒有可能是幫助這些人滅輕壓力、宣洩掉欲望,
: : 反而防止了真正的兒童性侵害?
: 1.許多兒童色情物品本身已經造成兒童受害,例如被強迫製作色情照片的兒童。
若造成兒童受害,可以以強制性交罪論處,不需要另外訂定這樣曖昧的法律
將未造成兒童受害 (從頭到尾沒有任何兒童參與拍攝) 的產物一併拖下水
: 2.如果「和兒童性交」是一項為法所不容的行為,那麼任何正面促發戀童性慾
: 的東西都不應被鼓勵,或者放任。
: 如果某人有某種殺人心理,無論它是先天或後天所引發,什麼才是真正能
: 幫助這個人的?是某種模擬殺人情境的電玩、角色扮演活動、小說或電影嗎?
: 還是其他根本上與「殺人」概念無關的健康活動?
「任何正面促發」,你的定義推下去可好玩了。
強制女性性交也是於法所不容的行為,所以,可以正面促發男性性慾的,
例如短裙、細肩帶、絲襪、高跟鞋等等應該全面禁絕?
唉,很不幸的是這些東西不但沒被法律完全禁絕,主流傳媒還天天強力播送,
甚至強化了這些東西與性慾的聯結呢。
別忘了,活生生的正常兒童也是會「正面促發戀童性慾」的
所以要將戀童者關起來與兒童完全隔離,還是要將兒童集中管束與他們完全隔離?
我想你應該同意的事情是,幻想在法律上是無罪的,行為才有。
兒童色情產品中,像動漫畫、小說這種不必真人參與的產品,只有幻想成分而已,
幻想至於行動的聯結有多少?你難以提出論據,只是霸道宣稱「只要有聯結就該砍除」
這根本不是在保護,而是在做思想箝制。
像你舉出殺人的例子,那麼,有殺人情節的電影、小說、電玩為什麼沒有一項被禁絕,
頂多做出以年齡而分的限制?是厚此而薄彼?還是因為欣賞的人口較多就不敢動手?
在暴力、殺人的範疇裡,法律是相信大多數18歲以上成年人都具有理性思考的能力,
模擬殺人情境的電玩、小說、電影只會做為他們情緒之宣洩,不至引發殺人的結果。
那麼,對兒童色情品為什麼預設立場與上述不同?理由與原因有任何嚴謹的論述嗎?
答案是沒有。
說來說去,就只是殺人電影愛看的人多,戀童片能接受的人少,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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