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立院三讀 處罰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色情物品
※ 引述《ShieChang (T-Rex)》之銘言:
: 順便回應一下
: 兒童性行為本來在法律就不被認可,所以兒童入鏡色情物品本來就是違法的行為
: EX:幼姦片
: 所以今天制定收藏觀看此類東西犯法我相信是OK的
: 最大的問題像是漫畫文字,有可能造成傷害但是又不知道到底有多嚴重
: (大部分應該是認為不會多嚴重)
: 我把他跟賭博毒品槍械來做比較好了
: 以上三種東西都有國家部分是合法,也有國家是非法
: 你說到底合不合法才是最好的,大概也是各有爭論
: 所以,我對此法沒啥看法
一、即便是賭博,在刑法266 條也只處罰在公眾場所的賭博,私下的賭博並
不犯罪(刑法267 條處罰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也就是開賭場),或許
世上有極離譜的國家會禁止私下的賭博。
二、槍械的持有的入罪化理由是「危險物品」,槍械本身就有直接的傷害力
,從而是危險的物品(刑法是放在「公共危險」罪章)。
三、持有槍械和色情出版品不能一概而論,色情產品本身沒有任何殺傷力,
而只是被認為會影響人的心理狀態而產生犯罪。
四、這種「影響心理狀態而產生犯罪」並不是入罪化的好理由,原則上應當
限縮,因為這種理由將個人化約為各種社會影響的結果,一方面擴大了
處罰範圍,另一方面卻使犯罪的主觀要素空洞化。(也就是犯罪故意再
也不是實害故意,簡單的說人不想傷害人也能被當成犯罪)
五、因此只有毒品在我國法是可以類比的,然而毒品的特色是具有「生理成
癮性」(有爭議的大麻,之所有有爭議就是因為生理成癮性較弱),從
而還可以認為吸毒者自己將自己置於無法控制自已的狀況,從而或許還
可以加以提前處罰。
六、但是,色情出版品並沒有生理成癮性,而法律硬性將觀賞者當成類似吸
毒者,等於是抹殺了觀賞者自己的自由意志,等於是法律直接說「觀看
兒童色情」就是預備犯罪人,就算該個人完全沒有那個意思也沒辦法。
(而這會與社會主流社群對各種次文化的傲慢結合,從而同人惡搞有時
就失去了所有其他意義,而變成「兒童色情的預備軍」)
七、如果單純是因為害怕廣泛流傳而產生不良影響,那就應當如同一般的猥
褻出版品一般地,針對流布來處理,而對於兒童保護的強度,應當由刑
度反映,也就是,可以針對性地加重處罰。
八、如此在執法上可以避免擾民,或是規定與執行之間的空洞化,破壞國家
的公信力。
九、從警方學會用網路釣魚抓援交的行動模式來看,實在不應該低估警察擾
民的潛力,更何況這會整個影響人民配合任何電腦有關事務蒐證的意願
十、就算如你所說,只是「警告意味大於實質意義」,這樣的規定只是徒損
國家犯罪追訴的公信力,而對於犯罪防治沒有什麼效果,從而這樣的規
定也應避免。
十一、同理心是重要的,因為所謂的「一般人」中絕大多數都不會被擾到,但
其中還是有不少人,一年可能會有上千人,甚至接近萬人被「擾」到,
但大多數人還是可以不當自己的事。
十二、我不支持這種修法的方向,不過實際上我也沒看到法律的細部規定,從
而這只是對於方向的大體上說明。
十三、不過對於之前的「入人於罪」的問題,我不覺得那會是大問題,至少不
是問題的重點。
: 不過,在文中好像提到會對一般人造成多大多大的困擾
: 警察愈來愈喜歡找一般人小麻煩
: 這我到不認為,今天警察要搜索一般人是需要搜索票的
: 所以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我認為要蒐證很困難啦)是無法申請到搜索票的
: 然後再依照比例原則(不確定是不是這個詞),
: 就算證據足夠,可大有可能因為罪行不大、警力不足,所以拒絕發搜索票
: 然後,就算被抓到,也大有可能因為罪行不大,法院人力不足,給予不起訴處分
: 可以說就像是使用盜版(只抓不分享)一樣,今天幾乎人人電腦裡面都有盜版
: 但是被抓又被起訴的有幾個?
: 簡單說,我認為此法對於一般人而言警告意味遠大於實質意義
: (文章有夠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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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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